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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9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4605 號、97年度偵字第574 號、第575 號、第576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丁○○、丙○○、乙○○、甲○○分別係附表二、三之信用卡持卡人,均自知其信用不佳、欠缺還款能力,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關借貸,明知尊爵旅行社(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142 號2 樓之4 )、良泰旅行社(址設:設高雄市新興區○○○路300 之1 號1 樓)之實際負責人林正義(所涉常業詐欺、常業重利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 號判處無罪,尚未確定,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航威旅行社(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33 號1 樓)之實際負責人林烱榮(所涉常業重利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處有罪確定,其中所涉常業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非法從事貸放重利之行為,均因急迫需用錢,為求貸放之金額,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加入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信用卡特約商店機會,由戊○○、丁○○、丙○○、乙○○、甲○○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及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的營業處所等處,以假消費真刷卡之詐術,連續刷卡消費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戊○○、丁○○則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及航威旅行社的營業處所等處,以上開詐術數次刷卡消費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林正義、林烱榮再依上開持卡人所消費之金額,以收取重利之方式貸放金錢與上開持卡人,嗣上開特約商店向附表一所示各約定銀行請款,使各約定銀行誤信該筆款項為約定之正常消費,因陷於錯誤乃依上述刷卡金額付款予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

二、本件除聲請書所載附表一、二更正如後附表一、二所示;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更正如後所示,證據補充「被告戊○○於本院調查訊問之供述,被告丙○○、乙○○、甲○○於本院調查訊問之自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民國98年12月10日98鳳山字第53505 號函暨所附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12月4 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711 號、99年2 月2 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043號函暨所附資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4日(98)港匯銀總字第9740號函暨所附資料、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28日(99)台匯銀(總)字第31245 號函暨所附資料、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98年12月3 日消金卡作密字第0980048411號、99年4 月13日消金卡作密字地00000000000函、99年5 月27日消金卡作密字第09900019021 號暨所附資料及傳真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0日元銀字第0980008319號、99年4 月27 日 元銀字第0990002615號暨所附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8年12月8 日玉山卡(債)字第0981203005號、99年4 月21日玉山卡(債)字地0000000000函暨所附資料、臺灣土地銀行98年12月8 日總個卡業字第0980048594號函暨所附資料、聯邦商業銀行98年12月8 日(98)連銀信卡字第19598 號暨所附資料、大眾銀行98年12月18日(98)眾消密發字第10656 號函暨所附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事業處98年12月10日日銀字第0982100026620 號函暨所附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98年12月15日(98)政查字第27327 號函暨所附資料、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9年2 月3 日(99)接管卡險字第069 號暨所附資料、本院99年6 月2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備註 │├──┼───────────┼───────────┼─────┤│1 │被告丙○○之供述(96 │供述伊: │法97年度偵││ │年9月7日、96年8月27日 │1、自94年1月起,先後7 │字第576 號││ │) │ 次向尊爵、航威旅行 │ ││ │ │ 社刷卡借款,刷卡金 │ ││ │ │ 額19萬9450元。 │ ││ │ │2、透過綽號「金剛」之 │ ││ │ │ 男子前往在六合二路 │ ││ │ │ 上高雄憲兵隊對面茶 │ ││ │ │ 行刷卡,經指認該名 │ ││ │ │ 男子為呂基財無誤。 │ ││ │ │3、伊向紀麗卿及其女兒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2 │被告乙○○之供述(96 │供述伊是前往高雄市六合│97年度偵字││ │年9月26日) │二路刷卡借款,當時不知│第576 號 ││ │ │道是尊爵旅行社的刷卡機│ ││ │ │,經指認結果伊是向紀麗│ ││ │ │卿、施雅芳刷卡等事實。│ │├──┼───────────┼───────────┼─────┤│3 │被告甲○○之供述(96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年9月6日、96年8月29日 │1、在高雄市○○○路230│第576 號 ││ │) │ 號尚影商行內假刷卡 │ ││ │ │ 真借款之事實。 │ ││ │ │2、向編號10紀麗卿之女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4 │被告戊○○之供述(96年│伊坦承多次持信用卡前往│96年度偵字││ │8月21日) │良泰、尊爵、航威旅行社│第24605號 ││ │ │刷卡換現金,每次借款之│ ││ │ │手續費為每1萬元收取700│ ││ │ │或800元。 │ │├──┼───────────┼───────────┼─────┤│5 │同案被告丁○○之供述(│供述伊向尊爵、良泰、航│97年度偵字││ │96年9月6日) │威刷卡之事實,但未指認│第576 號 ││ │ │出向何人刷卡。 │ │├──┼───────────┼───────────┼─────┤│6 │證人王仁慈之供述(96年│證人係高雄市稅捐處稅務│97年度偵字││ │9月5日) │員,國稅局發現尊爵旅行│第576 號 ││ │ │社自94年12月至95年12月│ ││ │ │以信用卡交易金額高達1 │ ││ │ │億6000多萬元,但95年申│ ││ │ │報銷項總額僅10萬餘元之│ ││ │ │事實。 │ │├──┼───────────┼───────────┼─────┤│7 │同案被告林正義之供述 │供述伊係尊爵旅行社實際│96年度偵字││ │ │負責人、向上海匯豐銀行│第24605 號││ │ │、台新銀行申請刷卡機供│ ││ │ │旅行社員工及靠行業者在│ ││ │ │外向客戶收取團費及由伊│ ││ │ │統籌向上海匯豐銀行、台│ ││ │ │新銀行申請信用卡費用等│ ││ │ │事實。 │ │├──┼───────────┼───────────┼─────┤│8 │同案被告關中天之供述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1、靠行良泰、尊爵副經 │第576號 ││ │ │ 理(只是掛名) │ ││ │ │2、948月迄今有利用良泰│ ││ │ │ 、尊爵旅行社做假消 │ ││ │ │ 費真刷卡3、手續費 │ ││ │ │ 7-8 % │ ││ │ │4、李麗珠、林正義不知 │ ││ │ │ 情 │ ││ │ │5、92年至95年3月承租高│ ││ │ │ 雄市苓雅區○○○路 │ ││ │ │ 461號6樓之6中山大廈│ ││ │ │ 內之套房,作為平日 │ ││ │ │ 朋友聚會之用 │ ││ │ │6、坦承有幫邱琳軒刷卡 │ ││ │ │ 等事實 │ │├──┼───────────┼───────────┼─────┤│9 │同案被告林烱榮之供述 │坦承伊為航威旅行社之實│97年度偵字││ │ │際負責人,有提供他人以│第574號 ││ │ │刷卡換取現金之事實。 │ │├──┼───────────┼───────────┼─────┤│10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94年12│佐證尊爵旅行社有從事無│96年度偵字││ │月15日迄年月日持卡人與│交易行為,預借現金之非│第24605號 ││ │尊爵旅行社,依卡號重複│法地下錢莊業務等事實。│ ││ │次數排序報表1份 │ │ │├──┼───────────┼───────────┼─────┤│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同上 │96年度偵字││ │3月23日財高國稅監字第0│ │第24605號 ││ │960000974號函-尊爵旅 │ │ ││ │行社95年刷卡及營業稅銷│ │ ││ │項申報書1份 │ │ │├──┼───────────┼───────────┼─────┤│12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年5月10日金徵(業)字 │ │第24605號 ││ │第00000000008號函(信 │ │ ││ │用卡戶基本資料)-盧慶│ │ ││ │發等18人信用卡戶基本資│ │ ││ │料 │ │ │├──┼───────────┼───────────┼─────┤│13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等31行庫提供戊○○等18│ │第24605號 ││ │人分別持卡尊爵、良泰、│ │附件6 ││ │航威旅行社交易紀錄 │ │ │├──┼───────────┼───────────┼─────┤│14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佐證上海匯豐銀行與尊爵│96年度偵字││ │96年7 月3 日(九六)港│旅行社信用卡簽約,自94│第24605 號││ │匯銀卡字第3173號函-與│年起迄今之請款紀錄及匯│、97年度偵││ │尊爵旅行社簽時間、94年│款銀行資料等事實。 │字第576號 ││ │迄今之請款紀錄及匯款銀│ │ ││ │行資料 │ │ │├──┼───────────┼───────────┼─────┤│15 │台新銀行96年7月6日台新│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6年度偵字││ │總法制字第09600002018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24605號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約│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時間、95年8月31日迄95 │來等事實。 │ ││ │年10月20日之請款紀錄及│ │ ││ │匯款銀行資料 │ │ │├──┼───────────┼───────────┼─────┤│1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佐證尊爵旅行社之原始負│97年度偵字││ │行96年8月22日銀字第096│責人資料 │第576號 ││ │2000071980號函-尊爵旅│ │ ││ │行社原始負責人劉美英使│ │ ││ │用收單銀行匯款帳戶交易│ │ ││ │明細 │ │ │├──┼───────────┼───────────┼─────┤│17 │96年8月23日香港上海匯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豐銀行回覆郵件-尊爵旅│ │第576號 ││ │行社94年12月13日特約 │ │ ││ │合約 │ │ │├──┼───────────┼───────────┼─────┤│18 │台新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7年度偵字││ │公司96年11月6日台新作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576號 ││ │文字第9615985號函-與 │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尊爵旅行社自94年12月8 │來等事實。 │ ││ │日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數│ │ ││ │單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 │ ││ │及相關傳票。 │ │ │├──┼───────────┼───────────┼─────┤│19 │財政部頌布使用「旅行業│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代收轉付」收據之相關法│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6號 ││ │令規定 │紀錄 │ │├──┼───────────┼───────────┼─────┤│20 │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96年9月28日高市旅行(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4 號、││ │96)尚字第264號函 │紀錄 │第576號 │├──┼───────────┼───────────┼─────┤│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佐證尊爵旅行社與台新銀│97年度偵字││ │限公司96年10月8日台新 │行之收單業務往來等事實│第576號 ││ │總法制字第09600003054 │。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定│ │ ││ │信用卡收單作業合約書 │ │ │├──┼───────────┼───────────┼─────┤│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月26日中信銀集作字第 │ │第576號 ││ │96509851號函-帳號 │ │ ││ │000000000000黃美瑞與帳│ │ ││ │號000000000000潘柜合之│ │ ││ │開戶資料與自94年7月迄 │ │ ││ │95年12月之交易明細 │ │ │├──┼───────────┼───────────┼─────┤│23 │高雄市政府96年7月10日 │佐證良泰旅行社自設立起│97年度偵字││ │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5│歷次變更登記表資料 │第575號 ││ │95540號函 │ │ │├──┼───────────┼───────────┼─────┤│2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供│佐證良泰旅行社之交易明│97年度偵字││ │良泰旅行社94、95年信用│細資料 │第575號 ││ │卡交易明細及營業稅銷項│ │ ││ │總額申報書資料 │ │ │├──┼───────────┼───────────┼─────┤│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行96年8 月21日合金總電│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字第0960026606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資料 │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行96年11月15日合金苓存│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字第0960005158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資料 │ │├──┼───────────┼───────────┼─────┤│27 │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佐證帳號00000000000000│97年度偵字││ │年11月27日(96)中銀高│0 之開戶資料及96年6 月│第575號 ││ │傳字第0446號函 │迄95年5 月之交易明細資│ ││ │ │料 │ │├──┼───────────┼───────────┼─────┤│28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航威旅│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行社94、95年信用卡交易│ │第574號 ││ │總額及營業稅銷項申報書│ │ ││ │1份 │ │ │├──┼───────────┼───────────┼─────┤│29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佐證航威旅行社指定之匯│97年度偵字││ │中心96年8月16日郵件傳 │款銀行萬泰銀行中正分行│第574號 ││ │真航威旅行社特約商店約│匯款帳戶之事實 │ ││ │定書、96年8月21日(96 │ │ ││ │)聯卡商管字第09604002│ │ ││ │06號函 │ │ │├──┼───────────┼───────────┼─────┤│30 │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年11月9日中正密字第 │ │第574號 ││ │00000000004號函-航威 │ │ ││ │旅行社指定之收單銀行聯│ │ ││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4年迄│ │ ││ │95年12月匯款帳戶「航威│ │ ││ │旅行社」之開戶資料與交│ │ ││ │易明細及傳票等資料 │ │ │├──┼───────────┼───────────┼─────┤│31 │華南商業銀行96年9月26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日個行行字第09608505號│ │第574號 ││ │函-航威旅行社收單作業│ │ ││ │合約書、94年迄今之請款│ │ ││ │紀錄 │ │ │├──┼───────────┼───────────┼─────┤│32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月16日合金南高存字第09│ │第574號 ││ │60005152號函-航威旅行│ │ ││ │社指定收單銀行香港上海│ │ ││ │匯豐銀行94年1月迄95年 │ │ ││ │12月匯款帳戶「鄧素貞」│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及│ │ ││ │大額現金提領登記資料 │ │ │├──┼───────────┼───────────┼─────┤│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月21日合金總電字第0960│ │第574號 ││ │026606號函-航威旅行社│ │ ││ │收單作業合約書及94年迄│ │ ││ │今之請款紀錄 │ │ │├──┼───────────┼───────────┼─────┤│3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1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1月21日合金前金字第096│ │第574號 ││ │0004758號函-航威旅行 │ │ ││ │社指定收單銀行合作金庫│ │ ││ │商業銀行95年7月迄95年 │ │ ││ │12月匯款帳戶「林宜臻」│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 │ │└──┴───────────┴───────────┴─────┘

三、被告戊○○、丁○○、丙○○、乙○○、甲○○行為後,刑法業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一)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該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被告5 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5 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三)關於罰金刑加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5 人。

(四)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5人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至被告戊○○、丁○○於本件刑法修正後所犯部分,自應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四、按信用卡之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一種信用憑證,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又一般使用信用卡消費無須支付利息,如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是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之相關規定外,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準此,信用卡之持卡人即被告5 人均係自知其信用不佳、欠缺還款能力,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關借貸,而本件經營「假消費、真借款」之上開信用卡特約商店,有為貸放重利之非法情事,亦理當明知上情,且無論信用卡持有人之債信如何,其均可獲得發卡銀行全額之刷卡金額給付,及自持卡人處收取固定比率之費用,仍為該假消費之刷卡行為,是被告5 人於刷卡之際,自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核被告5 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5 人分別與另案被告林正義、林烱榮共同犯詐欺犯行,應論以共同正犯部分等語,惟查,另案被告林正義所涉常業詐欺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 號判處無罪(尚未確定),另案被告林烱榮所涉常業詐欺部分,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處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依卷內事證顯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5 人分別與另案被告林正義、林烱榮為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聲請人認被告5 人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未洽。被告5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所為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至於被告戊○○於附表三所為6 次詐欺犯行、被告丁○○於附表三所為3 次詐欺犯行,均不具集合性質,則於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自應均以一罪一罰為原則,故被告戊○○之6 次詐欺犯行、被告丁○○之3 次詐欺犯行,自應均與前開連續詐欺犯行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5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詐取財物,均所為非是,並審酌其等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及上開被害人銀行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95年7 月1 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100 至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是被告5 人於附表二所為連續犯行,均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戊○○、丁○○於附表三所為數次犯行,自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5 人分別於附表二、三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其等上開所犯各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戊○○、丁○○有利,是本件就其2 人所犯部分,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刑。另按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他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可資參考,故就被告戊○○、丁○○上開應執行刑,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至聲請意旨認被告戊○○、丁○○、丙○○、乙○○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所為「假消費、真刷卡」,均尚涉犯詐欺取財罪等情,經查,被告戊○○、丁○○、丙○○、乙○○並無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紀錄,有臺灣土地銀行98年12月8 日總個卡業字第0980048594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29 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民國98年12月10日98鳳山字第53505 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71頁)、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98年12月3 日消金卡作密字第0980048411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18 頁)、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9年2 月3 日(99)接管卡險字第069 號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227 頁)、大眾銀行98年12月18日(98)眾消密發字第10656 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36 頁)在卷可佐,是尚難論以其等有聲請人所指於附表四有「真刷卡、假消費」之詐欺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等有前開聲請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故此部分不能證明其4 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與上開詐欺取財有罪部分,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簽約銀行
┌──┬─────┬───────┬────────┐
│編號│旅行社    │簽約銀行      │簽約時間        │
├──┼─────┼───────┼────────┤
│1   │尊爵旅行社│香港商香港上海│自94年12月15    │
│    │          │匯豐銀行      │日起至今        │
│    ├─────┼───────┼────────┤
│    │尊爵旅行社│台新國際商業銀│自95年8月31日起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至95年10月20日  │
├──┼─────┼───────┼────────┤
│2   │良泰旅行社│合作金庫商業銀│自93年1月9日起至│
│    │          │行            │95年2月9日終止收│
│    │          │              │單合約          │
├──┼─────┼───────┼────────┤
│3   │航威旅行社│財團法人聯合信│自90年2月15日起 │
│    │          │用卡處理中心  │至今            │
│    ├─────┼───────┼────────┤
│    │航威旅行社│華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日簽約 │
│    │          │              │                │
│    ├─────┼───────┼────────┤
│    │航威旅行社│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4月16日終止 │
│    │          │行            │收單合約        │
│    │          ├───────┼────────┤
│    │          │香港上海匯豐銀│93年5月25日簽約 │
│    │          │行            │                │
└──┴─────┴───────┴────────┘
附表二:
㈠、【良泰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119    │22,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2   │940607    │10,9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3   │941211    │28,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4   │941116    │22,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共計│          │82,9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1010    │7,3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2   │940802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822    │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830    │8,500     │台灣銀行        │
├──┼─────┼─────┼────────┤
│5   │940930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1020    │2,200     │台灣銀行        │
├──┼─────┼─────┼────────┤
│7   │941111    │3,000     │台灣銀行        │
├──┼─────┼─────┼────────┤
│8   │941130    │10,0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46,000    │                │
└──┴─────┴─────┴────────┘
㈡、【尊爵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 卡 銀 行     │
├──┼─────┼─────┼────────┤
│1   │950217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   │950217    │22,000    │玉山商業銀行    │
├──┼─────┼─────┼────────┤
│3   │950225    │22,0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4   │950312    │21,8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5   │950319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6   │950319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7   │950319    │10,900    │玉山商業銀行    │
├──┼─────┼─────┼────────┤
│8   │95041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9   │95041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0  │950416    │10,900    │土地銀行        │
├──┼─────┼─────┼────────┤
│11  │950423    │16,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2  │950606    │5,000     │慶豐商業銀行    │
├──┼─────┼─────┼────────┤
│13  │95060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14  │95060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5  │950618    │33,15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16  │950618    │13,65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共計│          │232,2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7    │3,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2   │950321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3   │950330    │8,000     │台灣銀行        │
├──┼─────┼─────┼────────┤
│4   │950420    │3,000     │台灣銀行        │
├──┼─────┼─────┼────────┤
│5   │950426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6   │950530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7   │950531    │6,500     │台灣銀行        │
├──┼─────┼─────┼────────┤
│8   │950607    │5,500     │台灣銀行        │
├──┼─────┼─────┼────────┤
│9   │950612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共計│          │34,000    │                │
└──┴─────┴─────┴────────┘
3、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4    │30,000    │大眾銀行        │
├──┼─────┼─────┼────────┤
│2   │950214    │29,000    │日盛銀行        │
├──┼─────┼─────┼────────┤
│3   │950215    │29,800    │日盛銀行        │
├──┼─────┼─────┼────────┤
│4   │950215    │60,000    │大眾銀行        │
├──┼─────┼─────┼────────┤
│5   │950217    │50,000    │大眾銀行        │
├──┼─────┼─────┼────────┤
│6   │950217    │29,800    │日盛銀行        │
├──┼─────┼─────┼────────┤
│7   │950221    │25,000    │日盛銀行        │
├──┼─────┼─────┼────────┤
│8   │950221    │27,000    │大眾銀行        │
├──┼─────┼─────┼────────┤
│共計│          │280,600   │                │
└──┴─────┴─────┴────────┘
4、甲○○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403    │10,900    │國泰世華銀行    │
├──┼─────┼─────┼────────┤
│2   │950403    │28,340    │日盛銀行        │
├──┼─────┼─────┼────────┤
│3   │950405    │48,750    │日盛銀行        │
├──┼─────┼─────┼────────┤
│共計│          │87,990    │                │
└──┴─────┴─────┴────────┘
㈢、【航威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31209    │21,740    │花旗銀行        │
├──┼─────┼─────┼────────┤
│2   │931212    │21,74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3   │931212    │15,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4   │940104    │30,000    │玉山銀行        │
├──┼─────┼─────┼────────┤
│5   │940303    │33,000    │玉山銀行        │
├──┼─────┼─────┼────────┤
│6   │940329    │23,000    │玉山銀行        │
├──┼─────┼─────┼────────┤
│7   │940814    │1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   │950307    │55,000    │玉山銀行        │
├──┼─────┼─────┼────────┤
│9   │950404    │11,7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0  │950404    │11,700    │國泰世華銀行    │
├──┼─────┼─────┼────────┤
│11  │950404    │11,7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12  │950509    │27,300    │玉山商業銀行    │
├──┼─────┼─────┼────────┤
│共計│          │272,88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511    │5,000     │台灣銀行        │
├──┼─────┼─────┼────────┤
│2   │940517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610    │1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623    │5,000     │台灣銀行        │
├──┼─────┼─────┼────────┤
│5   │940628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0726    │10,000    │台灣銀行        │
├──┼─────┼─────┼────────┤
│7   │940809    │10,000    │台灣銀行        │
├──┼─────┼─────┼────────┤
│8   │940814    │2,2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9   │941005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10  │950305    │5,000     │台灣銀行        │
├──┼─────┼─────┼────────┤
│11  │950324    │3,720     │台灣銀行        │
├──┼─────┼─────┼────────┤
│12  │950404    │6,000     │台灣銀行        │
├──┼─────┼─────┼────────┤
│13  │950409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14  │950424    │3,0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78,920    │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  │發卡銀行        │
├──┼─────┼─────┼────────┤
│1   │950424    │50,700    │聯邦銀行        │
├──┼─────┼─────┼────────┤
│2   │950503    │40,950    │聯邦銀行        │
├──┼─────┼─────┼────────┤
│共計│          │91,650    │                │
└──┴─────┴─────┴────────┘
附表三:數罪併罰部分
㈠、【航威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60108    │5,850     │花旗商業銀行    │
├──┼─────┼─────┼────────┤
│2   │960118    │6,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   │960319    │9,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4   │960319    │11,7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   │960322    │6,000     │土地商業銀行    │
├──┼─────┼─────┼────────┤
│6   │960325    │5,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共計│          │44,05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717    │6,500     │台灣銀行        │
├──┼─────┼─────┼────────┤
│2   │960208    │5,850     │台灣銀行        │
├──┼─────┼─────┼────────┤
│3   │960308    │7,8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20,150    │                │
└──┴─────┴─────┴────────┘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522    │11,000    │土地銀行        │
├──┼─────┼─────┼────────┤
│2   │940720    │12,000    │台灣中小銀行    │
├──┼─────┼─────┼────────┤
│共計│          │23,0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505    │7,800     │台灣銀行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3    │10,900    │慶豐銀行        │
├──┼─────┼─────┼────────┤
│2   │950519    │3,300     │慶豐銀行        │
├──┼─────┼─────┼────────┤
│共計│          │142,00    │                │
└──┴─────┴─────┴────────┘
4、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4    │90,000    │大眾銀行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24605號
                                     97年度偵字第574號
                                     97年度偵字第575號
                                     97年度偵字第576號
    被      告  丁○○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4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新興區○○○街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2巷19號24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自助新村39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南縣七股鄉七股村14鄰七股14
                        6號
                        現居高雄市三民區○○○路142巷3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戊○○、甲○○、丙○○、乙○○分別與尊爵旅行
    社(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142號2樓之4)、良泰旅
    行社(址設:設高雄市新興區○○○路300 之1號1樓)之實
    際負責人林正義(另行併案)、航威旅行社(址設:高雄市
    苓雅區○○○路133號1樓)負責人林烱榮(另行起訴)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尊爵旅行社
    、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加入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信用卡
    特約商店機會,由丁○○、戊○○、甲○○、丙○○、乙○
    ○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及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
    、航威旅行社的營業處所等處,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連續
    刷卡消費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由林正義、林烱榮分別以特
    約商店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各約定銀行請款,而共同施以詐術
    ,使各約定銀行誤信該筆款項為約定之正常消費,因陷於錯
    誤乃依上述刷卡金額付款予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
    旅行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備註      │
├──┼───────────┼───────────┼─────┤
│1   │被告丙○○之供述(96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年9月7日、96年8月27日 │1、自94年1月起,先後7 │第576 號  │
│    │)                    │   次向尊爵、航威旅行 │          │
│    │                      │   社刷卡借款,刷卡金 │          │
│    │                      │   額19萬9450元。     │          │
│    │                      │2、透過綽號「金剛」之 │          │
│    │                      │   男子前往在六合二路 │          │
│    │                      │   上高雄憲兵隊對面茶 │          │
│    │                      │   行刷卡,經指認該名 │          │
│    │                      │   男子為呂基財無誤。 │          │
│    │                      │3、伊向紀麗卿及其女兒 │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
├──┼───────────┼───────────┼─────┤
│2   │被告乙○○之供述(96  │供述伊是前往高雄市六合│97年度偵字│
│    │年9月26日)           │二路刷卡借款,當時不知│第576 號  │
│    │                      │道是尊爵旅行社的刷卡機│          │
│    │                      │,經指認結果伊是向紀麗│          │
│    │                      │卿、施雅芳刷卡等事實。│          │
├──┼───────────┼───────────┼─────┤
│3   │被告甲○○之供述(96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年9月6日、96年8月29日 │1、在高雄市○○○路230│第576 號  │
│    │)                    │   號尚影商行內假刷卡 │          │
│    │                      │   真借款之事實。     │          │
│    │                      │2、向編號10紀麗卿之女 │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
├──┼───────────┼───────────┼─────┤
│4   │被告戊○○之供述(96年│伊坦承多次持信用卡前往│96年度偵字│
│    │8月21日)             │良泰、尊爵、航威旅行社│第24605號 │
│    │                      │刷卡換現金,每次借款之│          │
│    │                      │手續費為每1萬元收取700│          │
│    │                      │或800元。             │          │
├──┼───────────┼───────────┼─────┤
│5   │同案被告丁○○之供述(│供述伊向尊爵、良泰、航│97年度偵字│
│    │96 年9月6日)         │威刷卡之事實,但未指認│第576 號  │
│    │                      │出向何人刷卡。        │          │
├──┼───────────┼───────────┼─────┤
│6   │證人王仁慈之供述(96年│證人係高雄市稅捐處稅務│97年度偵字│
│    │9月5日)              │員,國稅局發現尊爵旅行│第576 號  │
│    │                      │社自94年12月至95年12月│          │
│    │                      │以信用卡交易金額高達1 │          │
│    │                      │億6000多萬元,但95年申│          │
│    │                      │報銷項總額僅10萬餘元之│          │
│    │                      │事實。                │          │
├──┼───────────┼───────────┼─────┤
│7   │同案被告林正義之供述  │供述伊係尊爵旅行社實際│96年度偵字│
│    │                      │負責人、向上海匯豐銀行│第24605 號│
│    │                      │、台新銀行申請刷卡機供│          │
│    │                      │旅行社員工及靠行業者在│          │
│    │                      │外向客戶收取團費及由伊│          │
│    │                      │統籌向上海匯豐銀行、台│          │
│    │                      │新銀行申請信用卡費用等│          │
│    │                      │事實。                │          │
├──┼───────────┼───────────┼─────┤
│8   │同案被告關中天之供述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                      │1、靠行良泰、尊爵副經 │第576號   │
│    │                      │   理(只是掛名)     │          │
│    │                      │2、948月迄今有利用良泰│          │
│    │                      │   、尊爵旅行社做假消 │          │
│    │                      │   費真刷卡3、手續費  │          │
│    │                      │   7-8 %             │          │
│    │                      │4、李麗珠、林正義不知 │          │
│    │                      │   情                 │          │
│    │                      │5、92年至95年3月承租高│          │
│    │                      │   雄市苓雅區○○○路 │          │
│    │                      │   461號6樓之6中山大廈│          │
│    │                      │   內之套房,作為平日 │          │
│    │                      │   朋友聚會之用       │          │
│    │                      │6、坦承有幫邱琳軒刷卡 │          │
│    │                      │   等事實             │          │
├──┼───────────┼───────────┼─────┤
│9   │同案被告林烱榮之供述  │坦承伊為航威旅行社之實│97年度偵字│
│    │                      │際負責人,有提供他人以│第574號   │
│    │                      │刷卡換取現金之事實。  │          │
├──┼───────────┼───────────┼─────┤
│10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94年  │佐證尊爵旅行社有從事無│96年度偵字│
│    │12月15日迄年月日持卡人│交易行為,預借現金之非│第24605號 │
│    │與尊爵旅行社,依卡號重│法地下錢莊業務等事實。│          │
│    │複次數排序報表1份     │                      │          │
├──┼───────────┼───────────┼─────┤
│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同上                  │96年度偵字│
│    │3月23日財高國稅監字第 │                      │第24605號 │
│    │0960000974號函-尊爵旅│                      │          │
│    │行社95年刷卡及營業稅銷│                      │          │
│    │項申報書1份           │                      │          │
├──┼───────────┼───────────┼─────┤
│12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年5月10日金徵(業)字 │                      │第24605號 │
│    │第00000000008號函(信 │                      │          │
│    │用卡戶基本資料)-盧慶│                      │          │
│    │發等18人信用卡戶基本資│                      │          │
│    │料                    │                      │          │
├──┼───────────┼───────────┼─────┤
│13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等31行庫提供戊○○等18│                      │第24605號 │
│    │人分別持卡尊爵、良泰、│                      │附件6     │
│    │航威旅行社交易紀錄    │                      │          │
├──┼───────────┼───────────┼─────┤
│14  │上海匯豐銀行96年7月3日│佐證上海匯豐銀行與尊爵│96年度偵字│
│    │(九六)港匯銀卡字第  │旅行社信用卡簽約,自94│第24605號 │
│    │3173號函-與尊爵旅行社│年起迄今之請款紀錄及匯│          │
│    │簽時間                │款銀行資料等事實。    │          │
├──┼───────────┼───────────┼─────┤
│15  │台新銀行96年7月6日台新│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6年度偵字│
│    │總法制字第09600002018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24605號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約│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    │時間、95年8月31日迄95 │來等事實。            │          │
│    │年10月20日之請款紀錄及│                      │          │
│    │匯款銀行資料          │                      │          │
├──┼───────────┼───────────┼─────┤
│16  │香港商香港匯豐銀行96年│佐證尊爵旅行社與銀行簽│97年度偵字│
│    │7月3日(九六)港匯銀卡│約、請款事實          │第576號   │
│    │字第3173號函-與尊爵旅│                      │          │
│    │行社簽約時間、94年迄今│                      │          │
│    │之請款紀錄及匯款銀行資│                      │          │
│    │料                    │                      │          │
├──┼───────────┼───────────┼─────┤
│1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佐證尊爵旅行社之原始負│97年度偵字│
│    │行96年8月22日銀字第   │責人資料              │第576號   │
│    │0000000000980號函-尊 │                      │          │
│    │爵旅行社原始負責人劉美│                      │          │
│    │英使用收單銀行匯款帳戶│                      │          │
│    │交易明細              │                      │          │
├──┼───────────┼───────────┼─────┤
│18  │96年8月23日香港上海匯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豐銀行回覆郵件-尊爵  │                      │第576號   │
│    │旅行社94年12月13日特約│                      │          │
│    │合約                  │                      │          │
├──┼───────────┼───────────┼─────┤
│19  │台新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7年度偵字│
│    │公司96年11月6日台新作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576號   │
│    │文字第9615985號函-與 │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    │尊爵旅行社自94年12月8 │來等事實。            │          │
│    │日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數│                      │          │
│    │單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                      │          │
│    │及相關傳票。          │                      │          │
├──┼───────────┼───────────┼─────┤
│20  │財政部頌布使用「旅行業│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    │代收轉付」收據之相關法│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6號   │
│    │令規定                │紀錄                  │          │
├──┼───────────┼───────────┼─────┤
│21  │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    │96年9月28日高市旅行(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6號   │
│    │96)尚字第264號函     │紀錄                  │          │
├──┼───────────┼───────────┼─────┤
│2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佐證尊爵旅行社與台新銀│97年度偵字│
│    │限公司96年10月8日台新 │行之收單業務往來等事實│第576號   │
│    │總法制字第09600003054 │。                    │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定│                      │          │
│    │信用卡收單作業合約書  │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26日中信銀集作字第  │                      │第576號   │
│    │96509851號函-帳號    │                      │          │
│    │000000000000黃美瑞與帳│                      │          │
│    │號000000000000潘柜合之│                      │          │
│    │開戶資料與自94年7月迄 │                      │          │
│    │95年12月之交易明細    │                      │          │
├──┼───────────┼───────────┼─────┤
│24  │高雄市政府96年7月10日 │佐證良泰旅行社自設立起│97年度偵字│
│    │高市府建二公字第      │歷次變更登記表資料    │第575號   │
│    │00000000000號函       │                      │          │
├──┼───────────┼───────────┼─────┤
│2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供│佐證良泰旅行社之交易明│97年度偵字│
│    │良泰旅行社94、95年信用│細資料                │第575號   │
│    │卡交易明細及營業稅銷項│                      │          │
│    │總額申報書資料        │                      │          │
├──┼───────────┼───────────┼─────┤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    │行96年8月21日合金總電 │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    │字第0960026606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資料                  │          │
├──┼───────────┼───────────┼─────┤
│2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    │行96年11月15日合金苓存│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    │字第0960005158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資料                  │          │
├──┼───────────┼───────────┼─────┤
│28  │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佐證帳號              │97年度偵字│
│    │年11月27日(96)中銀高│000000000000000 之開戶│第575號   │
│    │傳字第0446號函        │資料及96年6月迄95年5月│          │
│    │                      │之交易明細資料        │          │
├──┼───────────┼───────────┼─────┤
│29  │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佐證航威旅行社購買「旅│97年度偵字│
│    │96年9月28日高市旅行(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紀│第574號   │
│    │96)尚字第264號函     │錄                    │          │
├──┼───────────┼───────────┼─────┤
│30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航威旅│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行社94、95年信用卡交易│                      │第574號   │
│    │總額及營業稅銷項申報書│                      │          │
│    │1份                   │                      │          │
├──┼───────────┼───────────┼─────┤
│31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佐證航威旅行社指定之匯│97年度偵字│
│    │中心96年8月16日郵件傳 │款銀行萬泰銀行中正分行│第574號   │
│    │真航威旅行社特約商店約│匯款帳戶之事實        │          │
│    │定書、96年8月21日(96 │                      │          │
│    │)聯卡商管字第        │                      │          │
│    │0960400206 號函       │                      │          │
├──┼───────────┼───────────┼─────┤
│32  │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年11月9日中正密字第   │                      │第574號   │
│    │00000000004號函-航威 │                      │          │
│    │旅行社指定之收單銀行聯│                      │          │
│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4年迄│                      │          │
│    │95年12月匯款帳戶「航威│                      │          │
│    │旅行社」之開戶資料與交│                      │          │
│    │易明細及傳票等資料    │                      │          │
├──┼───────────┼───────────┼─────┤
│33  │華南商業銀行96年9月26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日個行行字第09608505號│                      │第574號   │
│    │函-航威旅行社收單作業│                      │          │
│    │合約書                │                      │          │
├──┼───────────┼───────────┼─────┤
│34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16日合金南高存字第  │                      │第574號   │
│    │0960005152號函-航威旅│                      │          │
│    │行社指定收單銀行香港上│                      │          │
│    │海匯豐銀行94年1月迄95 │                      │          │
│    │年12月匯款帳戶「鄧素貞│                      │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          │
│    │及大額現金提領登記資料│                      │          │
├──┼───────────┼───────────┼─────┤
│3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21日合金總電字第    │                      │第574號   │
│    │0960026606號函-航威旅│                      │          │
│    │行社收單作業合約書及94│                      │          │
│    │年迄今之請款紀錄      │                      │          │
├──┼───────────┼───────────┼─────┤
│3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1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1月21日合金前金字第   │                      │第574號   │
│    │0960004758號函-航威旅│                      │          │
│    │行社指定收單銀行合作金│                      │          │
│    │庫商業銀行95年7月迄95 │                      │          │
│    │年12月匯款帳戶「林宜臻│                      │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          │
└──┴───────────┴───────────┴─────┘
二、核被告丁○○、戊○○、甲○○、丙○○、乙○○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渠等5 人分別與林
    正義、林烱榮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本案係於95年7月1日前發生之犯罪行為,有關連續犯之事
    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有新舊法比較適用情形
    ,請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綜
    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彭 斐 虹
附表一︰簽約銀行
┌──┬────────┬───────────┬──────┐
│編號│旅行社          │簽約銀行              │時間        │
├──┼────────┼───────────┼──────┤
│1   │尊爵旅行社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自94年12月1 │
│    │                │                      │5日起至今   │
│    ├────────┼───────────┼──────┤
│    │尊爵旅行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自95年8月31 │
│    │                │限公司                │日起至95年10│
│    │                │                      │月20日      │
├──┼────────┼───────────┼──────┤
│2   │航威旅行社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    │航威旅行社      │華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日 │
│    │                │                      │簽約        │
│    ├────────┼───────────┼──────┤
│    │航威旅行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96年4月16日 │
│    │                │                      │終止收單合約│
└──┴────────┴───────────┴──────┘
附表二:
㈠、良泰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119    │22,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2   │940607    │10,9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3   │941211    │28,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4   │941116    │22,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共計│          │82,9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1010    │2,000   │匯豐世華              │
├──┼─────┼────┼───────────┤
│2   │940801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819    │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829    │8,500   │台灣銀行              │
├──┼─────┼────┼───────────┤
│5   │940930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1020    │2,200   │台灣銀行              │
├──┼─────┼────┼───────────┤
│7   │941111    │3,000   │台灣銀行              │
├──┼─────┼────┼───────────┤
│8   │941130    │10,0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40,700  │                      │
└──┴─────┴────┴───────────┘
㈡、尊爵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7    │新臺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以下同)  │                    │
│    │          │10,900    │                    │
├──┼─────┼─────┼──────────┤
│2   │950217    │22,000    │玉山商業銀行        │
├──┼─────┼─────┼──────────┤
│3   │950225    │22,000    │復華商業銀行        │
├──┼─────┼─────┼──────────┤
│4   │950312    │21,800    │復華商業銀行        │
├──┼─────┼─────┼──────────┤
│5   │950319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        │
├──┼─────┼─────┼──────────┤
│6   │950319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7   │950319    │10,900    │玉山商業銀行        │
├──┼─────┼─────┼──────────┤
│8   │95041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        │
├──┼─────┼─────┼──────────┤
│9   │95041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0  │950416    │10,900    │土地銀行            │
├──┼─────┼─────┼──────────┤
│11  │950423    │16,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2  │950606    │5,000     │慶豐商業銀行        │
├──┼─────┼─────┼──────────┤
│13  │95060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        │
├──┼─────┼─────┼──────────┤
│14  │95060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5  │950618    │33,150    │復華商業銀行        │
├──┼─────┼─────┼──────────┤
│16  │950618    │13,65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共計│          │232,2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7    │3,000   │商業銀行              │
├──┼─────┼────┼───────────┤
│2   │950321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3   │950330    │8,000   │台灣銀行              │
├──┼─────┼────┼───────────┤
│4   │950420    │3,000   │台灣銀行              │
├──┼─────┼────┼───────────┤
│5   │950426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6   │950530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7   │950531    │6,500   │台灣銀行              │
├──┼─────┼────┼───────────┤
│8   │950607    │5,500   │台灣銀行              │
├──┼─────┼────┼───────────┤
│9   │950612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共計│          │34,000  │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3    │10,900  │慶豐銀行              │
├──┼─────┼────┼───────────┤
│共計│          │10,900  │                      │
└──┴─────┴────┴───────────┘
4、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4    │90,000  │大眾銀行              │
├──┼─────┼────┼───────────┤
│2   │950214    │30,000  │大眾銀行              │
├──┼─────┼────┼───────────┤
│3   │950214    │29,000  │日盛銀行              │
├──┼─────┼────┼───────────┤
│4   │950215    │29,800  │日盛銀行              │
├──┼─────┼────┼───────────┤
│5   │950215    │60,000  │大眾銀行              │
├──┼─────┼────┼───────────┤
│6   │950217    │50,000  │大眾銀行              │
├──┼─────┼────┼───────────┤
│7   │950217    │29,800  │日盛銀行              │
├──┼─────┼────┼───────────┤
│8   │950221    │25,000  │日盛銀行              │
├──┼─────┼────┼───────────┤
│9   │950221    │27,000  │大眾商業銀行          │
├──┼─────┼────┼───────────┤
│共計│          │370,600 │                      │
└──┴─────┴────┴───────────┘
5、甲○○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403    │10,900  │國泰世華銀行          │
├──┼─────┼────┼───────────┤
│2   │950403    │28,340  │日盛銀行              │
├──┼─────┼────┼───────────┤
│3   │950405    │48,750  │日盛銀行              │
├──┼─────┼────┼───────────┤
│共計│          │87,990  │                      │
└──┴─────┴────┴───────────┘
㈢、航威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31209    │21,740    │花旗銀行            │
├──┼─────┼─────┼──────────┤
│2   │931212    │21,740    │復華商業銀行        │
├──┼─────┼─────┼──────────┤
│3   │931212    │15,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4   │940104    │30,000    │玉山銀行            │
├──┼─────┼─────┼──────────┤
│5   │940303    │33,000    │玉山銀行            │
├──┼─────┼─────┼──────────┤
│6   │940329    │23,000    │玉山銀行            │
├──┼─────┼─────┼──────────┤
│7   │950522    │11,000    │土地銀行            │
├──┼─────┼─────┼──────────┤
│8   │940720    │12,000    │臺灣中小銀行        │
├──┼─────┼─────┼──────────┤
│9   │940814    │1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0  │950307    │55,000    │玉山銀行            │
├──┼─────┼─────┼──────────┤
│11  │950404    │11,7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2  │950404    │11,700    │國泰世華銀行        │
├──┼─────┼─────┼──────────┤
│13  │950404    │11,700    │復華商業銀行        │
├──┼─────┼─────┼──────────┤
│14  │950509    │27,3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5  │960108    │5,850     │花旗商業銀行        │
├──┼─────┼─────┼──────────┤
│16  │960118    │6,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7  │960319    │9,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8  │960319    │11,7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9  │960322    │6,000     │土地商業銀行        │
├──┼─────┼─────┼──────────┤
│20  │960325    │5,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共計│          │339,93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509    │5,000   │台灣銀行              │
├──┼─────┼────┼───────────┤
│2   │940514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608    │1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621    │5,000   │台灣銀行              │
├──┼─────┼────┼───────────┤
│5   │940626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0724    │10,000  │台灣銀行              │
├──┼─────┼────┼───────────┤
│7   │940805    │10,000  │台灣銀行              │
├──┼─────┼────┼───────────┤
│8   │940814    │2,200   │匯豐銀行              │
├──┼─────┼────┼───────────┤
│9   │941005    │5,000   │匯豐銀行              │
├──┼─────┼────┼───────────┤
│10  │950305    │5,000   │台灣銀行              │
├──┼─────┼────┼───────────┤
│11  │950324    │3,720   │台灣銀行              │
├──┼─────┼────┼───────────┤
│12  │950404    │6,000   │台灣銀行              │
├──┼─────┼────┼───────────┤
│13  │950409    │2,000   │台灣銀行              │
├──┼─────┼────┼───────────┤
│14  │950424    │3,000   │台灣銀行              │
├──┼─────┼────┼───────────┤
│15  │950717    │6,500   │台灣銀行              │
├──┼─────┼────┼───────────┤
│16  │960206    │5,850   │台灣銀行              │
├──┼─────┼────┼───────────┤
│17  │960305    │7,800   │台灣銀行              │
├──┼─────┼────┼───────────┤
│18  │950505    │7,8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109,870 │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424    │50,700  │聯邦銀行              │
├──┼─────┼────┼───────────┤
│2   │950503    │40,950  │聯邦銀行              │
├──┼─────┼────┼───────────┤
│3   │950519    │3,300   │慶豐銀行              │
├──┼─────┼────┼───────────┤
│共計│          │94,9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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