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饒志民
- 被告戊○○、丁○○、丙○○、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605 號、97年度偵字第574 號、第575 號、第5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丁○○、丙○○、乙○○、甲○○分別係附表二、三之信用卡持卡人,均自知其信用不佳、欠缺還款能力,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關借貸,明知尊爵旅行社(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142 號2 樓之4 )、良泰旅行社(址設:設高雄市新興區○○○路300 之1 號1 樓)之實際負責人林正義(所涉常業詐欺、常業重利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 號判處無罪,尚未確定,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航威旅行社(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33 號1 樓)之實際負責人林烱榮(所涉常業重利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處有罪確定,其中所涉常業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非法從事貸放重利之行為,均因急迫需用錢,為求貸放之金額,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加入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信用卡特約商店機會,由戊○○、丁○○、丙○○、乙○○、甲○○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及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的營業處所等處,以假消費真刷卡之詐術,連續刷卡消費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戊○○、丁○○則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及航威旅行社的營業處所等處,以上開詐術數次刷卡消費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林正義、林烱榮再依上開持卡人所消費之金額,以收取重利之方式貸放金錢與上開持卡人,嗣上開特約商店向附表一所示各約定銀行請款,使各約定銀行誤信該筆款項為約定之正常消費,因陷於錯誤乃依上述刷卡金額付款予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 二、本件除聲請書所載附表一、二更正如後附表一、二所示;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更正如後所示,證據補充「被告戊○○於本院調查訊問之供述,被告丙○○、乙○○、甲○○於本院調查訊問之自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民國98年12月10日98鳳山字第53505 號函暨所附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12月4 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711 號、99年2 月2 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043號函暨所附資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4日(98)港匯銀總字第9740號函暨所附資料、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28日(99)台匯銀(總)字第31245 號函暨所附資料、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98年12月3 日消金卡作密字第0980048411號、99年4 月13日消金卡作密字地00000000000 函、99年5 月27日消金卡作密字第09900019021 號暨所附資料及傳真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0日元銀字第0980008319號、99年4 月27 日 元銀字第0990002615號暨所附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8年12月8 日玉山卡(債)字第0981203005號、99年4 月21日玉山卡(債)字地0000000000函暨所附資料、臺灣土地銀行98年12月8 日總個卡業字第0980048594號函暨所附資料、聯邦商業銀行98年12月8 日(98)連銀信卡字第19598 號暨所附資料、大眾銀行98年12月18日(98)眾消密發字第10656 號函暨所附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事業處98年12月10日日銀字第0982100026620 號函暨所附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98年12月15日(98)政查字第27327 號函暨所附資料、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9年2 月3 日(99)接管卡險字第069 號暨所附資料、本院99年6 月2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備註 │ ├──┼───────────┼───────────┼─────┤ │1 │被告丙○○之供述(96 │供述伊: │法97年度偵│ │ │年9月7日、96年8月27日 │1、自94年1月起,先後7 │字第576 號│ │ │) │ 次向尊爵、航威旅行 │ │ │ │ │ 社刷卡借款,刷卡金 │ │ │ │ │ 額19萬9450元。 │ │ │ │ │2、透過綽號「金剛」之 │ │ │ │ │ 男子前往在六合二路 │ │ │ │ │ 上高雄憲兵隊對面茶 │ │ │ │ │ 行刷卡,經指認該名 │ │ │ │ │ 男子為呂基財無誤。 │ │ │ │ │3、伊向紀麗卿及其女兒 │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 ├──┼───────────┼───────────┼─────┤ │2 │被告乙○○之供述(96 │供述伊是前往高雄市六合│97年度偵字│ │ │年9月26日) │二路刷卡借款,當時不知│第576 號 │ │ │ │道是尊爵旅行社的刷卡機│ │ │ │ │,經指認結果伊是向紀麗│ │ │ │ │卿、施雅芳刷卡等事實。│ │ ├──┼───────────┼───────────┼─────┤ │3 │被告甲○○之供述(96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年9月6日、96年8月29日 │1、在高雄市○○○路230│第576 號 │ │ │) │ 號尚影商行內假刷卡 │ │ │ │ │ 真借款之事實。 │ │ │ │ │2、向編號10紀麗卿之女 │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 ├──┼───────────┼───────────┼─────┤ │4 │被告戊○○之供述(96年│伊坦承多次持信用卡前往│96年度偵字│ │ │8月21日) │良泰、尊爵、航威旅行社│第24605號 │ │ │ │刷卡換現金,每次借款之│ │ │ │ │手續費為每1萬元收取700│ │ │ │ │或800元。 │ │ ├──┼───────────┼───────────┼─────┤ │5 │同案被告丁○○之供述(│供述伊向尊爵、良泰、航│97年度偵字│ │ │96年9月6日) │威刷卡之事實,但未指認│第576 號 │ │ │ │出向何人刷卡。 │ │ ├──┼───────────┼───────────┼─────┤ │6 │證人王仁慈之供述(96年│證人係高雄市稅捐處稅務│97年度偵字│ │ │9月5日) │員,國稅局發現尊爵旅行│第576 號 │ │ │ │社自94年12月至95年12月│ │ │ │ │以信用卡交易金額高達1 │ │ │ │ │億6000多萬元,但95年申│ │ │ │ │報銷項總額僅10萬餘元之│ │ │ │ │事實。 │ │ ├──┼───────────┼───────────┼─────┤ │7 │同案被告林正義之供述 │供述伊係尊爵旅行社實際│96年度偵字│ │ │ │負責人、向上海匯豐銀行│第24605 號│ │ │ │、台新銀行申請刷卡機供│ │ │ │ │旅行社員工及靠行業者在│ │ │ │ │外向客戶收取團費及由伊│ │ │ │ │統籌向上海匯豐銀行、台│ │ │ │ │新銀行申請信用卡費用等│ │ │ │ │事實。 │ │ ├──┼───────────┼───────────┼─────┤ │8 │同案被告關中天之供述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 │1、靠行良泰、尊爵副經 │第576號 │ │ │ │ 理(只是掛名) │ │ │ │ │2、948月迄今有利用良泰│ │ │ │ │ 、尊爵旅行社做假消 │ │ │ │ │ 費真刷卡3、手續費 │ │ │ │ │ 7-8 % │ │ │ │ │4、李麗珠、林正義不知 │ │ │ │ │ 情 │ │ │ │ │5、92年至95年3月承租高│ │ │ │ │ 雄市苓雅區○○○路 │ │ │ │ │ 461號6樓之6中山大廈│ │ │ │ │ 內之套房,作為平日 │ │ │ │ │ 朋友聚會之用 │ │ │ │ │6、坦承有幫邱琳軒刷卡 │ │ │ │ │ 等事實 │ │ ├──┼───────────┼───────────┼─────┤ │9 │同案被告林烱榮之供述 │坦承伊為航威旅行社之實│97年度偵字│ │ │ │際負責人,有提供他人以│第574號 │ │ │ │刷卡換取現金之事實。 │ │ ├──┼───────────┼───────────┼─────┤ │10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94年12│佐證尊爵旅行社有從事無│96年度偵字│ │ │月15日迄年月日持卡人與│交易行為,預借現金之非│第24605號 │ │ │尊爵旅行社,依卡號重複│法地下錢莊業務等事實。│ │ │ │次數排序報表1份 │ │ │ ├──┼───────────┼───────────┼─────┤ │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同上 │96年度偵字│ │ │3月23日財高國稅監字第0│ │第24605號 │ │ │960000974號函-尊爵旅 │ │ │ │ │行社95年刷卡及營業稅銷│ │ │ │ │項申報書1份 │ │ │ ├──┼───────────┼───────────┼─────┤ │12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年5月10日金徵(業)字 │ │第24605號 │ │ │第00000000008號函(信 │ │ │ │ │用卡戶基本資料)-盧慶│ │ │ │ │發等18人信用卡戶基本資│ │ │ │ │料 │ │ │ ├──┼───────────┼───────────┼─────┤ │13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等31行庫提供戊○○等18│ │第24605號 │ │ │人分別持卡尊爵、良泰、│ │附件6 │ │ │航威旅行社交易紀錄 │ │ │ ├──┼───────────┼───────────┼─────┤ │14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佐證上海匯豐銀行與尊爵│96年度偵字│ │ │96年7 月3 日(九六)港│旅行社信用卡簽約,自94│第24605 號│ │ │匯銀卡字第3173號函-與│年起迄今之請款紀錄及匯│、97年度偵│ │ │尊爵旅行社簽時間、94年│款銀行資料等事實。 │字第576號 │ │ │迄今之請款紀錄及匯款銀│ │ │ │ │行資料 │ │ │ ├──┼───────────┼───────────┼─────┤ │15 │台新銀行96年7月6日台新│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6年度偵字│ │ │總法制字第09600002018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24605號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約│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 │時間、95年8月31日迄95 │來等事實。 │ │ │ │年10月20日之請款紀錄及│ │ │ │ │匯款銀行資料 │ │ │ ├──┼───────────┼───────────┼─────┤ │1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佐證尊爵旅行社之原始負│97年度偵字│ │ │行96年8月22日銀字第096│責人資料 │第576號 │ │ │2000071980號函-尊爵旅│ │ │ │ │行社原始負責人劉美英使│ │ │ │ │用收單銀行匯款帳戶交易│ │ │ │ │明細 │ │ │ ├──┼───────────┼───────────┼─────┤ │17 │96年8月23日香港上海匯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豐銀行回覆郵件-尊爵旅│ │第576號 │ │ │行社94年12月13日特約 │ │ │ │ │合約 │ │ │ ├──┼───────────┼───────────┼─────┤ │18 │台新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7年度偵字│ │ │公司96年11月6日台新作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576號 │ │ │文字第9615985號函-與 │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 │尊爵旅行社自94年12月8 │來等事實。 │ │ │ │日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數│ │ │ │ │單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 │ │ │ │及相關傳票。 │ │ │ ├──┼───────────┼───────────┼─────┤ │19 │財政部頌布使用「旅行業│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 │代收轉付」收據之相關法│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6號 │ │ │令規定 │紀錄 │ │ ├──┼───────────┼───────────┼─────┤ │20 │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 │96年9月28日高市旅行(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4 號、│ │ │96)尚字第264號函 │紀錄 │第576號 │ ├──┼───────────┼───────────┼─────┤ │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佐證尊爵旅行社與台新銀│97年度偵字│ │ │限公司96年10月8日台新 │行之收單業務往來等事實│第576號 │ │ │總法制字第09600003054 │。 │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定│ │ │ │ │信用卡收單作業合約書 │ │ │ ├──┼───────────┼───────────┼─────┤ │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26日中信銀集作字第 │ │第576號 │ │ │96509851號函-帳號 │ │ │ │ │000000000000黃美瑞與帳│ │ │ │ │號000000000000潘柜合之│ │ │ │ │開戶資料與自94年7月迄 │ │ │ │ │95年12月之交易明細 │ │ │ ├──┼───────────┼───────────┼─────┤ │23 │高雄市政府96年7月10日 │佐證良泰旅行社自設立起│97年度偵字│ │ │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5│歷次變更登記表資料 │第575號 │ │ │95540號函 │ │ │ ├──┼───────────┼───────────┼─────┤ │2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供│佐證良泰旅行社之交易明│97年度偵字│ │ │良泰旅行社94、95年信用│細資料 │第575號 │ │ │卡交易明細及營業稅銷項│ │ │ │ │總額申報書資料 │ │ │ ├──┼───────────┼───────────┼─────┤ │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 │行96年8 月21日合金總電│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 │字第0960026606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資料 │ │ ├──┼───────────┼───────────┼─────┤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 │行96年11月15日合金苓存│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 │字第0960005158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資料 │ │ ├──┼───────────┼───────────┼─────┤ │27 │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佐證帳號00000000000000│97年度偵字│ │ │年11月27日(96)中銀高│0 之開戶資料及96年6 月│第575號 │ │ │傳字第0446號函 │迄95年5 月之交易明細資│ │ │ │ │料 │ │ ├──┼───────────┼───────────┼─────┤ │28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航威旅│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行社94、95年信用卡交易│ │第574號 │ │ │總額及營業稅銷項申報書│ │ │ │ │1份 │ │ │ ├──┼───────────┼───────────┼─────┤ │29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佐證航威旅行社指定之匯│97年度偵字│ │ │中心96年8月16日郵件傳 │款銀行萬泰銀行中正分行│第574號 │ │ │真航威旅行社特約商店約│匯款帳戶之事實 │ │ │ │定書、96年8月21日(96 │ │ │ │ │)聯卡商管字第09604002│ │ │ │ │06號函 │ │ │ ├──┼───────────┼───────────┼─────┤ │30 │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年11月9日中正密字第 │ │第574號 │ │ │00000000004號函-航威 │ │ │ │ │旅行社指定之收單銀行聯│ │ │ │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4年迄│ │ │ │ │95年12月匯款帳戶「航威│ │ │ │ │旅行社」之開戶資料與交│ │ │ │ │易明細及傳票等資料 │ │ │ ├──┼───────────┼───────────┼─────┤ │31 │華南商業銀行96年9月26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日個行行字第09608505號│ │第574號 │ │ │函-航威旅行社收單作業│ │ │ │ │合約書、94年迄今之請款│ │ │ │ │紀錄 │ │ │ ├──┼───────────┼───────────┼─────┤ │32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16日合金南高存字第09│ │第574號 │ │ │60005152號函-航威旅行│ │ │ │ │社指定收單銀行香港上海│ │ │ │ │匯豐銀行94年1月迄95年 │ │ │ │ │12月匯款帳戶「鄧素貞」│ │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及│ │ │ │ │大額現金提領登記資料 │ │ │ ├──┼───────────┼───────────┼─────┤ │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21日合金總電字第0960│ │第574號 │ │ │026606號函-航威旅行社│ │ │ │ │收單作業合約書及94年迄│ │ │ │ │今之請款紀錄 │ │ │ ├──┼───────────┼───────────┼─────┤ │3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1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1月21日合金前金字第096│ │第574號 │ │ │0004758號函-航威旅行 │ │ │ │ │社指定收單銀行合作金庫│ │ │ │ │商業銀行95年7月迄95年 │ │ │ │ │12月匯款帳戶「林宜臻」│ │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 │ │ └──┴───────────┴───────────┴─────┘ 三、被告戊○○、丁○○、丙○○、乙○○、甲○○行為後,刑法業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一)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該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被告5 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5 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三)關於罰金刑加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5 人。 (四)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5 人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至被告戊○○、丁○○於本件刑法修正後所犯部分,自應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四、按信用卡之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一種信用憑證,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又一般使用信用卡消費無須支付利息,如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是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之相關規定外,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準此,信用卡之持卡人即被告5 人均係自知其信用不佳、欠缺還款能力,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關借貸,而本件經營「假消費、真借款」之上開信用卡特約商店,有為貸放重利之非法情事,亦理當明知上情,且無論信用卡持有人之債信如何,其均可獲得發卡銀行全額之刷卡金額給付,及自持卡人處收取固定比率之費用,仍為該假消費之刷卡行為,是被告5 人於刷卡之際,自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核被告5 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5 人分別與另案被告林正義、林烱榮共同犯詐欺犯行,應論以共同正犯部分等語,惟查,另案被告林正義所涉常業詐欺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 號判處無罪(尚未確定),另案被告林烱榮所涉常業詐欺部分,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處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依卷內事證顯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5 人分別與另案被告林正義、林烱榮為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聲請人認被告5 人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未洽。被告5 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所為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至於被告戊○○於附表三所為6 次詐欺犯行、被告丁○○於附表三所為3 次詐欺犯行,均不具集合性質,則於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自應均以一罪一罰為原則,故被告戊○○之6 次詐欺犯行、被告丁○○之3 次詐欺犯行,自應均與前開連續詐欺犯行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5 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詐取財物,均所為非是,並審酌其等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及上開被害人銀行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95年7 月1 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100 至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是被告5 人於附表二所為連續犯行,均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戊○○、丁○○於附表三所為數次犯行,自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5 人分別於附表二、三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其等上開所犯各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戊○○、丁○○有利,是本件就其2 人所犯部分,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刑。另按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他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可資參考,故就被告戊○○、丁○○上開應執行刑,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至聲請意旨認被告戊○○、丁○○、丙○○、乙○○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所為「假消費、真刷卡」,均尚涉犯詐欺取財罪等情,經查,被告戊○○、丁○○、丙○○、乙○○並無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紀錄,有臺灣土地銀行98年12月8 日總個卡業字第0980048594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29 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民國98年12月10日98鳳山字第53505 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71頁)、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98年12月3 日消金卡作密字第0980048411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18 頁)、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9年2 月3 日(99)接管卡險字第069 號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227 頁)、大眾銀行98年12月18日(98)眾消密發字第10656 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36 頁)在卷可佐,是尚難論以其等有聲請人所指於附表四有「真刷卡、假消費」之詐欺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等有前開聲請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故此部分不能證明其4 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與上開詐欺取財有罪部分,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一︰簽約銀行 ┌──┬─────┬───────┬────────┐ │編號│旅行社 │簽約銀行 │簽約時間 │ ├──┼─────┼───────┼────────┤ │1 │尊爵旅行社│香港商香港上海│自94年12月15 │ │ │ │匯豐銀行 │日起至今 │ │ ├─────┼───────┼────────┤ │ │尊爵旅行社│台新國際商業銀│自95年8月31日起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至95年10月20日 │ ├──┼─────┼───────┼────────┤ │2 │良泰旅行社│合作金庫商業銀│自93年1月9日起至│ │ │ │行 │95年2月9日終止收│ │ │ │ │單合約 │ ├──┼─────┼───────┼────────┤ │3 │航威旅行社│財團法人聯合信│自90年2月15日起 │ │ │ │用卡處理中心 │至今 │ │ ├─────┼───────┼────────┤ │ │航威旅行社│華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日簽約 │ │ │ │ │ │ │ ├─────┼───────┼────────┤ │ │航威旅行社│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4月16日終止 │ │ │ │行 │收單合約 │ │ │ ├───────┼────────┤ │ │ │香港上海匯豐銀│93年5月25日簽約 │ │ │ │行 │ │ └──┴─────┴───────┴────────┘ 附表二: ㈠、【良泰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119 │22,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2 │940607 │10,9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3 │941211 │28,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4 │941116 │22,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共計│ │82,9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1010 │7,3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2 │940802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822 │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830 │8,500 │台灣銀行 │ ├──┼─────┼─────┼────────┤ │5 │940930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1020 │2,200 │台灣銀行 │ ├──┼─────┼─────┼────────┤ │7 │941111 │3,000 │台灣銀行 │ ├──┼─────┼─────┼────────┤ │8 │941130 │10,0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46,000 │ │ └──┴─────┴─────┴────────┘ ㈡、【尊爵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 卡 銀 行 │ ├──┼─────┼─────┼────────┤ │1 │950217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 │950217 │22,000 │玉山商業銀行 │ ├──┼─────┼─────┼────────┤ │3 │950225 │22,0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4 │950312 │21,8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5 │950319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6 │950319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7 │950319 │10,900 │玉山商業銀行 │ ├──┼─────┼─────┼────────┤ │8 │95041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9 │95041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0 │950416 │10,900 │土地銀行 │ ├──┼─────┼─────┼────────┤ │11 │950423 │16,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2 │950606 │5,000 │慶豐商業銀行 │ ├──┼─────┼─────┼────────┤ │13 │95060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14 │95060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5 │950618 │33,15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16 │950618 │13,65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共計│ │232,2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7 │3,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2 │950321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3 │950330 │8,000 │台灣銀行 │ ├──┼─────┼─────┼────────┤ │4 │950420 │3,000 │台灣銀行 │ ├──┼─────┼─────┼────────┤ │5 │950426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6 │950530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7 │950531 │6,500 │台灣銀行 │ ├──┼─────┼─────┼────────┤ │8 │950607 │5,500 │台灣銀行 │ ├──┼─────┼─────┼────────┤ │9 │950612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共計│ │34,000 │ │ └──┴─────┴─────┴────────┘ 3、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4 │30,000 │大眾銀行 │ ├──┼─────┼─────┼────────┤ │2 │950214 │29,000 │日盛銀行 │ ├──┼─────┼─────┼────────┤ │3 │950215 │29,800 │日盛銀行 │ ├──┼─────┼─────┼────────┤ │4 │950215 │60,000 │大眾銀行 │ ├──┼─────┼─────┼────────┤ │5 │950217 │50,000 │大眾銀行 │ ├──┼─────┼─────┼────────┤ │6 │950217 │29,800 │日盛銀行 │ ├──┼─────┼─────┼────────┤ │7 │950221 │25,000 │日盛銀行 │ ├──┼─────┼─────┼────────┤ │8 │950221 │27,000 │大眾銀行 │ ├──┼─────┼─────┼────────┤ │共計│ │280,600 │ │ └──┴─────┴─────┴────────┘ 4、甲○○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403 │10,900 │國泰世華銀行 │ ├──┼─────┼─────┼────────┤ │2 │950403 │28,340 │日盛銀行 │ ├──┼─────┼─────┼────────┤ │3 │950405 │48,750 │日盛銀行 │ ├──┼─────┼─────┼────────┤ │共計│ │87,990 │ │ └──┴─────┴─────┴────────┘ ㈢、【航威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31209 │21,740 │花旗銀行 │ ├──┼─────┼─────┼────────┤ │2 │931212 │21,74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3 │931212 │15,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4 │940104 │30,000 │玉山銀行 │ ├──┼─────┼─────┼────────┤ │5 │940303 │33,000 │玉山銀行 │ ├──┼─────┼─────┼────────┤ │6 │940329 │23,000 │玉山銀行 │ ├──┼─────┼─────┼────────┤ │7 │940814 │1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 │950307 │55,000 │玉山銀行 │ ├──┼─────┼─────┼────────┤ │9 │950404 │11,7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0 │950404 │11,700 │國泰世華銀行 │ ├──┼─────┼─────┼────────┤ │11 │950404 │11,700 │復華商業銀行即元│ │ │ │ │大商業銀行 │ ├──┼─────┼─────┼────────┤ │12 │950509 │27,300 │玉山商業銀行 │ ├──┼─────┼─────┼────────┤ │共計│ │272,88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511 │5,000 │台灣銀行 │ ├──┼─────┼─────┼────────┤ │2 │940517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610 │1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623 │5,000 │台灣銀行 │ ├──┼─────┼─────┼────────┤ │5 │940628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0726 │10,000 │台灣銀行 │ ├──┼─────┼─────┼────────┤ │7 │940809 │10,000 │台灣銀行 │ ├──┼─────┼─────┼────────┤ │8 │940814 │2,2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9 │941005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10 │950305 │5,000 │台灣銀行 │ ├──┼─────┼─────┼────────┤ │11 │950324 │3,720 │台灣銀行 │ ├──┼─────┼─────┼────────┤ │12 │950404 │6,000 │台灣銀行 │ ├──┼─────┼─────┼────────┤ │13 │950409 │2,000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即匯豐(台灣)商│ │ │ │ │業銀行 │ ├──┼─────┼─────┼────────┤ │14 │950424 │3,0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78,920 │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 │發卡銀行 │ ├──┼─────┼─────┼────────┤ │1 │950424 │50,700 │聯邦銀行 │ ├──┼─────┼─────┼────────┤ │2 │950503 │40,950 │聯邦銀行 │ ├──┼─────┼─────┼────────┤ │共計│ │91,650 │ │ └──┴─────┴─────┴────────┘ 附表三:數罪併罰部分 ㈠、【航威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60108 │5,850 │花旗商業銀行 │ ├──┼─────┼─────┼────────┤ │2 │960118 │6,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 │960319 │9,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4 │960319 │11,7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 │960322 │6,000 │土地商業銀行 │ ├──┼─────┼─────┼────────┤ │6 │960325 │5,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共計│ │44,05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717 │6,500 │台灣銀行 │ ├──┼─────┼─────┼────────┤ │2 │960208 │5,850 │台灣銀行 │ ├──┼─────┼─────┼────────┤ │3 │960308 │7,8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20,150 │ │ └──┴─────┴─────┴────────┘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522 │11,000 │土地銀行 │ ├──┼─────┼─────┼────────┤ │2 │940720 │12,000 │台灣中小銀行 │ ├──┼─────┼─────┼────────┤ │共計│ │23,0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505 │7,800 │台灣銀行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3 │10,900 │慶豐銀行 │ ├──┼─────┼─────┼────────┤ │2 │950519 │3,300 │慶豐銀行 │ ├──┼─────┼─────┼────────┤ │共計│ │142,00 │ │ └──┴─────┴─────┴────────┘ 4、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時 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4 │90,000 │大眾銀行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24605號97年度偵字第574號 97年度偵字第575號 97年度偵字第576號 被 告 丁○○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4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新興區○○○街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2巷19號24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自助新村39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南縣七股鄉七股村14鄰七股146號 現居高雄市三民區○○○路142巷3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戊○○、甲○○、丙○○、乙○○分別與尊爵旅行社(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142號2樓之4)、良泰旅 行社(址設:設高雄市新興區○○○路300 之1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林正義(另行併案)、航威旅行社(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33號1樓)負責人林烱榮(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加入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信用卡特約商店機會,由丁○○、戊○○、甲○○、丙○○、乙○○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及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的營業處所等處,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連續刷卡消費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由林正義、林烱榮分別以特約商店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各約定銀行請款,而共同施以詐術,使各約定銀行誤信該筆款項為約定之正常消費,因陷於錯誤乃依上述刷卡金額付款予尊爵旅行社、良泰旅行社、航威旅行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備註 │ ├──┼───────────┼───────────┼─────┤ │1 │被告丙○○之供述(96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年9月7日、96年8月27日 │1、自94年1月起,先後7 │第576 號 │ │ │) │ 次向尊爵、航威旅行 │ │ │ │ │ 社刷卡借款,刷卡金 │ │ │ │ │ 額19萬9450元。 │ │ │ │ │2、透過綽號「金剛」之 │ │ │ │ │ 男子前往在六合二路 │ │ │ │ │ 上高雄憲兵隊對面茶 │ │ │ │ │ 行刷卡,經指認該名 │ │ │ │ │ 男子為呂基財無誤。 │ │ │ │ │3、伊向紀麗卿及其女兒 │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 ├──┼───────────┼───────────┼─────┤ │2 │被告乙○○之供述(96 │供述伊是前往高雄市六合│97年度偵字│ │ │年9月26日) │二路刷卡借款,當時不知│第576 號 │ │ │ │道是尊爵旅行社的刷卡機│ │ │ │ │,經指認結果伊是向紀麗│ │ │ │ │卿、施雅芳刷卡等事實。│ │ ├──┼───────────┼───────────┼─────┤ │3 │被告甲○○之供述(96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年9月6日、96年8月29日 │1、在高雄市○○○路230│第576 號 │ │ │) │ 號尚影商行內假刷卡 │ │ │ │ │ 真借款之事實。 │ │ │ │ │2、向編號10紀麗卿之女 │ │ │ │ │ 施雅芳刷卡之事實。 │ │ ├──┼───────────┼───────────┼─────┤ │4 │被告戊○○之供述(96年│伊坦承多次持信用卡前往│96年度偵字│ │ │8月21日) │良泰、尊爵、航威旅行社│第24605號 │ │ │ │刷卡換現金,每次借款之│ │ │ │ │手續費為每1萬元收取700│ │ │ │ │或800元。 │ │ ├──┼───────────┼───────────┼─────┤ │5 │同案被告丁○○之供述(│供述伊向尊爵、良泰、航│97年度偵字│ │ │96 年9月6日) │威刷卡之事實,但未指認│第576 號 │ │ │ │出向何人刷卡。 │ │ ├──┼───────────┼───────────┼─────┤ │6 │證人王仁慈之供述(96年│證人係高雄市稅捐處稅務│97年度偵字│ │ │9月5日) │員,國稅局發現尊爵旅行│第576 號 │ │ │ │社自94年12月至95年12月│ │ │ │ │以信用卡交易金額高達1 │ │ │ │ │億6000多萬元,但95年申│ │ │ │ │報銷項總額僅10萬餘元之│ │ │ │ │事實。 │ │ ├──┼───────────┼───────────┼─────┤ │7 │同案被告林正義之供述 │供述伊係尊爵旅行社實際│96年度偵字│ │ │ │負責人、向上海匯豐銀行│第24605 號│ │ │ │、台新銀行申請刷卡機供│ │ │ │ │旅行社員工及靠行業者在│ │ │ │ │外向客戶收取團費及由伊│ │ │ │ │統籌向上海匯豐銀行、台│ │ │ │ │新銀行申請信用卡費用等│ │ │ │ │事實。 │ │ ├──┼───────────┼───────────┼─────┤ │8 │同案被告關中天之供述 │供述伊: │97年度偵字│ │ │ │1、靠行良泰、尊爵副經 │第576號 │ │ │ │ 理(只是掛名) │ │ │ │ │2、948月迄今有利用良泰│ │ │ │ │ 、尊爵旅行社做假消 │ │ │ │ │ 費真刷卡3、手續費 │ │ │ │ │ 7-8 % │ │ │ │ │4、李麗珠、林正義不知 │ │ │ │ │ 情 │ │ │ │ │5、92年至95年3月承租高│ │ │ │ │ 雄市苓雅區○○○路 │ │ │ │ │ 461號6樓之6中山大廈│ │ │ │ │ 內之套房,作為平日 │ │ │ │ │ 朋友聚會之用 │ │ │ │ │6、坦承有幫邱琳軒刷卡 │ │ │ │ │ 等事實 │ │ ├──┼───────────┼───────────┼─────┤ │9 │同案被告林烱榮之供述 │坦承伊為航威旅行社之實│97年度偵字│ │ │ │際負責人,有提供他人以│第574號 │ │ │ │刷卡換取現金之事實。 │ │ ├──┼───────────┼───────────┼─────┤ │10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94年 │佐證尊爵旅行社有從事無│96年度偵字│ │ │12月15日迄年月日持卡人│交易行為,預借現金之非│第24605號 │ │ │與尊爵旅行社,依卡號重│法地下錢莊業務等事實。│ │ │ │複次數排序報表1份 │ │ │ ├──┼───────────┼───────────┼─────┤ │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同上 │96年度偵字│ │ │3月23日財高國稅監字第 │ │第24605號 │ │ │0960000974號函-尊爵旅│ │ │ │ │行社95年刷卡及營業稅銷│ │ │ │ │項申報書1份 │ │ │ ├──┼───────────┼───────────┼─────┤ │12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年5月10日金徵(業)字 │ │第24605號 │ │ │第00000000008號函(信 │ │ │ │ │用卡戶基本資料)-盧慶│ │ │ │ │發等18人信用卡戶基本資│ │ │ │ │料 │ │ │ ├──┼───────────┼───────────┼─────┤ │13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等31行庫提供戊○○等18│ │第24605號 │ │ │人分別持卡尊爵、良泰、│ │附件6 │ │ │航威旅行社交易紀錄 │ │ │ ├──┼───────────┼───────────┼─────┤ │14 │上海匯豐銀行96年7月3日│佐證上海匯豐銀行與尊爵│96年度偵字│ │ │(九六)港匯銀卡字第 │旅行社信用卡簽約,自94│第24605號 │ │ │3173號函-與尊爵旅行社│年起迄今之請款紀錄及匯│ │ │ │簽時間 │款銀行資料等事實。 │ │ ├──┼───────────┼───────────┼─────┤ │15 │台新銀行96年7月6日台新│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6年度偵字│ │ │總法制字第09600002018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24605號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約│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 │時間、95年8月31日迄95 │來等事實。 │ │ │ │年10月20日之請款紀錄及│ │ │ │ │匯款銀行資料 │ │ │ ├──┼───────────┼───────────┼─────┤ │16 │香港商香港匯豐銀行96年│佐證尊爵旅行社與銀行簽│97年度偵字│ │ │7月3日(九六)港匯銀卡│約、請款事實 │第576號 │ │ │字第3173號函-與尊爵旅│ │ │ │ │行社簽約時間、94年迄今│ │ │ │ │之請款紀錄及匯款銀行資│ │ │ │ │料 │ │ │ ├──┼───────────┼───────────┼─────┤ │1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佐證尊爵旅行社之原始負│97年度偵字│ │ │行96年8月22日銀字第 │責人資料 │第576號 │ │ │0000000000980號函-尊 │ │ │ │ │爵旅行社原始負責人劉美│ │ │ │ │英使用收單銀行匯款帳戶│ │ │ │ │交易明細 │ │ │ ├──┼───────────┼───────────┼─────┤ │18 │96年8月23日香港上海匯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豐銀行回覆郵件-尊爵 │ │第576號 │ │ │旅行社94年12月13日特約│ │ │ │ │合約 │ │ │ ├──┼───────────┼───────────┼─────┤ │19 │台新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佐證95年8月31日起至95 │97年度偵字│ │ │公司96年11月6日台新作 │年10月20日,尊爵旅行社│第576號 │ │ │文字第9615985號函-與 │與台新銀行之收單業務往│ │ │ │尊爵旅行社自94年12月8 │來等事實。 │ │ │ │日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數│ │ │ │ │單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 │ │ │ │及相關傳票。 │ │ │ ├──┼───────────┼───────────┼─────┤ │20 │財政部頌布使用「旅行業│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 │代收轉付」收據之相關法│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6號 │ │ │令規定 │紀錄 │ │ ├──┼───────────┼───────────┼─────┤ │21 │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尊爵、良泰旅行社購買「│97年度偵字│ │ │96年9月28日高市旅行(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第576號 │ │ │96)尚字第264號函 │紀錄 │ │ ├──┼───────────┼───────────┼─────┤ │2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佐證尊爵旅行社與台新銀│97年度偵字│ │ │限公司96年10月8日台新 │行之收單業務往來等事實│第576號 │ │ │總法制字第09600003054 │。 │ │ │ │號函-與尊爵旅行社簽定│ │ │ │ │信用卡收單作業合約書 │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26日中信銀集作字第 │ │第576號 │ │ │96509851號函-帳號 │ │ │ │ │000000000000黃美瑞與帳│ │ │ │ │號000000000000潘柜合之│ │ │ │ │開戶資料與自94年7月迄 │ │ │ │ │95年12月之交易明細 │ │ │ ├──┼───────────┼───────────┼─────┤ │24 │高雄市政府96年7月10日 │佐證良泰旅行社自設立起│97年度偵字│ │ │高市府建二公字第 │歷次變更登記表資料 │第575號 │ │ │00000000000號函 │ │ │ ├──┼───────────┼───────────┼─────┤ │2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供│佐證良泰旅行社之交易明│97年度偵字│ │ │良泰旅行社94、95年信用│細資料 │第575號 │ │ │卡交易明細及營業稅銷項│ │ │ │ │總額申報書資料 │ │ │ ├──┼───────────┼───────────┼─────┤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 │行96年8月21日合金總電 │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 │字第0960026606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資料 │ │ ├──┼───────────┼───────────┼─────┤ │2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佐證良泰旅行社94年1月 │97年度偵字│ │ │行96年11月15日合金苓存│至95年12月31日使用收單│第575號 │ │ │字第0960005158號函 │銀行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資料 │ │ ├──┼───────────┼───────────┼─────┤ │28 │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佐證帳號 │97年度偵字│ │ │年11月27日(96)中銀高│000000000000000 之開戶│第575號 │ │ │傳字第0446號函 │資料及96年6月迄95年5月│ │ │ │ │之交易明細資料 │ │ ├──┼───────────┼───────────┼─────┤ │29 │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佐證航威旅行社購買「旅│97年度偵字│ │ │96年9月28日高市旅行(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紀│第574號 │ │ │96)尚字第264號函 │錄 │ │ ├──┼───────────┼───────────┼─────┤ │30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航威旅│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行社94、95年信用卡交易│ │第574號 │ │ │總額及營業稅銷項申報書│ │ │ │ │1份 │ │ │ ├──┼───────────┼───────────┼─────┤ │31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佐證航威旅行社指定之匯│97年度偵字│ │ │中心96年8月16日郵件傳 │款銀行萬泰銀行中正分行│第574號 │ │ │真航威旅行社特約商店約│匯款帳戶之事實 │ │ │ │定書、96年8月21日(96 │ │ │ │ │)聯卡商管字第 │ │ │ │ │0960400206 號函 │ │ │ ├──┼───────────┼───────────┼─────┤ │32 │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96│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年11月9日中正密字第 │ │第574號 │ │ │00000000004號函-航威 │ │ │ │ │旅行社指定之收單銀行聯│ │ │ │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4年迄│ │ │ │ │95年12月匯款帳戶「航威│ │ │ │ │旅行社」之開戶資料與交│ │ │ │ │易明細及傳票等資料 │ │ │ ├──┼───────────┼───────────┼─────┤ │33 │華南商業銀行96年9月26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日個行行字第09608505號│ │第574號 │ │ │函-航威旅行社收單作業│ │ │ │ │合約書 │ │ │ ├──┼───────────┼───────────┼─────┤ │34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6年1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16日合金南高存字第 │ │第574號 │ │ │0960005152號函-航威旅│ │ │ │ │行社指定收單銀行香港上│ │ │ │ │海匯豐銀行94年1月迄95 │ │ │ │ │年12月匯款帳戶「鄧素貞│ │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 │ │ │及大額現金提領登記資料│ │ │ ├──┼───────────┼───────────┼─────┤ │3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月21日合金總電字第 │ │第574號 │ │ │0960026606號函-航威旅│ │ │ │ │行社收單作業合約書及94│ │ │ │ │年迄今之請款紀錄 │ │ │ ├──┼───────────┼───────────┼─────┤ │3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1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7年度偵字│ │ │1月21日合金前金字第 │ │第574號 │ │ │0960004758號函-航威旅│ │ │ │ │行社指定收單銀行合作金│ │ │ │ │庫商業銀行95年7月迄95 │ │ │ │ │年12月匯款帳戶「林宜臻│ │ │ │ │」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 │ └──┴───────────┴───────────┴─────┘ 二、核被告丁○○、戊○○、甲○○、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渠等5 人分別與林正義、林烱榮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本案係於95年7月1日前發生之犯罪行為,有關連續犯之事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有新舊法比較適用情形,請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檢察官 彭 斐 虹 附表一︰簽約銀行 ┌──┬────────┬───────────┬──────┐ │編號│旅行社 │簽約銀行 │時間 │ ├──┼────────┼───────────┼──────┤ │1 │尊爵旅行社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自94年12月1 │ │ │ │ │5日起至今 │ │ ├────────┼───────────┼──────┤ │ │尊爵旅行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自95年8月31 │ │ │ │限公司 │日起至95年10│ │ │ │ │月20日 │ ├──┼────────┼───────────┼──────┤ │2 │航威旅行社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 ├────────┼───────────┼──────┤ │ │航威旅行社 │華南商業銀行 │92年10月3日 │ │ │ │ │簽約 │ │ ├────────┼───────────┼──────┤ │ │航威旅行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96年4月16日 │ │ │ │ │終止收單合約│ └──┴────────┴───────────┴──────┘ 附表二: ㈠、良泰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119 │22,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2 │940607 │10,9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3 │941211 │28,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4 │941116 │22,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共計│ │82,9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1010 │2,000 │匯豐世華 │ ├──┼─────┼────┼───────────┤ │2 │940801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819 │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829 │8,500 │台灣銀行 │ ├──┼─────┼────┼───────────┤ │5 │940930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1020 │2,200 │台灣銀行 │ ├──┼─────┼────┼───────────┤ │7 │941111 │3,000 │台灣銀行 │ ├──┼─────┼────┼───────────┤ │8 │941130 │10,0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40,700 │ │ └──┴─────┴────┴───────────┘ ㈡、尊爵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7 │新臺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以下同) │ │ │ │ │10,900 │ │ ├──┼─────┼─────┼──────────┤ │2 │950217 │22,000 │玉山商業銀行 │ ├──┼─────┼─────┼──────────┤ │3 │950225 │22,000 │復華商業銀行 │ ├──┼─────┼─────┼──────────┤ │4 │950312 │21,800 │復華商業銀行 │ ├──┼─────┼─────┼──────────┤ │5 │950319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 │ ├──┼─────┼─────┼──────────┤ │6 │950319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7 │950319 │10,900 │玉山商業銀行 │ ├──┼─────┼─────┼──────────┤ │8 │95041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 │ ├──┼─────┼─────┼──────────┤ │9 │95041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0 │950416 │10,900 │土地銀行 │ ├──┼─────┼─────┼──────────┤ │11 │950423 │16,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2 │950606 │5,000 │慶豐商業銀行 │ ├──┼─────┼─────┼──────────┤ │13 │950606 │10,900 │復華商業銀行 │ ├──┼─────┼─────┼──────────┤ │14 │950606 │10,9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5 │950618 │33,150 │復華商業銀行 │ ├──┼─────┼─────┼──────────┤ │16 │950618 │13,65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共計│ │232,20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7 │3,000 │商業銀行 │ ├──┼─────┼────┼───────────┤ │2 │950321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3 │950330 │8,000 │台灣銀行 │ ├──┼─────┼────┼───────────┤ │4 │950420 │3,000 │台灣銀行 │ ├──┼─────┼────┼───────────┤ │5 │950426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6 │950530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7 │950531 │6,500 │台灣銀行 │ ├──┼─────┼────┼───────────┤ │8 │950607 │5,500 │台灣銀行 │ ├──┼─────┼────┼───────────┤ │9 │950612 │2,000 │滙豐商業銀行 │ ├──┼─────┼────┼───────────┤ │共計│ │34,000 │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313 │10,900 │慶豐銀行 │ ├──┼─────┼────┼───────────┤ │共計│ │10,900 │ │ └──┴─────┴────┴───────────┘ 4、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214 │90,000 │大眾銀行 │ ├──┼─────┼────┼───────────┤ │2 │950214 │30,000 │大眾銀行 │ ├──┼─────┼────┼───────────┤ │3 │950214 │29,000 │日盛銀行 │ ├──┼─────┼────┼───────────┤ │4 │950215 │29,800 │日盛銀行 │ ├──┼─────┼────┼───────────┤ │5 │950215 │60,000 │大眾銀行 │ ├──┼─────┼────┼───────────┤ │6 │950217 │50,000 │大眾銀行 │ ├──┼─────┼────┼───────────┤ │7 │950217 │29,800 │日盛銀行 │ ├──┼─────┼────┼───────────┤ │8 │950221 │25,000 │日盛銀行 │ ├──┼─────┼────┼───────────┤ │9 │950221 │27,000 │大眾商業銀行 │ ├──┼─────┼────┼───────────┤ │共計│ │370,600 │ │ └──┴─────┴────┴───────────┘ 5、甲○○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403 │10,900 │國泰世華銀行 │ ├──┼─────┼────┼───────────┤ │2 │950403 │28,340 │日盛銀行 │ ├──┼─────┼────┼───────────┤ │3 │950405 │48,750 │日盛銀行 │ ├──┼─────┼────┼───────────┤ │共計│ │87,990 │ │ └──┴─────┴────┴───────────┘ ㈢、航威公司部分︰ 1、戊○○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31209 │21,740 │花旗銀行 │ ├──┼─────┼─────┼──────────┤ │2 │931212 │21,740 │復華商業銀行 │ ├──┼─────┼─────┼──────────┤ │3 │931212 │15,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4 │940104 │30,000 │玉山銀行 │ ├──┼─────┼─────┼──────────┤ │5 │940303 │33,000 │玉山銀行 │ ├──┼─────┼─────┼──────────┤ │6 │940329 │23,000 │玉山銀行 │ ├──┼─────┼─────┼──────────┤ │7 │950522 │11,000 │土地銀行 │ ├──┼─────┼─────┼──────────┤ │8 │940720 │12,000 │臺灣中小銀行 │ ├──┼─────┼─────┼──────────┤ │9 │940814 │1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0 │950307 │55,000 │玉山銀行 │ ├──┼─────┼─────┼──────────┤ │11 │950404 │11,7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2 │950404 │11,700 │國泰世華銀行 │ ├──┼─────┼─────┼──────────┤ │13 │950404 │11,700 │復華商業銀行 │ ├──┼─────┼─────┼──────────┤ │14 │950509 │27,3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5 │960108 │5,850 │花旗商業銀行 │ ├──┼─────┼─────┼──────────┤ │16 │960118 │6,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7 │960319 │9,500 │玉山商業銀行 │ ├──┼─────┼─────┼──────────┤ │18 │960319 │11,7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9 │960322 │6,000 │土地商業銀行 │ ├──┼─────┼─────┼──────────┤ │20 │960325 │5,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共計│ │339,930 │ │ └──┴─────┴─────┴──────────┘ 2、粱坤源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40509 │5,000 │台灣銀行 │ ├──┼─────┼────┼───────────┤ │2 │940514 │5,000 │台灣銀行 │ ├──┼─────┼────┼───────────┤ │3 │940608 │15,000 │台灣銀行 │ ├──┼─────┼────┼───────────┤ │4 │940621 │5,000 │台灣銀行 │ ├──┼─────┼────┼───────────┤ │5 │940626 │5,000 │台灣銀行 │ ├──┼─────┼────┼───────────┤ │6 │940724 │10,000 │台灣銀行 │ ├──┼─────┼────┼───────────┤ │7 │940805 │10,000 │台灣銀行 │ ├──┼─────┼────┼───────────┤ │8 │940814 │2,200 │匯豐銀行 │ ├──┼─────┼────┼───────────┤ │9 │941005 │5,000 │匯豐銀行 │ ├──┼─────┼────┼───────────┤ │10 │950305 │5,000 │台灣銀行 │ ├──┼─────┼────┼───────────┤ │11 │950324 │3,720 │台灣銀行 │ ├──┼─────┼────┼───────────┤ │12 │950404 │6,000 │台灣銀行 │ ├──┼─────┼────┼───────────┤ │13 │950409 │2,000 │台灣銀行 │ ├──┼─────┼────┼───────────┤ │14 │950424 │3,000 │台灣銀行 │ ├──┼─────┼────┼───────────┤ │15 │950717 │6,500 │台灣銀行 │ ├──┼─────┼────┼───────────┤ │16 │960206 │5,850 │台灣銀行 │ ├──┼─────┼────┼───────────┤ │17 │960305 │7,800 │台灣銀行 │ ├──┼─────┼────┼───────────┤ │18 │950505 │7,800 │台灣銀行 │ ├──┼─────┼────┼───────────┤ │共計│ │109,870 │ │ └──┴─────┴────┴───────────┘ 3、丙○○刷卡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編號│時間 │金額(元)│發卡銀行 │ ├──┼─────┼────┼───────────┤ │1 │950424 │50,700 │聯邦銀行 │ ├──┼─────┼────┼───────────┤ │2 │950503 │40,950 │聯邦銀行 │ ├──┼─────┼────┼───────────┤ │3 │950519 │3,300 │慶豐銀行 │ ├──┼─────┼────┼───────────┤ │共計│ │94,95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