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7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中「日生菸酒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日陞菸酒有限公司」、並更正、補充聲請書附表如本件附表所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3 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於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時地自民國97 年7月28日起至97年8 月11日止,先後8 次、2 次、3 次分別向日陞菸酒有限公司、高昇菸酒有限公司、利鑫商行詐取相當於新臺幣62萬2500元、17萬5500元、8 萬元之菸酒貨品,被告就各該被害人,係分別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僅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另被告先後3 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侵害被害人法益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上開3 次犯行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1 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耽迷於職棒簽賭,明知無力支付貨款,竟仍以聲請書所記載之方式向前開3 名被害人詐得貨品以獲取不法利益,行為誠屬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顯無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依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0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03 日書記官 劉國偉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進貨日期 │被害人 │票號 │發票日 │面額 │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1 │97年7月28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8日 │ 69,000元│ │ │ │公司 │ │ │ │ ├─┼──────┼──────┼─────┼──────┼─────┤ │2 │97年7月29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9日 │ 100,000元│ │ │ │公司 │ │ │ │ ├─┼──────┼──────┼─────┼──────┼─────┤ │3 │97年7月29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9日 │ 55,000元│ │ │ │公司 │ │ │ │ ├─┼──────┼──────┼─────┼──────┼─────┤ │4 │97年8月1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3日 │ 89,500元│ │ │ │公司 │ │ │ │ ├─┼──────┼──────┼─────┼──────┼─────┤ │5 │97年8月4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4日 │ 70,000元│ │ │ │公司 │ │ │ │ ├─┼──────┼──────┼─────┼──────┼─────┤ │6 │97年8月4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5日 │ 65,000元│ │ │(本欄為同一│公司 │ │ │ │ │ │批進貨,貨款│ │ │ │ │ │ │分2張支票) │ │ │ │ │ │ ├──────┼──────┼─────┼──────┼─────┤ │ │97年8月4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9日 │ 65,000元│ │ │(本欄為同一│公司 │ │ │ │ │ │批進貨,貨款│ │ │ │ │ │ │分2張支票) │ │ │ │ │ ├─┼──────┼──────┼─────┼──────┼─────┤ │7 │97年8月8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20日 │ 67,000元│ │ │ │公司 │ │ │ │ ├─┼──────┼──────┼─────┼──────┼─────┤ │8 │97年8月11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22日 │ 42,000元│ │ │ │公司 │ │ │ │ ├─┼──────┼──────┼─────┼──────┼─────┤ │ │ │ │ │ │共計: │ │ │ │ │ │ │62萬2500元│ ├─┼──────┼──────┼─────┼──────┼─────┤ │9 │97年8月7日 │高昇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4日 │ 133,500元│ │ │ │公司 │ │ │ │ ├─┼──────┼──────┼─────┼──────┼─────┤ │10│97年8月8日 │高昇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8日 │ 42,000元│ │ │ │公司 │ │ │ │ ├─┼──────┼──────┼─────┼──────┼─────┤ │ │ │ │ │ │共計: │ │ │ │ │ │ │17萬5500元│ ├─┼──────┼──────┼─────┼──────┼─────┤ │11│97年8月7日 │利鑫商行 │NKA0000000│97年8月9日 │ 39,000元│ ├─┼──────┼──────┼─────┼──────┼─────┤ │12│97年8月7日 │利鑫商行 │NKA0000000│97年9月2日 │ 26,000元│ ├─┼──────┼──────┼─────┼──────┼─────┤ │13│97年8月7日 │利鑫商行 │NKA0000000│97年9月5日 │ 15,000元│ ├─┼──────┼──────┼─────┼──────┼─────┤ │ │ │ │ │ │共計: │ │ │ │ │ │ │8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