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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4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4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4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證據「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41條雖於民國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9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項增列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惟此係屬判決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而就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 項並無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等,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依刑法第41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 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自無須於裁判主文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4689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粒勵志新村123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2月29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本署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猶不知悔改,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仍於98年7月8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119 號
    2樓之1租屋處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8年7月9
    日11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117號前為警查獲,經同
    意後採尿送驗檢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自白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42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