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8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動機、手段及目的與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0878號被 告 乙○○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0巷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10月1日11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IT-356號機車,進入高雄市楠梓加工區 ○○○街旁巨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頻公司)後面空地,徒手竊取巨頻公司所有放在該處之室外空調冷氣主機1 台,因上開物品體積過大機車無法載運,遂將上開物品放回原位後,於同日11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353-JY號自小 客車,徒手將上開物品搬運至自小客車後,載運至高雄市○○區○○街與加宏路旁「立虹資源回收站」,以新台幣800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龔秀蘭(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巨頻公司於案發時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乙○○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室外空調冷│ │ │ │氣主機1台之事實。 │ ├──┼─────────┼──────────────┤ │ 2 │證人甲○○之證述 │證明巨頻公司所有之室外空調冷│ │ │ │氣主機1台於上開時地失竊之事 │ │ │ │實。 │ ├──┼─────────┼──────────────┤ │ 3 │同案被告龔秀蘭之陳│證明被告於97年10月1日11時40 │ │ │述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353-JY號 │ │ │ │自小客車載運上開物品販賣之事│ │ │ │實。 │ ├──┼─────────┼──────────────┤ │ 4 │現場監視光碟1片、 │佐證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 │ │ │物登記簿影本1份及 │ │ │ │採證照片38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檢 察 官 陳 俊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