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8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動機、手段及目的與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0878號
被 告 乙○○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0巷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10月1日11時7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XIT-356號機車,進入高雄市楠梓加工區
○○○街旁巨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頻公司)後面空
地,徒手竊取巨頻公司所有放在該處之室外空調冷氣主機1
台,因上開物品體積過大機車無法載運,遂將上開物品放回
原位後,於同日11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353-JY號自小
客車,徒手將上開物品搬運至自小客車後,載運至高雄市○
○區○○街與加宏路旁「立虹資源回收站」,以新台幣800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龔秀蘭(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
巨頻公司於案發時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獲上
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乙○○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室外空調冷│
│ │ │氣主機1台之事實。 │
├──┼─────────┼──────────────┤
│ 2 │證人甲○○之證述 │證明巨頻公司所有之室外空調冷│
│ │ │氣主機1台於上開時地失竊之事 │
│ │ │實。 │
├──┼─────────┼──────────────┤
│ 3 │同案被告龔秀蘭之陳│證明被告於97年10月1日11時40 │
│ │述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353-JY號 │
│ │ │自小客車載運上開物品販賣之事│
│ │ │實。 │
├──┼─────────┼──────────────┤
│ 4 │現場監視光碟1片、 │佐證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 │
│ │物登記簿影本1份及 │ │
│ │採證照片38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俊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