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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449號

違反電信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4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廣緣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2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廣緣共同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將起訴書所載「乙○○」更正為「李廣緣」,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被告自民國97年1 月間起至97年4 月25日、6 月11日分別經查獲止,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蘇文佳、莊順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952 號、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5 號判刑確定,又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前次偵審過程並不足以使被告心生警惕,並考量被告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時間長短,扣案之射頻器材並非被告架設,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蘇文佳所有(見偵卷一第7 頁背面、偵卷二第9 頁),係被告違反電信法所用之電信器材,應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8218號
  被   告 乙○○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75號之7
上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
    易字第104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6990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分別於民國95年8月21 日、95
    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設置或
    使用電臺發送射頻信息,須事先申請主管機關交通部電信總
    局之許可及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方得使用,竟與蘇文佳(另
    行偵辦)、莊順忠(另行偵辦)共同基於非法使用無線電頻
    率之犯意聯絡,3人於民國97年1月間某日起,由莊順忠提供
    桃園縣龜山鄉兔子坑大湖頂61之7 號石觀音寺廣場前右下方
    密林鐵櫃土地(T67座標:〈287864,276531〉), 蘇文佳
    在上開地點,架設內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機具,接續以
    無線電頻率88.1 兆赫(FM88.1MHz)對外發送訊號,播放乙
    ○○所提供之節目(未至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由蘇
    文佳利用不知情之曾美祺所出租之桃園縣楊梅鎮○○○路32
    9號10 樓及樓頂陽台水塔上(T67座標:〈265137,0000000
    〉),架設內如附表編號9 至11號所示之機具,接續以無線
    電頻率97.1兆赫(FM97.1M Hz)對外發送訊號,播放乙○○
    所提供之節目(未至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乙○○並
    每月支付蘇文佳廣播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嗣於
    97年4月25日、同年6月11日,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暨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
    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乙○○之供述。  │⑴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每月│
 │      │                    │  支付2萬5,000元費用予│
 │      │                    │  蘇文佳,由蘇文佳負責│
 │      │                    │  播放被告提供之節目之│
 │      │                    │  事實。              │
 │      │                    │⑵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否│
 │      │                    │  認有違反電信法之犯行│
 │      │                    │  ,辯稱其有向合法電台│
 │      │                    │  購買時段云云。      │
 ├───┼──────────┼───────────┤
 │2     │證人蘇文佳之證述。  │蘇文佳每月向被告收取2 │
 │      │                    │萬5,000 元費用,負責播│
 │      │                    │放被告提供之節目之事實│
 │      │                    │。                    │
 ├───┼──────────┼───────────┤
 │3     │證人莊順忠之證述。  │莊順忠提供桃園縣龜山鄉│
 │      │                    │兔子坑大湖頂61之7 號石│
 │      │                    │觀音寺廣場前右下方密林│
 │      │                    │鐵櫃土地(T67座標:〈2│
 │      │                    │87864,276531〉) 予蘇│
 │      │                    │文佳使用之事實,架設如│
 │      │                    │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機│
 │      │                    │具之事實。            │
 ├───┼──────────┼───────────┤
 │4     │證人曾美祺之證述。  │蘇文佳向曾美祺所承租桃│
 │      │                    │園縣楊梅鎮○○○路32 9│
 │      │                    │號10樓及樓頂陽台水塔上│
 │      │                    │(T67座標:〈265137,2│
 │      │                    │754785〉),架設如附表│
 │      │                    │編號9 至11號所示之機具│
 │      │                    │之事實。              │
 ├───┼──────────┼───────────┤
 │5     │警方於97年4 月10日、│全部犯罪事實。        │
 │      │同年4 月30日側錄到調│                      │
 │      │頻88.1、97.1兆赫廣播│                      │
 │      │內容之轉錄譯文表暨國│                      │
 │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非法│                      │
 │      │廣播電台蒐證處理報告│                      │
 │      │表、現場照片以及附表│                      │
 │      │扣案物品附卷可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
    無線電頻率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電信法第60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甲○○
附表:
    ┌─┬──────────┬──┬──────────┐
    │編│ 扣 押 器 具 名 稱  │數量│  扣押器具裝設處所  │
    │號│                    │    │                    │
    ├─┼──────────┼──┼──────────┤
    │1 │激勵器              │ 1台│桃園縣龜山鄉兔子坑大│
    ├─┼──────────┼──┤湖頂61之7號石觀音寺 │
    │2 │功率放大器          │ 1台│廣場前右下方密林鐵櫃│
    ├─┼──────────┼──┤(T67座標:〈287864 │
    │3 │衛星接收器          │ 1台│,276531〉)        │
    ├─┼──────────┼──┤                    │
    │4 │成音設備            │ 1台│                    │
    ├─┼──────────┼──┤                    │
    │5 │電源供應器          │ 1台│                    │
    ├─┼──────────┼──┤                    │
    │6 │電源供應器(穩壓器)│ 1台│                    │
    ├─┼──────────┼──┤                    │
    │7 │交流變壓器          │ 1台│                    │
    ├─┼──────────┼──┤                    │
    │8 │低雜放大器          │ 1台│                    │
    ├─┼──────────┼──┼──────────┤
    │9 │發射器              │ 1台│桃園縣楊梅鎮○○○路│
    ├─┼──────────┼──┤329號10樓及樓頂陽台 │
    │10│衛星接收器          │ 1台│水塔上(T67座標:〈 │
    ├─┼──────────┼──┤265137,0000000〉) │
    │11│碟式天線            │ 1台│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44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