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5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在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638 號之銨麗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銨麗公司」)擔任業務之職務,負責為銨麗公司招攬客戶施作氣密窗並收取工程款,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多次將附表所示客戶所繳交而由其代收之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8,300元,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以侵占入己。嗣於98 年1 月間為銨麗公司發現,並經銨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於98年5 月14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乙○○於偵訊中之指訴;(三)被告甲○○之銨麗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切結書影本;(四)被告甲○○盜用公款明細影本;(五)被告甲○○於98年1 月14日所立之切結書影本及本票影本;(六)銘享工程行蔡瑞珍、劉晉安、祥泰工程行黃飛虎之銨麗氣密工程合約書影本;(七)祥泰工程行黃飛虎、黃致嘉、劉晉安之銨麗企業有限公司收款憑証存根聯影本;(八)祥泰工程行黃飛虎之現金支出傳票影本;(九)銘享工程行蔡瑞珍、吳淑玲、祥泰工程行黃飛虎、劉晉安之銨麗氣密窗估價單影本;(十)祥泰工程行黃飛虎、劉建志之台灣之窗氣密窗估價單影本。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自97年11月間某日起至98年1 月14日止,先後多次侵占附表所示款項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決意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本院審酌被告受僱於銨麗企業有限公司,竟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其職務上所代收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78,300 元,復僅於98年12月14日及99年1 月11日各償還銨麗企業各1 萬元郵政禮券,造成銨麗公司受有損害,惟念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1 │銘享工程行蔡瑞珍│分別於97年11月14│48,800元 ││ │ │日或97年11月25日│ ││ │ │起至98年1月14日 │ ││ │ │間之某時 │ │├──┼────────┼────────┼─────┤│2 │劉晉安 │97年11月17日 │100,000 元│├──┼────────┼────────┼─────┤│3 │吳淑玲 │97年11月18日起至│26,500元 ││ │ │98年1月14日間之 │ ││ │ │某時 │ │├──┼────────┼────────┼─────┤│4 │劉建志 │97年12月6日起至 │20,000元 ││ │ │98年1月14日間之 │ ││ │ │某時 │ │├──┼────────┼────────┼─────┤│5 │祥泰工程行黃飛虎│98年1月2日 │60,000元 │├──┼────────┼────────┼─────┤│6 │黃致嘉 │97年12月12日 │23,000元 │├──┼────────┴────────┴─────┤│總計│278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