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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宗揚謝琬萍郭任昇

原告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維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林根
被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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