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5號原 告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維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林根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