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1 號(併97年度訴字第30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3 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