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97年度審訴字第530 號,編號2 :97年度審訴字第987 號、編號3 :97年度審訴字第3218號),編號2 至3 等2 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裁定書1 份及刑事判決書3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