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 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