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7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是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3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0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