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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林柏壽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8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七星牌(MILD SEVEN)香菸玖拾包,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查獲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並查扣仿冒七星牌香菸90包。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明確。且商標法第83條既係採取義務沒收之立法例,自應優先於採取職權沒收立法例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為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於民國97年1 月28日,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422 號之「金谷飲料量販店」內,為警查獲販賣仿冒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MILD SEVEN」之七星牌香菸,並扣得仿冒之七星牌(MILDSEVEN)香菸90包(另扣得所販賣其他未稅私煙「SEVENSTAR」香菸10包、「CASTER」 香菸10包、「PEACE」香菸10包,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僅課以行政罰,而無刑罰)。被告販賣上開仿冒七星牌「MILD SEVEN」香菸所涉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6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1 年,已於98年5 月23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卷宗無誤,並有警卷所附高雄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偵卷所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聲卷所附刑案查註紀錄表可稽。上開扣案之仿冒香菸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單獨宣告沒收。 四、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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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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