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9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