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0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