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宗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宗佛實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宗佛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即罰金新臺幣2 萬元)部分,雖已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然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仍應裁定應執行之刑,再由聲請人於執行時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扣抵。據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罰金新臺幣6 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