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森林法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等4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7年度易字第515 號,編號2 :97年度審簡字第2220號,編號3:97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編號4 :97年度審訴字第3453號),編號1 至3 等3 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5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裁定書1 份及刑事判決書4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