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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高增泓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95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959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861 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由本院合併審理,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達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8年6 月25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19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91年5 月30日執行完畢。另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3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4年8 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查獲:

㈠98年1 月19日下午7 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公園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吸食含有海洛因成分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而於同日晚間8 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175 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㈡98年2 月8 日下午3 時許,在前揭公園內,以同一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7 時2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61 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並扣得甲○○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麗玉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及重量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驗前淨重0.06公克│
│    │                    │、驗後淨重0.051 公克) │
├──┼──────────┼───────────┤
│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驗前淨重0.046 公│
│    │                    │克、驗後淨重0.037 公克│
│    │                    │)                     │
├──┼──────────┼───────────┤
│ 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驗前淨重0.04公克│
│    │                    │、驗後淨重0.031 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5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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