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24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原」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址設高雄市○○區○○里○○○路533 號5 樓之12「興隆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合公司)係一虛設行號,且於民國95年3 月至同年10月間與附表二至九所示營業人未有實際進、銷項等交易行為,甲○○竟同意以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代價,自95年3 月27日至同年10月29日止擔任興隆合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並以「阿原」為主導、甲○○受其指示之方式,由「阿原」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九所示蓉發國際有限公司等11家營業人開立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7,664,905元之不實統一發票77紙,作為興隆合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掩飾興隆合公司為虛設行號情事,嗣以興隆合公司名義,分別於95年5 月、7 月、9 月、11月間接續填製內容金額共計68,164,236元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115 紙,交與如附表二至八所示傑義營造有限公司等27家營業人(其中附表三、五、七所示尚承營造有限公司、鴻寶順工程有限公司、易昌旺工程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下稱尚承等公司】係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業經檢察官就此部份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由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24家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達50,658,532元,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四、六、八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達2,532,930 元,足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王國泰、王明川、柳金堂、陳明宏、楊豐榮、鄧玉秀、廖忠進、黃喬松、莊榮賢、楊穎豐、黃海印、陳彥駿、黃慧生、陳致成、李錦昌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談話紀錄、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各1 份可佐,並有瑞克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96年7 月30日、97年11月25日提出之說明書及其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蓉發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元敦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進項來源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 份、明鑫螺絲五金有限公司進項來源交易對象彙君明細表1 份、高逢實業有限公司進項來源交易對像彙加明細表1 份、玉山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來源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7165號刑事告發書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57057號刑事告發書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7105號刑事告發書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39310號刑事告發書1 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558 號起訴書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 103號刑事告發書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15454號刑事告發書1 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997號、2367號起訴書1 份等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興隆合公司確有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將申領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已堪認定。又依現今社會常情,犯罪行為人在得到關係人之應允下,取得其相關身分證件後,以該關係人擔任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犯罪行為人即在公司名義掩護之下從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不法行為等事件層出不窮,且廣為電視、報紙等媒體所披載,而成為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是被告雖為掛名負責人,未參與公司實際業務,然其亦為年近50歲之成年人,已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素昧平生之「阿原」邀請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技術或勞力即可憑空獲取酬勞,對於該公司之設立係有不法目的,自當有所認識;復經其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知道(興隆合公司)是人頭公司,是做犯法的事情,有全力配合「阿原」辦理相關作業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見被告對於興隆合公司係屬虛設行號,且從事違法行為等情,均已知悉,並進而容許及配合具有犯意聯絡之「阿原」以興隆合公司名義從事本案相關犯行,自應就該行為結果與「阿原」共同負責。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之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二、三所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刑法相關規定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職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該次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暨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下: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㈡法定貨幣單位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其立法目的,在於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所為之規定。是以上開規定具有準據法之性質,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一律為新臺幣。 ㈢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㈣共同正犯部分: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等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㈤易科罰金部分: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 元、200 元、300 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3,000 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㈥定執行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舊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㈦綜合上述,修正後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對於被告並非有利,經綜合上述比較結果,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為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 四、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是被告商業負責人與「阿原」先後以興隆合公司名義填製附表二至八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持之交付予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公司申報營業稅,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附表二至八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附表二、四、六、八部分,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稅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是被告分別於95年5 月間填製如附表二、三所示21紙不實統一發票、95年7 月間填製如附表四、五所示20 紙不實統一發票、95年9月間填製如附表六、七所示27紙不實統一發票、95年11月間填製如附表八所示47紙不實統一發票,並於各該期間交付各該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被告所涉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不含附表三、五、七尚承等公司部分),係分別於密接之時間、空間內多次反覆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將其行為加以強行分割,均係接續行為,應分別論以一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又被告上開分別係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方法著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嗣後再將統一發票交付予各該營業人之行為,係以1 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應分別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被告就附表三、五、七所示填製並交付予尚承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雖未經起訴,惟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已擴張起訴事實,且此部分之行為係分別與其餘業經起訴之附表二、四、六、八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予審究。又被告與「阿原」間,就上開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二、四、六、八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阿原」雖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依刑法第31 條 第1 項之規定,亦屬共同正犯)。此外因稅捐稽徵法第43 條 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雖係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從犯行為,惟係立法明文經正犯化之幫助行為,自仍有刑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又被告分別於95年5 月、7 月、9 月、11月間所為之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爰審酌被告明知興隆合公司係從事不法行為,竟貪圖小利,擔任其負責人及配合相關事務,嚴重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惟慮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告並未實際獲得所約定之報酬,業據其供承在卷,併衡其共犯結構所處地位係屬次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平日素行、犯後態度,及各次行為所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日 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係適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之舊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2 、3 、4 部分,均依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是依前開規定,附表一編號1 、2 、3 、4 合併定執行刑時,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告所為之犯行均係在96年4 月24日前,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84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 罪 名 │ 刑 度 │ 備 註 │ ├──┼───────┼───────────┼────────┤ │ 1 │甲○○共同犯修│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填製並交付如附表│ │ │正前商業會計法│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二、三所示之不實│ │ │第七十一條第一│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發票;幫助如附表│ │ │款之填製不實罪│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二所示之公司逃漏│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稅捐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 │ 2 │甲○○共同犯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填製並交付如附表│ │ │業會計法第七十│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四、五所示之不實│ │ │一條第一款之填│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發票;幫助如附表│ │ │製不實罪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四所示之公司逃漏│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稅捐 │ │ │ │日。 │ │ ├──┼───────┼───────────┼────────┤ │ │同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填製並交付如附表│ │ 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六、七所示之不實│ │ │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發票;幫助如附表│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六所示之公司逃漏│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稅捐 │ ├──┼───────┼───────────┼────────┤ │ 4 │同上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填製並交付如附表│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八所示之不實發票│ │ │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幫助如附表八所│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示之公司逃漏稅捐│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註:以下附表所示之銷售額、稅額之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二: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5月間填製及申報) ┌─┬────────┬──────┬─────┬─────┬────┐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 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傑義營造有限公司│ LU00000000 │47萬6,190 │2萬3,810 │95年3月 │ │ │ ├──────┼─────┼─────┼────┤ │ │ │ LU00000000 │95萬2,381 │4萬7,619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57萬1,429 │2萬8,571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95萬2,381 │4萬7,619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95萬2,381 │4萬7,619 │95年4月 │ ├─┼────────┼──────┼─────┼─────┼────┤ │2 │中一行機械工程股│ LU00000000 │12萬 │ 6,000 │95年4月 │ │ │份有限公司 │ LU00000000 │10萬4,200 │ 5,210 │95年4月 │ ├─┼────────┼──────┼─────┼─────┼────┤ │ │小計 │共7紙 │ │206,448 │ │ └─┴────────┴──────┴─────┴─────┴────┘ 附表三: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5月間填製及申報,惟此部分營業人係虛設行號)┌─┬────────┬──────┬─────┬─────┬────┐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 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尚承營造有限公司│LU00000000 │26萬6,667 │1萬3,333 │95年4月 │ │ │ │LU00000000 │24萬9,524 │1萬2,476 │95年4月 │ │ │ │LU00000000 │28萬5,714 │1萬4,286 │95年4月 │ │ │ │LU00000000 │26萬2,857 │1萬3,143 │95年4月 │ ├─┼────────┼──────┼─────┼─────┼────┤ │2 │鴻寶順工程有限公│LU00000000 │30萬7,200 │1萬5,360 │95年3月 │ │ │司 │LU00000000 │43萬3,600 │2萬1,680 │95年3月 │ │ │ │LU00000000 │42萬8,400 │2萬1,420 │95年3月 │ │ │ │LU00000000 │45萬2,800 │2萬2,640 │95年4月 │ │ │ │LU00000000 │25萬1,200 │1萬2,560 │95年4月 │ │ │ │LU00000000 │30萬2,400 │1萬5,120 │95年4月 │ │ │ │LU00000000 │10萬 │5,000 │95年4月 │ ├─┼────────┼──────┼─────┼─────┼────┤ │3 │易昌旺工程有限公│LU00000000 │15萬3,600 │7,680 │95年3月 │ │ │司 │LU00000000 │32萬 │1萬6,000 │95年3月 │ │ │ │LU00000000 │27萬3,000 │1萬3,650 │95年4月 │ ├─┼────────┼──────┼─────┼─────┼────┤ │ │小計 │共14紙 │ │0 │ │ └─┴────────┴──────┴─────┴─────┴────┘ 附表四: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7月間填製及申報) ┌─┬────────┬──────┬─────┬─────┬────┐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燕川營造有限公司│ MU00000000 │225萬1,014│ 11萬2,551│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201萬2,913│ 10萬 646│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200萬 │ 10萬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49萬6,500 │ 2萬4,825 │95年5月 │ ├─┼────────┼──────┼─────┼─────┼────┤ │2 │鴻聯工程有限公司│ MU00000000 │32萬 │ 1萬6,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18萬 │ 9,000 │95年5月 │ ├─┼────────┼──────┼─────┼─────┼────┤ │3 │智武企業有限公司│ MU00000000 │99萬7,000 │ 4萬9,850 │95年5月 │ │ │(未申報) │ │ │ │ │ ├─┼────────┼──────┼─────┼─────┼────┤ │4 │亞州船舶工程有限│ MU00000000 │ 60萬 │3萬 │95年5月 │ │ │司(未申報) │ MU00000000 │ 50萬 │2萬5,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 57萬 │2萬8,5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 33萬 │1萬6,500 │95年5月 │ ├─┼────────┼──────┼─────┼─────┼────┤ │5 │瑞克工程有限公司│ MU00000000 │30萬5,200 │ 1萬5,260 │95年5月 │ │ │ ├──────┼─────┼─────┼────┤ │ │ │ MU00000000 │46萬2,000 │2萬3,100 │95年6月 │ ├─┼────────┼──────┼─────┼─────┼────┤ │6 │傑義營造有限公司│ MU00000000 │ 100萬 │ 5萬 │95年6月 │ ├─┼────────┼──────┼─────┼─────┼────┤ │7 │經引企業有限公司│ MU00000000 │ 50萬1,500│ 2萬5,075 │95年6月 │ ├─┼────────┼──────┼─────┼─────┼────┤ │ │小計 │共15紙 │ │626,307 │ │ └─┴────────┴──────┴─────┴─────┴────┘ 附表五: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7月間填製及申報,惟此部分營業人係虛設行號)┌─┬────────┬──────┬─────┬─────┬────┐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鴻寶順工程有限公│MU00000000 │103萬2,000│5萬1,600 │95年5月 │ │ │司 │MU00000000 │76萬8,000 │3萬8,400 │95年5月 │ │ │ │MU00000000 │100萬8,000│5萬400 │95年5月 │ │ │ │MU00000000 │52萬2,500 │2萬6,125 │95年5月 │ │ │ │MU00000000 │20萬1,600 │1萬80 │95年5月 │ ├─┼────────┼──────┼─────┼─────┼────┤ │ │小計 │共5紙 │ │0 │ │ └─┴────────┴──────┴─────┴─────┴────┘ 附表六: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9月間填製及申報) ┌─┬────────┬──────┬─────┬─────┬────┐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 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宗圍有限公司 │ NU00000000 │ 28萬5,000│ 1萬4,250 │95年7月 │ ├─┼────────┼──────┼─────┼─────┼────┤ │2 │振泓實業有限公司│ NU00000000 │ 96萬 │ 4萬8,000 │95年7月 │ │ │ │ │ │ │ │ ├─┼────────┼──────┼─────┼─────┼────┤ │3 │天允大工程有限公│ NU00000000 │ 43萬2,300│ 2萬1,615 │95年7月 │ │ │司 │ NU00000000 │ 29萬4,750│ 1萬4,738 │95年7月 │ │ │ │ NU00000000 │ 46萬5,000│ 2萬3,250 │95年7月 │ │ │ ├──────┼─────┼─────┼────┤ │ │ │ NU00000000 │32萬 │ 1萬6,000 │95年8月 │ ├─┼────────┼──────┼─────┼─────┼────┤ │4 │毅豐工程有限公司│ NU00000000 │67萬5,000 │ 3萬3,750 │95年8月 │ ├─┼────────┼──────┼─────┼─────┼────┤ │ │小計 │共7紙 │ │171,603 │ │ └─┴────────┴──────┴─────┴─────┴────┘ 附表七: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9月間填製及申報,惟此部分營業人係虛設行號)┌─┬────────┬──────┬─────┬─────┬────┐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鴻寶順工程有限公│NU00000000 │40萬 │2萬 │95年7月 │ │ │司 │NU00000000 │55萬 │2萬7,5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155萬 │7萬7,5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36萬 │1萬8,0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111萬5,000│5萬5,75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30萬5,000 │1萬5,25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9萬 │4,5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55萬 │2萬7,5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110萬 │5萬5,0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12萬 │6,000 │95年7月 │ ├─┼────────┼──────┼─────┼─────┼────┤ │2 │ 易昌旺工程有 │NU00000000 │16萬6,643 │8,332 │95年7月 │ │ │ 限公司 │NU00000000 │43萬6,572 │2萬1,829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37萬7,400 │1萬8,87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5萬2,000 │2萬2,6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3萬9,742 │2萬1,987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1萬7,275 │2萬864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1萬6,715 │2萬836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7萬1,297 │2萬3,565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0萬4,27 │2萬21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0萬8,571 │2萬429 │95年7月 │ ├─┼────────┼──────┼─────┼─────┼────┤ │ │小計 │共20紙 │ │0 │ │ └─┴────────┴──────┴─────┴─────┴────┘ 附表八:興隆合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 (95年11月間填製及申報) ┌─┬────────┬──────┬─────┬─────┬────┐ │編│ 營 業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燕川營造有限公司│ PU00000000 │ 76萬4,832│ 3萬8,242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61萬4,380│ 3萬 719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81萬8,644│ 4萬 932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49萬5,316│ 2萬4,766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58萬8,648│ 2萬9,432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67萬9,842│ 3萬3,992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81萬9,824│ 4萬 991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68萬 858│ 3萬4,043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100萬 │ 5萬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100萬 │ 5萬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102萬 │ 5萬1,0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95萬 │ 4萬7,5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103萬 124│ 5萬1,506 │95年9月 │ ├─┼────────┼──────┼─────┼─────┼────┤ │2 │健庭營造有限公司│ PU00000000 │ 60萬 │ 3萬 │95年9月 │ ├─┼────────┼──────┼─────┼─────┼────┤ │3 │永大砂石行 │ PU00000000 │ 55萬9,000│ 2萬7,95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72萬8,000│ 3萬6,4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57萬5,900│ 2萬8,795 │95年9月 │ ├─┼────────┼──────┼─────┼─────┼────┤ │4 │巨佑機械工程有限│ PU00000000 │ 42萬 │2萬1,000 │95年9月 │ ├─┼────────┼──────┼─────┼─────┼────┤ │5 │欣揚工程有限公司│ PU00000000 │ 46萬 │ 2萬3,000 │95年9月 │ ├─┼────────┼──────┼─────┼─────┼────┤ │6 │銓錮企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 │ 55萬7,960│ 2萬7,898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35萬8,270│ 1萬7,914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72萬4,350│ 3萬6,218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38萬8,420│ 1萬9,421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48萬2,600│ 2萬4,13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71萬5,800│ 3萬5,79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65萬3,800│ 3萬2,69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55萬8,200│ 2萬7,91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38萬9,600│ 1萬9,480 │95年9月 │ ├─┼────────┼──────┼─────┼─────┼────┤ │7 │詮程營造工程有限│ PU00000000 │ 9萬5,238│ 4,762 │95年9月 │ │ │公司 │ │ │ │ │ ├─┼────────┼──────┼─────┼─────┼────┤ │8 │又山營造有限公司│ PU00000000 │ 60萬5,173│ 3萬 259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90萬 │ 4萬5,0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98萬 │ 4萬9,0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102萬6,392│ 5萬1,32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93萬 │ 4萬6,5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91萬1,094│ 4萬5,555 │95年9月 │ ├─┼────────┼──────┼─────┼─────┼────┤ │9 │國享營造股份有 │ PU00000000 │ 19萬9,048│ 9,952 │95年9月 │ ├─┼────────┼──────┼─────┼─────┼────┤ │10│浚益電器工程行 │ PU00000000 │ 47萬6,190│ 2萬3,81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47萬6,190│ 2萬3,810 │95年9月 │ ├─┼────────┼──────┼─────┼─────┼────┤ │11│輿全工程有限公司│ PU00000000 │ 45萬 │ 2萬2,500 │95年9月 │ │ │(未申報) │ PU00000000 │ 59萬 │ 2萬9,500 │95年9月 │ ├─┼────────┼──────┼─────┼─────┼────┤ │12│華峰大理石工業股│ PU00000000 │ 70萬 │ 3萬5,000 │95年9月 │ │ │份有限公司 │ PU00000000 │ 80萬 │ 4萬 │95年9月 │ │ │ ├──────┼─────┼─────┼────┤ │ │ │ PU00000000 │ 70萬 │ 3萬5,000 │95年10月│ │ │ │ PU00000000 │ 80萬 │ 4萬 │95年10月│ ├─┼────────┼──────┼─────┼─────┼────┤ │13│永大砂石行 │ PU00000000 │61萬1,000 │ 3萬 550│95年10月│ │ │ │ PU00000000 │52萬6,500 │ 2萬6,325│95年10月│ ├─┼────────┼──────┼─────┼─────┼────┤ │14│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PU00000000 │16萬 200 │ 8,010 │95年10月│ ├─┼────────┼──────┼─────┼─────┼────┤ │ │小計 │共47紙 │ │1,528,572 │ │ └─┴────────┴──────┴─────┴─────┴────┘ 附表九:興隆合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 銷 售 人 │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 稅 額 │發票所屬│ │號│ │ │ │ │月份 │ ├─┼────────┼──────┼─────┼─────┼────┤ │1 │蓉發國際有限公司│ LU00000000 │ 76萬2,600│ 3萬8,13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 76萬2,600│ 3 萬8,130│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 68萬4,000│ 3萬4,20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 66萬 │ 3萬3,00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60萬8,300 │ 3萬415 │95年4月 │ ├─┼────────┼──────┼─────┼─────┼────┤ │2 │元敦實業有限公司│ LU00000000 │70萬 │ 3萬5,00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59萬6,000 │ 2萬9,80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70萬 │ 3萬5,00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60萬 │ 3萬 │95年4月 │ ├─┼────────┼──────┼─────┼─────┼────┤ │3 │文洪工程實業有限│ LU00000000 │ 61萬3,040│ 3萬652 │95年4月 │ │ │公司 │ LU00000000 │ 70萬4,800│ 3萬5,240 │95年4月 │ │ │ │ LU00000000 │ 60萬 │ 3萬 │95年4月 │ ├─┼────────┼──────┼─────┼─────┼────┤ │4 │ 忻陞有限公司 │ MU00000000 │45萬3,500 │2萬2,675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108萬 │5萬4,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62萬5,300 │3萬1,265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130萬4,000│6萬5,2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14萬 │ 7,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7萬5,000 │ 3,75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112萬 │5萬6,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84萬 │4萬2,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14萬 │ 7,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84萬 │4萬2,000 │95年5月 │ │ │ │ MU00000000 │8萬5,000 │ 4,250 │95年5月 │ │ │ ├──────┼─────┼─────┼────┤ │ │ │ MU00000000 │26萬6,600 │1萬3,33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18萬 │ 9,0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83萬2,500 │4萬1,625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59萬5,000 │2萬9,750 │95年6月 │ ├─┼────────┼──────┼─────┼─────┼────┤ │5 │驛騰有限公司 │ MU00000000 │84萬 │ 4萬2,0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72萬 │ 3 萬6,000│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65萬2,000 │ 3萬2,6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57萬8,000 │ 2萬8,9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112萬 │ 5萬6,0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29萬7,500 │ 1萬4,875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84萬 │ 4萬2,0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112萬 │ 5萬6,000 │95年6月 │ │ │ │ MU00000000 │52萬7,000 │ 2萬6,350 │95年6月 │ ├─┼────────┼──────┼─────┼─────┼────┤ │6 │南緯興業有限公司│MU00000000 │48萬 │2萬4,000 │95年6月 │ ├─┼────────┼──────┼─────┼─────┼────┤ │7 │鴻海五金螺絲有限│NU00000000 │16萬8,200 │ 8,410 │95年7月 │ │ │公司 │NU00000000 │17萬9,800 │ 8,99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22萬3,300 │ 1萬1,165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3萬5,000 │ 2萬1,75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5萬 │ 2萬2,5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0萬5,000 │ 2萬25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6萬1,250 │ 2萬3,063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31萬 │ 1萬5,500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6萬2,500 │ 2萬3,125 │95年7月 │ │ │ │NU00000000 │41萬3,000 │ 2萬650 │95年7月 │ ├─┼────────┼──────┼─────┼─────┼────┤ │8 │明鑫螺絲五金有限│ NU00000000 │ 28萬3,000│ 1萬4,150 │95年8月 │ │ │公司 │ NU00000000 │ 41萬2,650│ 2萬633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16萬6,000│ 8,300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37萬6,000│ 1萬8,800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28萬4,925│ 1萬4,246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43萬5,000│ 2萬1,750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40萬5,000│ 2萬250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39萬8,000│ 1萬9,900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42萬 │ 2萬1,000 │95年8月 │ │ │ │ NU00000000 │ 66萬 │ 3萬3,000 │95年8月 │ ├─┼────────┼──────┼─────┼─────┼────┤ │9 │玉山國際開發建 │NU00000000 │92萬 │ 4萬6,000 │95年8月 │ │ │設股份有限公司 │NU00000000 │185萬 │ 9萬2,500 │95年8月 │ │ │ │NU00000000 │112萬 │ 5萬6,000 │95年8月 │ │ │ │NU00000000 │93萬5,000 │ 4萬6,750 │95年8月 │ │ │ │NU00000000 │117萬8,000│ 5萬8,900 │95年8月 │ ├─┼────────┼──────┼─────┼─────┼────┤ │10│興德福企業有限公│ PU00000000 │ 47萬 │ 2萬3,500 │95年9月 │ │ │司 │ PU00000000 │ 85萬 │ 4萬2,5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19 萬 │ 9,5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 481萬 │ 24萬 500 │95年9月 │ ├─┼────────┼──────┼─────┼─────┼────┤ │11│南緯興業有限公司│PU00000000 │295萬4,240│14 萬7,712│95年9月 │ │ │ │PU00000000 │268萬 │13萬4,000 │95年9月 │ │ │ │PU00000000 │104萬 │5萬2,000 │95年9月 │ ├─┼────────┼──────┼─────┼─────┼────┤ │12│高逢實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 │58萬 │ 2萬9,000 │95年9月 │ │ │ │ PU00000000 │28萬6,300 │ 1萬4,315 │95年9月 │ │ │ ├──────┼─────┼─────┼────┤ │ │ │ PU00000000 │47萬 │ 2萬3,500 │95年10月│ ├─┼────────┼──────┼─────┼─────┼────┤ │13│南緯興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275萬 │13萬7,500 │ 95年10 │ │ │ │ PU00000000│315萬 │15萬7,500 │ 95年10 │ │ │ │ PU00000000│371萬 │18萬5,500 │ 95年10 │ │ │ │ PU00000000│163萬 │8萬1,500 │ 95年10 │ │ │ │ PU00000000│500萬 │25萬 │ 95年10 │ ├─┴────────┼──────┴─────┼─────┴────┤ │ 合 計 │ 6766萬4,905元 │338萬3,24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