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96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11行內關於「97年」之記載均更正為「98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11行內關於「97年」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98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