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孫啟強、楊佩蓉、方錦源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被告乙○○、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3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信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方錦源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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