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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90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孫啟強方百正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9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統民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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