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9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統民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