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74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974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58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974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56 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由本院合併審理,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子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管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管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8年7 月2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75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95年間,因施用毒品、詐欺、贓物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769號、95年度簡字第381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4 月及拘役59日,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5 月、2 月及拘役29日,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5日及拘役29日,並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查獲:
㈠97年12月26日凌晨2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192 巷103 弄41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後,在同一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吸食含有海洛因成分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而於97年12月27日下午6 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杭州街口,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㈡98年2 月1 日凌晨2 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以前述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後,在同一地點,以前述摻入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2 月2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369 之3 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以及甲○○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管2 支,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及重量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 │重0.052 公克,驗後淨重│ │ │ │0.047 公克) │ ├──┼───────┼───────────┤ │ 二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 │重0.043 公克,驗後淨重│ │ │ │0.038 公克)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 │重0.075 克,驗後淨重0.│ │ │ │07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