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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23 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方百正方百正

原告
晶偉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會鴻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23 號就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9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0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晶偉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張會鴻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甲○○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元,其中貳萬元於98年6 月10日給付;另叁萬元則自民國98年7 月10日至98年9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壹萬元;其餘壹萬伍仟元於98年10月10日給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當庭給付訴訟代理人貳萬元。經訴訟代理人當庭清點點收無誤。訴訟代理人點收簽名:丙○○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  官 方百正

  書 記 官 黃園芳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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