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9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5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與甲○○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訂立投資協議,約定由甲○○出資約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購買骨灰罐,乙○○負責保管及為甲○○銷售,骨灰罐銷售完畢,雙方結算投資本金及盈餘,以投資金額計算所獲15﹪範圍內之盈餘由甲○○取得,超過15%部分之盈餘歸乙○○,如未達預期盈餘,乙○○應保障甲○○可取得每月以投資金額月利率2 分計算之利潤,乙○○並提供其妻所有座落高雄市○○區○○段第26-7號土地應有部分1/2 (下稱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下稱系爭協議),乙○○為依該協議執行銷售骨灰罐業務之人。系爭協議簽訂後,乙○○即先向仲介人郭俊杰取得骨灰罐樣品,向高雄縣市、屏東縣、台南縣市殯葬業者推銷,嗣由甲○○出資1,865,000 元(以上為貨款,另運費57,904元尚未支付),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進口骨灰罐至臺灣地區,於97年3 月5 日骨灰罐共1,450 個運抵高雄後,由乙○○將該批骨灰罐放置於座落系爭抵押土地之倉庫負責保管並販售,乙○○自97年2 月間起至97年6 月28間止陸續出售骨灰罐1,036 個,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得款項均侵占入己,僅於97年7 月3 日返還3 萬元予甲○○。而甲○○因追索骨灰罐銷售款項未果,於97年6 月28日,會同乙○○清點庫存後,要求乙○○不得再銷售剩餘之414 個骨灰罐(1,450 -1,036 =414) ,乙○○除同意補齊挪用之款項外,並應允繼續保管剩餘之骨灰罐,以待甲○○取回,嗣甲○○於97年7 月5 日欲將剩餘之414 個骨灰罐載回時,因乙○○表示其車上載運之36個骨灰罐已約定銷售他人,並可馬上收錢,甲○○遂同意其續為銷售,僅載回剩餘之 378 個骨灰罐(414 -36=378) ,詎料乙○○仍接續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36個骨灰罐之銷售款項續予侵占入己,乙○○各次侵占日期、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共計侵占至少918,950 元。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而本件關於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均未具結,此有筆錄2 份附卷可稽(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09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6至2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594 號卷第6 至7 頁),該陳述自無證據能力。 二、事實之認定: 訊據被告乙○○自承與告訴人甲○○訂立系爭協議,提供其妻所有之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侵占除已交付3 萬元外賣得骨灰罐之款項,惟辯稱除剩餘之378 個骨灰罐外,另有3 、40個瑕疵骨灰罐,侵占之販售骨灰罐數量應扣除該瑕疵品云云。經查: ㈠依被告、張美華(被告妻)與告訴人甲○○於96年10月25日簽訂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固約定略以:因被告、張美華經營骨灰罐批發缺少資金,合意由告訴人出資216 萬元合夥經營,期間自96年10月17日至99年10月17日,並由被告、張美華提供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設定金額216 萬元,擔保期限3 年、利息每月5 厘,如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系爭抵押土地應移轉於告訴人或其指定之人,自97年1 月1 日起,被告、張美華經營骨灰罐有盈餘時,每月需支付告訴人紅利,每月經營未有盈餘時,亦需支付告訴人以月利率2 分計算之利息等語,有該協議書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7 至8 頁),且系爭協議書簽訂5 日後之96年10月30日,張美華即將所有系爭抵押土地以擔保金錢借貸之名義,如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之擔保金額、利率,設定抵押權予告訴人供擔保,此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9 頁),然: ⒈本件僅係被告與告訴人合作骨灰罐批發生意,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證稱在卷(詳他字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34頁),且被告供稱略以:係伊拿張美華所有土地供擔保,與告訴人合作骨灰罐生意等語(詳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卷【下稱審查卷】第59頁),是由告訴人所證、被告所供,參酌系爭協議內容及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情形,足見本件骨灰罐批發合作之 當事人為被告及告訴人,張美華僅係提供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告訴人債權之擔保,非如系爭協議書所載由被告、張美華與告訴人一起合作骨灰罐批發生意。 ⒉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告訴人出資金額雖為216 萬元,然依告訴人證稱略以:被告係邀伊出資200 萬元,因訂約前被告已分2 次分別向伊拿6 萬元、10萬5 千元(合計16萬5 千元),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尚未歸還,所以記載由伊出資216 萬元等語(詳本院卷第34頁、第61頁),被告雖否認上開16萬5 千元包含於系爭協議書之出資216 萬元,然本件投資確係約定由告訴人出資200 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詳審查卷第59頁),且被告亦坦承在系爭協議書簽訂前確向告訴人借用16萬5 千元,參酌200 萬元加上16萬5 千元後,去除5 千元之尾數洽為216 萬元,是應認告訴人上開所證尚堪採信,從而本件實際約定之告訴人出資額雖為200 萬元,因被告前向告訴人所借月之16萬5 千元尚未歸還,故而簽訂契約書時,始記載告訴人之出資額為216 萬元,使前借用之16萬5 千元,得一併受系爭抵押土地擔保,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⒊按稱合夥者,謂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民法第66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68 條、第68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契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均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且於合夥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合夥財產及以合夥名義所負擔之債務,亦俱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而本件系爭協議書固有「共同合夥經營」之記載(詳他字卷第7 頁),惟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係約定為「金錢借貸」,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9 頁),則本件系爭協議之性質是否確為合夥已非無疑,況依被告97年6 月28日所簽署之同意書記載略以:同意骨灰罐交還被告等語(詳他字卷第21頁),且告訴人證稱略以:因為伊所有之骨灰罐均在被告保管販售中,會擔心,所以才會由被告提供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供擔保等語(詳本院卷第35頁),被告供稱略以:骨灰罐運至後,告訴人委託伊保管骨灰罐等語(詳本院卷第60頁),足見被告、告訴人均認為本件之骨灰罐原屬告訴人所有,被告僅係依約定負責保管並銷售,則系爭協議約定之真義,自應解為由告訴人出資購買骨灰罐,再將骨灰罐委託被告保管及銷售,銷售後扣除成本依約定分配利潤,非骨灰罐買入後為該2 人公同共有,依上規定,應認被告、告訴人間之系爭協議,性質上非屬合夥,從而本件由告訴人出資,透過被告協助所購得之骨灰罐均為告訴人所有,應可認定。 ⒋另依告訴人證稱略以:銷售骨灰罐所得,以投資金額計算,15%範圍內之利潤應分配予伊,超過15%部分之利潤分配予被告,沒有賺錢亦需由被告支付以月利率2 分計算之利息等語(詳本院卷第34至35頁),且被告亦供稱略以:確約定利潤未達15%時,需補貼以月利率2 分計算之利息等語(詳本院卷第57頁),另本件訂購骨灰罐之事實,有定貨合同1 份附卷可憑(詳他字卷第15頁),且告訴人於96 年10 月31日、同年11月13分別匯款665,000 元、50萬元予郭俊傑,並於收受貨品後支付尾款70萬元予郭俊傑,及另有運費57,904元未為支付之事實,有匯款回條、匯款銀行留存聯、收據各1 份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13頁、14頁、16頁),參酌系爭契約書之約定、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及如上所述之事證,則本件被告及告訴人訂定系爭協議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就侵占骨灰罐所承部分,核與告訴人證稱略以:97年3 月5 日或6 日進貨後,3 月底要結算銷售所得款項時,就找不到被告,4 月時寄存證信函給被告,請其將銷貨明細、庫存明細整理好後會同核對,被告有收到存證信函,但是仍然未提出銷貨明細,5 月中旬找到被告時,雖有寫一份明細,但是仍未返還伊出資購買骨灰罐之本金,亦未交付應分配之利潤,97年6 月28日去倉庫點貨時,剩下骨灰罐414 個,被告有簽同意書,同意由伊取回,取回前暫代保管,因同年7 月5 日前往載運時,被告說部分骨灰罐已約定銷售予他人,銷售後馬上可收取款項,並已放置於車上,故同意該部分繼續由被告銷售,實際載回378 個骨灰罐等語(詳他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38至40頁)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存證信函、同意書各1 份、庫存清點明細2 份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20至23頁),堪信為真實,所承自得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依其上有被告簽名之97年6 月28日庫存清點明細記載,當時被告銷售剩餘之庫存414 個骨灰罐中,共有23個待退貨之骨灰罐(8 +10+2 +1 +2 =23),此有該明細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22頁),足見該日被告、告訴人共同清點庫存之骨灰罐時,就有瑕疵需予退貨處理之骨灰罐已作統計,有瑕疵者既已包含在庫存清點之414 個骨灰罐中,則所辯侵占銷售款項之骨灰罐數量,另應扣除3 、40個瑕疵骨灰罐,即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且被告自承嗣後另銷售36個骨灰罐(詳本院卷第60頁),則本件被告侵占銷售款項之骨灰罐合計為1,072 個(【1,450 -414 】+36=1,072) ,應可認定。而依被告提出之估價單所示(詳他字卷第36至51頁),被告銷售情形如附表所示,合計銷售601 個,有估價單可得計算者,計侵占銷售505 個骨灰罐所得之銷售金額918,950 元(已返還3 萬元),另96個已銷售骨灰罐之銷售日期、客戶雖如附表編號4 、13、45、49所示,然銷售金額不詳,其餘471 個(1,072 -601 =471) 骨灰罐銷售日期、客戶、金額均不詳。又因已知之銷售金額尚不足依比例計算之購買1,072 個骨灰罐之成本1,421,263 元(【1,865,000 +57,904】×1,072/1,450 ≒1,421,263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 918,950元均應認係被告侵占之金額。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自己所有,自應論以侵占罪,此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9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係於執行系爭協議約定之業務時,將屬告訴人所有之銷售骨灰罐所得據為己有,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應成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經公訴檢察官於98年7 月7 日審判時當庭請求變更),容有誤解,然起訴事實既屬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判決。被告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犯行之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本件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經濟狀況不佳,自97年2 月起陸續侵占如附表所示,執行銷售骨灰罐業務所持有應返還或分配予告訴人之銷售金額至少918,950 元,對告訴人造成侵害,且事後並未予以和解,然事先提供系爭抵押土地供擔保,告訴人可予以拍賣取償,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7 頁),坦承大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編號│販出之時間 │客戶 │販出之種類、數量 │銷售金額(新台幣│ │ │ │ │ │)元 │ ├──┼──────┼──────────┼─────────┼────────┤ │ 1 │97年2月16日 │東冠 │漢玉加工2個 │ 29400 │ │ │ │ │琉璃加工6個 │ │ ├──┼──────┼──────────┼─────────┼────────┤ │ 2 │97年2月20日 │長庚 │木紋3個 │ 18600 │ │ │ │ │黃玉心經6個 │ │ │ │ │ │青玉1個 │ │ ├──┼──────┼──────────┼─────────┼────────┤ │ 3 │97年2月22日 │新楠椿 │琉璃加工2個 │ 18400 │ │ │ │ │青斗加工2個 │ │ │ │ │ │漢玉1個 │ │ │ │ │ │紅寶石1個 │ │ │ │ │ │琉璃加工內膽2個 │ │ ├──┼──────┼──────────┼─────────┼────────┤ │ 4 │97年2月30日 │長庚社 │黃玉心經2個 │ │ │ │ │ │冰玉2個 │ │ │ ├──────┤ ├─────────┤ 40200 │ │ │97年3月28日 │ │黃玉心經10個 │ │ │ │ │ │青玉2個 │ │ ├──┼──────┼──────────┼─────────┼────────┤ │ 5 │97年3月5日 │俊杰 │黃玉10個 │ 不詳 │ │ │ │ │白玉10個 │ │ │ │ │ │南非黑直6個 │ │ │ │ │ │南非冬瓜4個 │ │ │ │ │ │青斗直6個 │ │ │ │ │ │青斗冬瓜4個 │ │ ├──┼──────┼──────────┼─────────┼────────┤ │ 6 │97年3月10日 │長治花園-陳福來 │黃玉5個 │ 7500 │ │ │ │(屏東縣長治鄉○○路│ │ │ │ │ │15巷1號) │ │ │ ├──┼──────┼──────────┼─────────┼────────┤ │ 7 │97年3月10日 │宏隆 │琉璃加工5個 │ 16700 │ │ │ │ │琉璃素4個 │ │ ├──┼──────┼──────────┼─────────┼────────┤ │ 8 │97年3月10日 │三林禮儀社 │琉璃加工2個 │ 15400 │ │ │ │ │琉璃加工內膽2個 │ │ │ │ │ │漢玉內膽1個 │ │ ├──┼──────┼──────────┼─────────┼────────┤ │ 9 │97年3月10日 │圓滿生命禮儀事業機構│琉璃心經1個 │ 5800 │ │ │ │-林枝春 │白玉1個 │ │ │ │ │ │琉璃素1個 │ │ ├──┼──────┼──────────┼─────────┼────────┤ │ 10 │97年3月11日 │大源石店-林大吉 │琉璃素2個 │ 3600 │ │ │ │(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 │ │ │ │ │德協路120號) │ │ │ ├──┼──────┼──────────┼─────────┼────────┤ │ 11 │97年3月11日 │永生-潘先生 │冰玉1個 │ 9800 │ │ │ │ │白玉2個 │ │ │ │ │ │琉璃素1個 │ │ │ │ │ │黑花崗素2個 │ │ ├──┼──────┼──────────┼─────────┼────────┤ │ 12 │97年3月11日 │協興 │冰玉2個 │ 22500 │ │ │ │ │青玉3個 │ │ │ │ │ │黃玉5個 │ │ ├──┼──────┼──────────┼─────────┼────────┤ │ 13 │97年3月11日 │俊杰-郭俊杰 │黑花崗10個 │紅龍、瑪瑙、高級│ │ │ │ │女媧石1個 │紅玉各1 個部分合│ │ │ │ │黑加工2個 │計銷售金額15,000│ │ │ │ │漢玉加工1個 │元,其餘不詳 │ │ │ │ │漢玉1個 │ │ │ │ │ │紅龍1 個 │ │ │ │ │ │瑪瑙1 個 │ │ │ │ │ │高級紅玉1 個 │ │ ├──┼──────┼──────────┼─────────┼────────┤ │ 14 │97年3月12日 │花樹下-陳平祥 │琉璃內膽2個 │ 6400 │ ├──┼──────┼──────────┼─────────┼────────┤ │ 15 │97年3月13日 │玉清禮儀社-黃家清 │琉璃加工6個 │ 15600 │ │ │ │(高雄縣大樹鄉○○路│ │ │ │ │ │41之1號) │ │ │ ├──┼──────┼──────────┼─────────┼────────┤ │ 16 │97年3月15日 │福仁-蔡如梓 │冰玉3個 │ 14000 │ │ │ │ │青斗冬瓜2個 │ │ ├──┼──────┼──────────┼─────────┼────────┤ │ 17 │97年3月19日 │長治花園-陳福來 │琉璃素3個 │ 11200 │ │ │ │(屏東縣長治鄉○○路│琉璃加工1個 │ │ │ │ │15巷1號) │琉璃加工內膽1個 │ │ ├──┼──────┼──────────┼─────────┼────────┤ │ 18 │97年3月19日 │大仁 │黑花崗素1 個 │ 13200 │ │ │ │ │青斗素1 個 │ │ │ │ │ │琉璃素2 個 │ │ │ │ │ │琉璃加工內膽2 個 │ │ │ │ │ │青斗直1 個 │ │ │ │ │ │黑花崗直1 個 │ │ ├──┼──────┼──────────┼─────────┼────────┤ │ 19 │97年3月19日 │大仁 │漢玉素1 個 │ 17800 │ │ │ │ │漢玉加工內膽1 個 │ │ │ │ │ │冰玉1 個 │ │ │ │ │ │青斗加1 個 │ │ │ │ │ │黑花崗加工1 個 │ │ │ │ │ │紅寶石1 個 │ │ │ │ │ │白玉1 個 │ │ ├──┼──────┼──────────┼─────────┼────────┤ │ 20 │97年3月20日 │素還真葬儀百貨公司- │漢玉心經內膽1個 │ 21500 │ │ │ │陳士杰(臺南縣佳里鎮│漢玉素1個 │ │ │ │ │鎮山里94之67號) │琉璃素4個 │ │ │ │ │ │琉璃心經1個 │ │ │ │ │ │琉璃心經內膽1個 │ │ │ │ │ │黑花崗心經1個 │ │ ├──┼──────┼──────────┼─────────┼────────┤ │ 21 │97年3月21日 │永順 │瑪瑙2個 │ 12000 │ │ │ │ │青玉1個 │ │ │ │ │ │青玉心經1個 │ │ ├──┼──────┼──────────┼─────────┼────────┤ │ 22 │97年3月21日 │佳盈 │青斗直2個 │ 2600 │ │ │ │ │黑花崗1個 │ │ ├──┼──────┼──────────┼─────────┼────────┤ │ 24 │97年3月24日 │喜美 │漢玉6個 │ 13200 │ ├──┼──────┼──────────┼─────────┼────────┤ │ 25 │97年3月25日 │南榮陽-順勇社 │冰玉2個 │ 12000 │ │ │ │ │紅瑪瑙2個 │ │ ├──┼──────┼──────────┼─────────┼────────┤ │ 26 │97年3月26日 │花樹下-陳平祥 │黃玉10個 │ 8000 │ ├──┼──────┼──────────┼─────────┼────────┤ │ 27 │97年3月26日 │良田-黃秋馨 │琉璃素2個 │ 3400 │ ├──┼──────┼──────────┼─────────┼────────┤ │ 28 │97年3月27日 │良田-黃秋馨 │琉璃素8個 │ 13600 │ ├──┼──────┼──────────┼─────────┼────────┤ │ 29 │97年3月28日 │廣興 │黑花崗心經1個 │ 2000 │ ├──┼──────┼──────────┼─────────┼────────┤ │ 30 │97年3月28日 │花樹下-陳平祥 │琉璃內膽1個 │ 7200 │ │ │ │ │冰玉1個 │ │ ├──┼──────┼──────────┼─────────┼────────┤ │ 31 │97年3月29日 │永順 │冰玉1個 │ 3500 │ ├──┼──────┼──────────┼─────────┼────────┤ │ 32 │97年3月29日 │尚盛 │冰玉2個 │ 7000 │ ├──┼──────┼──────────┼─────────┼────────┤ │ 33 │97年3月29日 │喜美 │漢玉經文2個 │ 6000 │ ├──┼──────┼──────────┼─────────┼────────┤ │ 34 │97年3月31日 │宏隆 │琉璃素3個 │ 8500 │ │ │ │ │琉璃經文2個 │ │ ├──┼──────┼──────────┼─────────┼────────┤ │ 35 │97年4月2日 │新楠椿-張銘陽 │琉璃內膽經文2個 │ 8800 │ │ │ │ │琉璃素2個 │ │ ├──┼──────┼──────────┼─────────┼────────┤ │ 36 │97年4月2日 │新楠椿-張銘陽 │白玉2個 │ │ │ │ │ │漢玉素1個 │ 17400 │ │ │ │ │漢玉經文1個 │ │ │ │ │ │黑花崗素2個 │ │ │ │ │ │黑花崗經文2個 │ │ │ │ │ │黑花崗經文內膽2個 │ │ ├──┼──────┼──────────┼─────────┼────────┤ │ 37 │97年4月7日 │桂蘭禮儀社-張桂香 │琉璃心經8個 │ 39400 │ │ │ │ │冰玉1個 │ │ │ │ │ │漢玉素2個 │ │ │ │ │ │漢玉心經內膽2個 │ │ ├──┼──────┼──────────┼─────────┼────────┤ │ 38 │97年4月11日 │昱興 │琉璃心經4個 │ 29200 │ │ │ │ │琉璃素10個 │ │ ├──┼──────┼──────────┼─────────┼────────┤ │ 39 │97年4月12日 │大源石店-林大吉 │琉璃素5個 │ 9000 │ │ │ │(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 │ │ │ │ │德協路120號) │ │ │ ├──┼──────┼──────────┼─────────┼────────┤ │ 40 │97年4月12日 │花樹下-陳平祥 │琉璃心經內膽1個 │ 3200 │ ├──┼──────┼──────────┼─────────┼────────┤ │ 41 │97年4月12日 │宏隆 │琉璃素12個 │ 52400 │ │ │ │ │琉璃心經16個 │ │ ├──┼──────┼──────────┼─────────┼────────┤ │ 42 │97年4月13日 │圓滿生命禮儀事業機構│青斗直18個 │ 19600 │ │ │ │-林枝春 │黑花崗10個 │ │ ├──┼──────┼──────────┼─────────┼────────┤ │ 43 │97年4月13日 │和美 │琉璃心經6個 │ 23000 │ │ │ │ │漢玉素2 個 │ │ ├──┼──────┼──────────┼─────────┼────────┤ │ 44 │97年4月16日 │三林 │漢玉內膽1個 │ 21100 │ │ │ │ │白玉1個 │ │ │ │ │ │青斗直20個 │ │ ├──┼──────┼──────────┼─────────┼────────┤ │ 45 │97年4月16日 │新楠椿 │黑花崗加工6個 │不詳 │ │ │ │ │琉璃加工6個 │ │ │ │ │ │琉璃素2個 │ │ │ │ │ │琉璃加工內膽10個 │ │ ├──┼──────┼──────────┼─────────┼────────┤ │ 46 │97年4月21日 │新成發 │琉璃素22個 │ 55200 │ │ │ │ │木紋經文12個 │ │ ├──┼──────┼──────────┼─────────┼────────┤ │ 47 │97年4月25日 │福泰-張時銘 │黑花崗10個 │ 46600 │ │ │ │ │琉璃5個 │ │ │ │ │ │青斗直10個 │ │ │ │ │ │黑花崗直10個 │ │ │ │ │ │漢玉素1個 │ │ ├──┼──────┼──────────┼─────────┼────────┤ │ 48 │97年4月28日 │千雅禮儀社-李煒章 │白玉1個 │ 1600 │ │ │ │(高雄縣美濃鎮○○路│ │ │ │ │ │3段811號) │ │ │ ├──┼──────┼──────────┼─────────┼────────┤ │ 49 │97年4月30日 │龍騰-邱金 │青玉11個 │不詳 │ │ │ │ │冰玉1個 │ │ │ │ │ │內膽5個 │ │ ├──┼──────┼──────────┼─────────┼────────┤ │ 50 │97年5月3日 │大源石店-林大吉 │黃玉7個 │ 23650 │ │ │ │(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琉璃素5個 │ │ │ │ │德協路120號) │琉璃經文2個 │ │ ├──┼──────┼──────────┼─────────┼────────┤ │ 51 │97年5月5日 │天德禮儀公司-許永隆 │冰玉4個 │ 28000 │ │ │ │(高雄市○○區○○路│白玉1個 │ │ │ │ │255號) │漢玉2個 │ │ │ │ │ │黃玉7個 │ │ │ │ │ │青斗直2個 │ │ ├──┼──────┼──────────┼─────────┼────────┤ │ 52 │97年5月8日 │大源石店-林大吉 │琉璃心經內膽2個 │ 8200 │ │ │ │(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琉璃素1個 │ │ │ │ │德協路120號) │ │ │ ├──┼──────┼──────────┼─────────┼────────┤ │ 53 │97年5月9日 │宏恩禮儀公司-陳睦沅 │黃玉4個 │ 25900 │ │ │ │(屏東縣枋寮鄉○○路│黃玉心經2個 │ │ │ │ │216巷16號) │琉璃心經3個 │ │ │ │ │ │琉璃素2個 │ │ │ │ │ │木紋1個 │ │ │ │ │ │白玉1個 │ │ │ │ │ │漢玉紅寶石2個 │ │ ├──┼──────┼──────────┼─────────┼────────┤ │ 54 │97年5月11日 │宏隆 │琉璃素4個 │ 7500 │ │ │ │ │琉璃加工1個 │ │ ├──┼──────┼──────────┼─────────┼────────┤ │ 55 │97年5月14日 │圓滿生命禮儀事業機構│青斗直10個 │ 7000 │ │ │ │-林枝春 │ │ │ ├──┼──────┼──────────┼─────────┼────────┤ │ 56 │97年5月16日 │同益科 │琉璃素1個 │ 5000 │ │ │ │ │琉璃加工內膽1個 │ │ ├──┼──────┼──────────┼─────────┼────────┤ │ 57 │97男5月20日 │昱興 │琉璃加工9個 │ 25200 │ ├──┼──────┼──────────┼─────────┼────────┤ │ 58 │97年5月22日 │金福(粗仔) │琉璃加工2個 │ 11800 │ │ │ │ │琉璃加工內膽2個 │ │ │ │ │ │ │ │ ├──┼──────┼──────────┼─────────┼────────┤ │ 59 │97年5月31日 │尚盛 │青斗直6個 │ 4200 │ ├──┼──────┼──────────┼─────────┼────────┤ │ 60 │97年6月11日 │黃文德 │青斗直6個 │ 4800 │ ├──┼──────┼──────────┼─────────┼────────┤ │ 61 │97年6月13日 │宏恩禮儀公司-陳睦沅 │琉璃加工6個 │ 38200 │ │ │ │(屏東縣枋寮鄉○○路│黃玉6個 │ │ │ │ │216巷16號) │黑花崗直20個 │ │ ├──┼──────┼──────────┼─────────┼────────┤ │ 62 │97年6月19日 │尚盛 │青斗直2個 │ 1400 │ ├──┴──────┴──────────┴─────────┴────────┤ │以上合計銷售骨灰罐601 個,扣除銷售金額不詳部分96個,已知銷售金額之505 個骨灰罐│ │,銷售金額共918950元,另471 個骨灰罐銷售日期、客戶、金額均不詳。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