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9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2 案接續執行,甫於96年4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5 月12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緣甲○○自96年8 月7 日至96年12月5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6年8 月2 日至96年11月26日),擔任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252 號聯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嵩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貨物銷售及收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依聯嵩公司規定,業務員應於每月月底,將其業務區域內各該店家當月貨款收齊後,繳回聯嵩公司。詎甲○○猶不知悔改,於96年8 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後;於96年9 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後;於96年10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貨款後;於96年11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四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貨款後,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8 月底、9 月底、10月底及11月底間,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分別將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貨款交付予聯嵩公司,而分別予以侵占入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5,925 元。嗣於96年12月間,經聯嵩公司查帳時始知上情。 二、案經聯嵩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聯嵩公司高雄分公司經理鄭易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97年度他字第4735號卷第190 頁至第191 頁)相符,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聯嵩公司職員乙○○、楊清欽、證人即喜暘商行負責人王淑芬、觀音山商號負責人王雅萍、旺旺發企業社負責人林怡伶、得立富商行負責人林惠玲、鈦隆商行負責人康如意及廣昌商號負責人陳欣瑋(見98年度偵緝字第396 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結證屬實,復有聯嵩公司貨款出貨傳票、聯嵩公司高雄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各該客戶店家給付貨款證明書、被告與告訴人聯嵩公司經理王高苑核對未收清應收帳款明細表(見97年度他字第4735號卷第5 頁至第169 之1 頁、本院卷一第26頁、第85頁至第101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告訴人公司係採月結收款制度,須待業務員將業務區域內各店家當月貨款全部收齊後,始於當月月底一次繳回告訴人公司,業據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公司職員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則被告雖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各個時間向各店家收取貨款,惟被告於96年8 月底、9 月底、10月底及11月底,須將當月所收貨款一次繳回公司而未繳回,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於各次向店家收取貨款後即予以侵占入己,是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認被告係分別於96年8 月底、9 月底、10月底及11月底,始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貨款繳回公司,自應各論以一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附表一至附表四之4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係共計76次業務侵占犯行,且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卻將代收之貨款挪為私用,侵占告訴人貨款合計達145,925 元,且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損失,行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尚可,且所侵占之金額不大,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96年8月份收取之貨款 ┌──┬──────┬────┬────┬───┬─────┬────┐ │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 ├──┼──────┼────┼────┼───┼─────┼────┤ │1 │鮮多便利商店│96.08.06│ 600│ │ 600│ 15,300│ ├──┼──────┼────┼────┼───┼─────┤ │ │2 │鮮多便利商店│96.08.24│ 14,700│ │ 14,700│ │ ├──┼──────┼────┼────┼───┼─────┼────┤ │3 │桂花田超商 │96.08.28│ 1,895│ │ 1,895│ 1,895│ ├──┼──────┼────┼────┼───┼─────┼────┤ │4 │喜暘商行 │96.08.03│ 1,640│1,050 │ 590│ 15,612│ ├──┼──────┼────┼────┼───┼─────┤ │ │5 │喜暘商行 │96.08.03│ 1,080│ │ 1,080│ │ ├──┼──────┼────┼────┼───┼─────┤ │ │6 │喜暘商行 │96.08.10│ 1,989│ │ 1,989│ │ ├──┼──────┼────┼────┼───┼─────┤ │ │7 │喜暘商行 │96.08.20│ 1,674│ │ 1,674│ │ ├──┼──────┼────┼────┼───┼─────┤ │ │8 │喜暘商行 │96.08.20│ 880│ │ 880│ │ ├──┼──────┼────┼────┼───┼─────┤ │ │9 │喜暘商行 │96.08.27│ 1,674│ │ 1,674│ │ ├──┼──────┼────┼────┼───┼─────┤ │ │10 │喜暘商行 │96.08.27│ 600│ │ 600│ │ ├──┼──────┼────┼────┼───┼─────┤ │ │11 │喜暘商行 │96.08.31│ 4,080│ │ 4,080│ │ ├──┼──────┼────┼────┼───┼─────┤ │ │12 │喜暘商行 │96.08.31│ 3,045│ │ 3,045│ │ ├──┼──────┼────┼────┼───┼─────┼────┤ │13 │南北商行 │96.08.02│ 1,440│ 72│ 1,368│ 1,368│ ├──┼──────┼────┼────┼───┼─────┼────┤ │14 │祥發便利店 │96.08.02│ 600│ │ 600│ 3,260│ ├──┼──────┼────┼────┼───┼─────┤ │ │15 │祥發便利店 │96.08.09│ 600│ │ 600│ │ ├──┼──────┼────┼────┼───┼─────┤ │ │16 │祥發便利店 │96.08.17│ 1,200│ │ 1,200│ │ ├──┼──────┼────┼────┼───┼─────┤ │ │17 │祥發便利店 │96.08.31│ 860│ │ 860│ │ ├──┼──────┼────┼────┼───┼─────┼────┤ │18 │廣昌商號 │96.06.21│ 390│ 260│ 130│ 3,675│ ├──┼──────┼────┼────┼───┼─────┤ │ │19 │廣昌商號 │96.07.12│ 620│ 495│ 125│ │ ├──┼──────┼────┼────┼───┼─────┤ │ │20 │廣昌商號 │96.07.18│ 320│ │ 320│ │ ├──┼──────┴────┼────┼───┼─────┤ │ │21 │廣昌商號 │96.08.02│ 620│ │ 620│ │ ├──┼──────┼────┼────┼───┼─────┤ │ │22 │廣昌商號 │96.08.08│ 1,240│ │ 1,240│ │ ├──┼──────┼────┼────┼───┼─────┤ │ │23 │廣昌商號 │96.08.16│ 1,240│ │ 1,240│ │ ├──┼──────┼────┼────┼───┼─────┼────┤ │24 │佳旺福利中心│96.08.21│ 3,000│ │ 3,000│ 3,000│ ├──┼──────┼────┼────┼───┼─────┼────┤ │25 │鈦隆商行 │96.08.03│ 800│ │ 800│ 1,960│ ├──┼──────┼────┼────┼───┼─────┤ │ │26 │鈦隆商行 │96.08.20│ 1,160│ │ 1,160│ │ ├──┼──────┼────┼────┼───┼─────┼────┤ │ │ │ │ │ 合計 │ 46,070│ 46,070│ └──┴──────┴────┴────┴───┴─────┴────┘ 附表二:被告96年9月份收取之貨款 ┌──┬──────┬────┬────┬───┬─────┬────┐ │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 ├──┼──────┼────┼────┼───┼─────┼────┤ │1 │鮮多便利店 │96.09.10│ 109│ │ 109│ 409│ ├──┼──────┼────┼────┼───┼─────┤ │ │2 │鮮多便利店 │96.09.10│ 2,800│ 2,500│ 300│ │ ├──┼──────┼────┼────┼───┼─────┼────┤ │3 │和晉商行 │96.09.07│ 815│ │ 815│ 2,875│ ├──┼──────┼────┼────┼───┼─────┤ │ │4 │和晉商行 │96.09.10│ 1,200│ │ 1,200│ │ ├──┼──────┼────┼────┼───┼─────┤ │ │5 │和晉商行 │96.09.17│ 860│ │ 860│ │ ├──┼──────┼────┼────┼───┼─────┼────┤ │6 │喜暘商行 │96.09.01│ 2,556│ │ 2,556│ 10,050│ ├──┼──────┼────┼────┼───┼─────┤ │ │7 │喜暘商行 │96.09.06│ 960│ 540│ 420│ │ ├──┼──────┼────┼────┼───┼─────┤ │ │8 │喜暘商行 │96.09.14│ 2,160│ │ 2,160│ │ ├──┼──────┼────┼────┼───┼─────┤ │ │9 │喜暘商行 │96.09.22│ 2,754│ │ 2,754│ │ ├──┼──────┼────┼────┼───┼─────┤ │ │10 │喜暘商行 │96.09.29│ 2,160│ │ 2,160│ │ ├──┼──────┼────┼────┼───┼─────┼────┤ │11 │動吉有限公司│96.09.22│ 2,959│ │ 2,959│ 4,399│ ├──┼──────┼────┼────┼───┼─────┤ │ │12 │動吉有限公司│96.09.27│ 1,440│ │ 1,440│ │ ├──┼──────┼────┼────┼───┼─────┼────┤ │13 │心鑽視聽廣場│96.09.08│ 2,340│ │ 2,340│ 4,680│ ├──┼──────┼────┼────┼───┼─────┤ │ │14 │心鑽視聽廣場│96.09.26│ 2,340│ │ 2,340│ │ ├──┼──────┼────┼────┼───┼─────┼────┤ │15 │南北商行 │96.09.21│ 1,005│ │ 1,005│ 1,005│ ├──┼──────┼────┼────┼───┼─────┼────┤ │16 │香品便利店 │96.09.24│ 860│ │ 860│ 860│ ├──┼──────┼────┼────┼───┼─────┼────┤ │17 │尚俗五金百貨│96.09.29│ 778│ │ 778│ 778│ │ │店 │ │ │ │ │ │ ├──┼──────┼────┼────┼───┼─────┼────┤ │18 │祥發便利店 │96.09.21│ 860│ │ 860│ 860│ ├──┼──────┼────┼────┼───┼─────┼────┤ │19 │廣昌商號 │96.09.13│ 1,008│ │ 1,008│ 2,728│ ├──┼──────┼────┼────┼───┼─────┤ │ │20 │廣昌商號 │96.09.13│ 1,100│ │ 1,100│ │ ├──┼──────┼────┼────┼───┼─────┤ │ │21 │廣昌商號 │96.09.27│ 620│ │ 620│ │ ├──┼──────┼────┼────┼───┼─────┼────┤ │22 │朝發商行 │96.09.06│ 720│ │ 720│ 720│ ├──┼──────┼────┼────┼───┼─────┼────┤ │23 │益誠平價中心│96.09.01│ 4,146│ │ 4,146│ 6,306│ ├──┼──────┼────┼────┼───┼─────┤ │ │24 │益誠平價中心│96.09.18│ 2,160│ │ 2,160│ │ ├──┼──────┼────┼────┼───┼─────┼────┤ │25 │家福村超商 │96.09.28│ 10,080│ 8,180│ 1,900│ 1,900│ ├──┼──────┼────┼────┼───┼─────┼────┤ │26 │佳旺福利中心│96.09.24│ 1,800│ │ 1,800│ 1,800│ ├──┼──────┼────┼────┼───┼─────┼────┤ │27 │鈦隆商行 │96.09.08│ 2,617│ │ 2,617│ 2,617│ ├──┼──────┼────┼────┼───┼─────┼────┤ │ │ │ │ │ 合計 │ 41,987 │ 41,987│ └──┴──────┴────┴────┴───┴─────┴────┘ 附表三:被告96年10月份收取之貨款 ┌──┬──────┬────┬────┬───┬─────┬────┐ │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 ├──┼──────┼────┼────┼───┼─────┼────┤ │1 │動吉有限公司│96.10.08│ 1,400│ │ 1,400│ 1,400│ ├──┼──────┼────┼────┼───┼─────┼────┤ │2 │全珠商行 │96.10.17│ 8,016│ │ 8,016│ 8,016│ ├──┼──────┼────┼────┼───┼─────┼────┤ │3 │心鑽視聽廣場│96.10.16│ 1,380│ │ 1,380│ 1,380│ ├──┼──────┼────┼────┼───┼─────┼────┤ │4 │旺旺發企業社│96.10.22│ 1,420│ │ 1,420│ 1,420│ ├──┼──────┼────┼────┼───┼─────┼────┤ │5 │南北商行 │96.10.05│ 600│ │ 600│ 600│ ├──┼──────┼────┼────┼───┼─────┼────┤ │6 │尚俗五金百貨│96.10.01│ 621│ │ 621│ 3,197│ │ │店 │ │ │ │ │ │ ├──┼──────┼────┼────┼───┼─────┤ │ │7 │尚俗五金百貨│96.10.29│ 2,576│ │ 2,576│ │ │ │店 │ │ │ │ │ │ ├──┼──────┼────┼────┼───┼─────┼────┤ │8 │廣昌商號 │96.10.11│ 1,240│ │ 1,240│ 1,240│ ├──┼──────┼────┼────┼───┼─────┼────┤ │9 │觀音山商號 │96.10.15│ 1,560│ │ 1,560│ 1,560│ ├──┼──────┼────┼────┼───┼─────┼────┤ │10 │益誠平價中心│96.10.09│ 2,160│ │ 2,160│ 10,008│ ├──┼──────┼────┼────┼───┼─────┤ │ │11 │益誠平價中心│96.10.25│ 7,848│ │ 7,848│ │ ├──┼──────┼────┼────┼───┼─────┼────┤ │12 │京群商行 │96.10.23│ 2,220│ │ 2,220│ 2,220│ ├──┼──────┼────┼────┼───┼─────┼────┤ │ │ │ │ │ 合計 │ 31,041│ 31,041│ └──┴──────┴────┴────┴───┴─────┴────┘ 附表四:被告96年11月份收取之貨款 ┌──┬──────┬────┬────┬───┬─────┬────┐ │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 ├──┼──────┼────┼────┼───┼─────┼────┤ │1 │得立富商行 │96.11.03│ 780│ │ 780│ 4,460│ ├──┼──────┼────┼────┼───┼─────┤ │ │2 │得立富商行 │96.11.08│ 1,840│ │ 1,840│ │ ├──┼──────┼────┼────┼───┼─────┤ │ │3 │得立富商行 │96.11.19│ 1,840│ │ 1,840│ │ ├──┼──────┼────┼────┼───┼─────┼────┤ │4 │心鑽視聽廣場│96.11.20│ 5,850│ │ 5,850│ 5,850│ ├──┼──────┼────┼────┼───┼─────┼────┤ │5 │旺發企業社 │96.11.05│ 620│ │ 620│ 2,840│ ├──┼──────┼────┼────┼───┼─────┤ │ │6 │旺發企業社 │96.11.26│ 2,220│ │ 2,220│ │ ├──┼──────┼────┼────┼───┼─────┼────┤ │7 │捷統商行 │96.11.15│ 7,200│ │ 7,200│ 7,200│ ├──┼──────┼────┼────┼───┼─────┼────┤ │8 │尚俗五金百貨│96.11.12│ 537│ │ 537│ 537│ │ │店 │ │ │ │ │ │ ├──┼──────┼────┼────┼───┼─────┼────┤ │9 │大業樂活國際│96.11.13│ 3,600│ │ 3,600│ 3,600│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觀音山商號 │96.11.05│ 780│ │ 780│ 2,340│ ├──┼──────┼────┼────┼───┼─────┤ │ │11 │觀音山商號 │96.11.12│ 1,560│ │ 1,560│ │ ├──┼──────┼────┼────┼───┼─────┼────┤ │ │ │ │ │ 合計 │ 26,827│ 26,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