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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璧君曾仁勇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6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清江律師

      蔡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2485號、89年度偵緝字第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㈠被告甲○○為高盛冷凍空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公司)之負責人,且同為慶盛有限公司(下稱慶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87年9 月間,明知其向家福公司承攬之「花蓮家福空調新建工程」再轉包給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代工後,利潤已極微薄,除支付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定金或款項外,公司已無流動資金可資運用,且支付該工程款項所簽發之發票日為88年1 月31日之支票金額已達數百萬而顯無力入帳、週轉不靈,而無支付能力,更遑論支付追加之金額,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將向家福公司承攬之另一「花蓮美食街空調工程」(工程地點為花蓮市新城鄉),於87年10月28日向告訴人基洋公司佯稱:代為承作抽排工程中之配管工程、工程總額為35萬元等語;同日並向告訴人鷹揚公司訛稱:代為承作抽排工程中之配電工程、工程總額為22萬5 千元等語;同日再向告訴人頂堡工程行負責人李榮南佯以:代承作美食街工程,工程款88萬元等語;同月30日又向告訴人高等公司佯以:承作新城鄉之抽排新建工程、工程總額為155 萬等語;88年10、11月間,再承前犯意,向告訴人基洋公司佯稱:可支付追加工程款,金額為19萬1500元等語;並向告訴人鷹揚公司佯稱:代為承作追加工程,可支付工程款15萬元等語;又向告訴人高等公司佯稱:可再支付追加工程款109 萬4400元,請代為承作追加工程等語,均使告訴人基洋公司、鷹揚公司、高等公司、頂堡工程行負責人李榮南陷於錯誤,誤信為真實,而加以承作。詎被告明知已無力支付,竟一面將用以支付「美食街空調工程」工程款之票據、發票日均押在88年1 月31日與同年2 月28日,另一方面卻在88年1 月間將3 百多萬元款項匯往國外,並將公司所有之4 輛車輛交給員工處分,待88年1 月31日大量退票後,即於翌日遭通知退票當日辦理退保、歇業,並於隔日(88年2 月2 日)出境,對債款置之不理,告訴人基洋公司、鷹揚公司、高等公司、頂堡工程行負責人李榮南始知受騙。㈡被告於87年3 、4 月間向告訴人旭大電機有限公司(下稱旭大公司)訂購各135 萬元、24萬元之材料後,即力瞞週轉不靈之情,僅給付定金40萬元與1 筆4 萬8 千元之款項資以搪塞後,待87年10月份,又另行起意,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再向告訴人旭大公司佯稱可支付貨款,並再追加訂購機器等語,使告訴人旭大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為真實,而於87年10月份陸續交貨後,詎所應給付之貨款109 萬7,478 元與追加貨款6 萬3,683 元,均分文未付後,告訴人旭大公司始知受騙。㈢被告基於前開不法所有之犯意,於87年10月1 日及同年11月16日,以慶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揚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帆公司)佯稱:購買空調設備2 批等語,使告訴人揚帆公司誤信為真實,交付貨物。詎告訴人揚帆公司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被告竟無力支付現款,且持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2 之支票2 張欲供清償,結果仍未獲兌現,揚帆公司使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2月2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64號卷第76頁),並經本院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被告個人資料屬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本件暨經諭知不受理判決,則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39號偵查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760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判,應退回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金額(新臺幣)│ 交貨日  │ 發票日 │轉包公司  │
├──┼─────┼───────┼─────┼────┼─────┤
│1   │ 高盛公司 │  504852元    │ 87.10.01 │ 88.1.31│揚帆公司  │
│  │ 甲○○   │              │          │        │          │
├──┼─────┼───────┼─────┼────┼─────┤
│2   │ 同上     │  136044元    │ 87.11.16 │ 88.2.28│同上      │
├──┼─────┼───────┼─────┼────┼─────┤
│3   │ 同上     │   28500元    │     │ 88.1.31│基洋公司  │
├──┼─────┼───────┼─────┼────┼─────┤
│4   │ 同上    │  115000元    │     │ 同上   │同上      │
├──┼─────┼───────┼─────┼────┼─────┤
│5   │ 同上    │  60900元    │     │ 88.2.28│鷹揚公司  │
├──┼─────┼───────┼─────┼────┼─────┤
│6   │ 同上    │   7500元    │     │ 同上   │同上      │
├──┼─────┼───────┼─────┼────┼─────┤
│7   │ 同上    │  94500元    │     │ 同上   │同上      │
├──┼─────┼───────┼─────┼────┼─────┤
│8   │ 同上     │  157500元    │      │ 88.1.31│同上      │
├──┼─────┼───────┼─────┼────┼─────┤
│9   │ 同上   │  675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0  │ 同上   │   450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1  │ 同上   │   80000元    │       │ 同上   │高等公司  │
├──┼─────┼───────┼─────┼────┼─────┤
│12  │ 同上   │  100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3  │ 同上   │  460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4  │ 同上    │  465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5  │ 同上    │  35510元    │     │ 同上   │同上      │
├──┼─────┼───────┼─────┼────┼─────┤
│16  │ 同上    │  100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7  │ 同上   │  69600元    │     │ 同上   │同上      │
├──┼─────┼───────┼─────┼────┼─────┤
│18  │ 同上   │  877500元    │     │ 同上   │旭大公司  │
├──┼─────┼───────┼─────┼────┼─────┤
│19  │ 同上   │   4578元    │     │ 同上   │同上      │
├──┼─────┼───────┼─────┼────┼─────┤
│20  │ 同上   │  215400元    │     │ 同上   │同上      │
├──┼─────┼───────┼─────┼────┼─────┤
│21  │ 同上     │ 15000 元    │      │ 同上   │頂堡工程行│
├──┼─────┼───────┼─────┼────┼─────┤
│22  │ 同上    │  同上       │      │ 88.2.28│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轉包公司  │ 工程日期\款項(新臺幣)     │ 支付情形 (新臺幣)                      │
├──┼─────┼───────────────┼─────────────────────┤
│1   │基洋公司  │                              │                                          │
│   │          │ 空調新建87.3.28 \195 萬元  │ 尚欠26萬元                               │
│   │         │ 美食街87.10.28\35萬元       │ 尚欠15萬元                               │
│   │      │ 追加 19萬1500元             │ 分文未付                                │
├──┼─────┼───────────────┼─────────────────────┤
│2   │鷹揚公司  │                              │                                          │
│   │          │ 空調新建87.9.24 \135 萬元  │ 尚欠43萬2900元工程款(不包括10%保留款) │
│   │         │ 美食街87.10.28\22萬500 元   │ 均未付款                                 │
│   │      │ 追加  15萬元              │ 追加部分分文未償                         │
├──┼─────┼───────────────┼─────────────────────┤
│3   │高等公司  │                              │                                          │
│   │          │ 空調新建87.3.28 \408 萬元   │                                          │
│   │         │ 美食街87.10.30\155萬元      │  包括空調新建部分退票金額71萬6710元      │
│   │      │                      │(不包括10%保留款)                      │
│   │      │ 追加 109萬4415元            │追加部分分文未償                          │
├──┼─────┼───────────────┼─────────────────────┤
│4   │旭大公司  │                              │                                          │
│   │          │ 空調新建87.3.23 \135 萬   │ 僅給付定金45萬元                         │
│   │         │ 美食街   24萬元        │ 僅給付定金48000元                        │
│   │         │                      │ 共109萬7478元未給付                      │
│   │      │ 追加  63683元              │ 追加部分分文未償                         │
├──┼─────┼───────────────┼─────────────────────┤
│5   │頂堡工程行│                              │                                          │
│   │          │空調新建87.9.10 \100 萬元  │ 僅付定金20萬元、第一期30萬元[ 不包括保留 │
│   │          │                             │ 款]                                      │
│    │          │美食街87.10.28\88萬元      │ 88萬元分文未付。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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