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莊松泉顏銀秋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3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3 月27日98年度審簡字第550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9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之戶籍地係高雄市○○區○○路62之2 號11樓,平日則居高雄市○○區○○路386 號5 樓,業據被告於歷次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而被告經本院以審判程序傳票分別送達被告上開戶籍地及居所,合法傳喚,生送達效力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等情,有民國98年6 月5 日被告之受僱人鄭朝仁簽收本院審判程序傳票之送達回證、98年6月8 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以為送達之送達回證及98年7 月2日審判期日報到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7 號卷宗第42、46、51頁),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先予說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惟業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作為本件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三、本件被告上訴意旨雖以:伊並沒有拿走被害人丙○○的提款卡、存摺,只有拿來影印後就立刻歸還云云。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並補充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071 、28886 、21856 、9210號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全卷」。

四、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論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審酌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提供被害人之帳戶存摺供詐欺集團犯罪使用,牟取不法利益,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兼衡被害人受騙之金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4 條、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併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從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550 號刑事簡易判決(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19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5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