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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廖建瑜陳盈吉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8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民國98年10月8 日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甲○○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甲○○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係「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誤繕,此觀原判決之事實欄記載甲○○係基於「幫助犯意」(見事實欄第一點第5 、6 行)及理由欄記載被告甲○○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理由第三點第9 行)自明,惟上開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1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