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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緝字第21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蔡廣昇王琁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緝字第21號

自訴人
南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自訴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85年間,擔任南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福公司)之業務員,對於向客戶所收取之汽車保險費,負有繳納與保險公司或南福公司之責任,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收取汽車保險費後,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收取時間、金額、繳款人均詳如附表所示),嗣經南福公司向客戶催收保險費,經客戶表示已將保險費交與被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自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係有期徒刑5 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則為20年,是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自屬對行為人較不利,比較結果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343 條亦有明文。而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解釋闡釋在案。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其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四分之一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另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亦經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甚詳。

四、經查,自訴人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係於85年11月9 日完成犯行,其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6年2 月13日通緝在案,有本院86年2 月13日高澤刑山字第158 號通緝書1 紙在卷可查,審判因而不能進行,依上開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應一併計算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合計為12年6 月。又自訴人係於85年12月31日提起自訴,迄至被告於86年2 月13日經本院通緝之期間(共計1 月13日),依上開大法官會議138 號解釋意旨,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並與本罪之追訴及時效停止期間12年6 月一併計算,合計為12年7 月又13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係85年11月9日,則本件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98年6 月22日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犯前開業務侵占案件之追訴權,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2 條第2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繳款人│  車號  │ 侵占金額 │
├──┼────┼───┼────┼─────┤
│ 1  │85.11.09│賴寶山│YQ-5039 │4萬8,920元│
├──┼────┼───┼────┼─────┤
│ 2  │85.10.18│孫嘉雯│YQ-5518 │4萬9,131元│
├──┼────┼───┼────┼─────┤
│ 3  │85.10.23│劉如珍│YL-4568 │4萬8,718元│
├──┼────┼───┼────┼─────┤
│ 4  │85.06.03│陳若瑟│YK-3839 │4萬1,607元│
├──┼────┼───┼────┼─────┤
│ 5  │85.06   │林昭賞│YP-4277 │3萬5,952元│
├──┼────┼───┼────┼─────┤
│ 6  │85.09   │杜忠美│J8-0485 │3萬9,3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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