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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志銘吳芝瑛陳松檀

  • 當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有竊盜、偽造有價證券之前案紀錄,於後開行為前最後1 次經徒刑執行完畢,係因民國88年間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2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89年2 月17日入監執行,90年6 月13日因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90年9 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執行完畢。 二、詎其經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不知悔悟,其雖有輕度智能障礙,然依智識能力、生活經驗仍可預見某自稱「林博榮」之成年男子徵求以其名義登記為虛設公司「勁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彩公司)負責人之目的,係藉以供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用,竟與「林博榮」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7 月間某日將國民身分證提供予「林博榮」,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迄至該公司於92年10月2 日〔起訴書記載為8 日〕另由李中正〔98年9 月18日死亡,另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不受理判決確定〕申請變更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方解任),並陪同「林博榮」前往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成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旋由「林博榮」於92年8 月至12月,即以乙○○、李中正相繼為勁彩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先後自不詳管道取得附表所示5 家營業人,共計56張,登載交易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3,821,529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勁彩公司之進項憑證,於92年9 月至12月勁彩公司申報營業稅時,虛偽申報進項金額以扣抵營業稅,又以勁彩公司名義連續填製內容不實、金額共計52,929,743元之統一發票供附表所示12家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幫助渠等逃漏合計達2,631,490 元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被告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有前揭犯罪事實,辯稱:伊不清楚身分證在何時何地遺失云云(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案卷〔下稱本院卷㈠〕第59頁)。惟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伊在意誠路1 號有成立一個勁彩實業有限公司;伊有到過該公司意誠路的地址,是自稱「林博榮」之人找伊當老闆的;伊拿身分證給林博榮,印章是他刻的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83 號案卷〔下稱偵卷㈠〕第21頁),並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指述綦詳,復有勁彩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7年7 月23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70010088號函附「瑩聯股份有限公司」取具勁彩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案之處分書、承諾書、統一發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7年10月17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970209597號函附「柏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合太企業有限公司」取得虛設行號勁彩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成果回報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7年7 月30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71019476號函附「長泰人造樹脂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勁彩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案、扣抵銷項稅額案查核成果回報表、處分書及相關交易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7年8 月7 日南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70027517號函附「賓鈺汽車有限公司」取得勁彩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處分書、勁彩公司進銷交易流程圖、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勁彩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勁彩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勁彩公司營業稅申報書、「翊精企業有限公司」、「巧奇得企業有限公司」、「亞赫實業有限公司」、「冠然興業有限公司」、「承信精密有限公司」之稅籍資料查詢、「伍克實業有限公司」、「明運工程有限公司」、「瑞師國際行銷股份有公司」之稅籍資料查詢、「力門實業有限公司」、「賓鈺汽車有限公司」、「海娉企業有限公司」、「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泰人造樹脂化工有限公司」、「家興企業行」、「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稅籍資料查詢、「勁彩公司之銷項去路-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條件買賣銷售合約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勁彩公司之銷項去路-柏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資料、記載晁欣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支票號碼:LA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經查迄今尚未兌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7年6 月17日97國世銀新店字第0970000086號函、「勁彩公司之銷項去路-晁欣實業有限公司」之查核資料、「勁彩公司之銷項去路-瑩聯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資料、「勁彩公司之銷項去路-世合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查核資料、勁彩公司之雙掛號退回資料及被告知戶籍資料、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7年6 月3 日彰雄字第0971304-1 號函附勁彩公司交易傳票、安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7年5 月2 日(97)安北高字第0976000236號函附檢送勁彩公司之存款明細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本院98年8 月26日進行準備程序期日時,雖翻異前詞辯稱身分證不知於何時何地遺失云云(本院卷㈠第59頁反面),嗣於98年9 月21日續行準備程序期日時,又改稱:伊都是跟「阿吉」接觸,他們將伊的身分證拿去申辦,內容伊不清楚云云(本院卷㈠第65頁反面),不僅所言矛盾,無從採取,衡情,被告乙○○於92年7 月間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成為勁彩公司負責人時,除提供身分證交「林博榮」辦理外,並親自簽寫相關資料等情,既經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在卷,依其所辯雖推稱係遭「林博榮」強押所簽云云(偵卷㈠第21頁),然此除與其另又自行交付身分證之情節矛盾,不足採信,嗣其在變更登記完成後,猶配合於92年9 月16日前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領取該公司統一發票,並接受稅務員訪問而製作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在卷(卷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268 頁),另被告乙○○雖罹有輕度智能障礙,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附卷可參(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6號案卷〔下稱本院卷㈡〕第41 頁 ),然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函調其臨床心理報告結果,其總智商除尚有58分外,依其在本院審理時詢答情形,大致能正常應對,就自己在偵查中所為不利之陳述,猶知設詞翻異掩飾,依其自述曾受有國小畢業教育程度,前揭行為當時對於自己並無管理勁彩公司而擔任負責人之能力,竟仍自主配合「林博榮」辦理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並領取統一發票,是其主觀上對於前揭行為亦顯有認識及意欲,犯行堪予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乙○○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此外,被告雖於98年9 月2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聲請傳喚證人李中正到庭證明渠2 人均為該公司人頭負責人云云,然此不僅與本件待證事項無關,茲證人李中正於被告前開聲請前,已於98年9 月8 日死亡,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另案判決不受理等情,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參,是此部分證人顯無傳喚之必要性及可能性,爰不予調查,附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63 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商業會計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 ㈡刑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若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3 元,比較新舊法結果,就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本刑有罰金刑部分,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所定罰金刑之下限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另被告本即商業負責人,並無適用第31條第1 項但書減輕其刑之餘地,該修正亦未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⒋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自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因修正後之法律增加「故意」之要件,此部分比較新舊法律之結果,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⒍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就加重而言,修正前僅就最高度加重,顯有利於被告。 ⒎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 月2 日修正後之刑法,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乙○○與「林博榮」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並推由該成年男子實施,均為共同正犯;另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林博榮」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例,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乙○○前於88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2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89年2 月17日入監執行,90年6 月13日因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90年9 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乃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兼有2 以上刑之加重事由,遞加重之。 四、爰審酌被告乙○○為64年6 月21日出生,受有國小畢業教育程度,無業之人,有年籍資料附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本件犯罪時年28歲,此次犯罪前有多次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除構成累犯要件刑之執行紀錄,已如前述,不再重複評價者外,另有:㈠82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82年度易字第53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確定;㈡86年間再犯竊盜罪,經本院86年度鳳簡字第92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7年2 月19日入監執行,87年7 月8 日因期滿出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素行非佳,本件配合擔任公司負責人,任由共犯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之手段,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危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甚鉅,及其犯罪分工之角色、虛開發票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於本件被告犯罪後,業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已如前述,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規定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規定則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3 千元折算1 日,是依前開說明,並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宣告減刑之積極要件相合,復無同條例第5 條規定之消極要件存在,符合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仍依前述易刑原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一(勁彩公司之進項資料):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一)│翊精企業有│30 │2,945萬5,356│147萬3,269│ │ │限公司 │ │ │ │ ├───┼─────┼────┼──────┼─────┤ │(二)│巧奇得企業│13 │1,180萬5,298│ 59萬 267│ │ │有限公司 │ │ │ │ ├───┼─────┼────┼──────┼─────┤ │(三)│亞赫實業有│9 │ 704萬5,650│ 35萬2,284│ │ │限公司 │ │ │ │ ├───┼─────┼────┼──────┼─────┤ │(四)│冠然興業有│3 │ 361萬5,825│ 18萬 791│ │ │限公司 │ │ │ │ ├───┼─────┼────┼──────┼─────┤ │(五)│承信精密有│1 │ 188萬9,400│ 9萬4,470│ │ │限公司 │ │ │ │ ├───┴─────┼────┴──────┼─────┤ │合 計 │ 5,382萬1,529元 │269萬 │ │ │ │1,081元 │ └─────────┴───────────┴─────┘ 附表二(勁彩公司之銷項資料-非虛設行號):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稅額 │ │號│ │ │(元) │(元) │ ├─┼──────┼──────┼─────┼────┤ │1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有限公司 │ │ │ │ ├─┼──────┼──────┼─────┼────┤ │2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有限公司 │ │ │ │ ├─┼──────┼──────┼─────┼────┤ │3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78萬5,000 │3萬9,250│ │ │有限公司 │ │ │ │ ├─┼──────┼──────┼─────┼────┤ │4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2萬 │4萬1,000│ │ │有限公司 │ │ │ │ ├─┼──────┼──────┼─────┼────┤ │5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有限公司 │ │ │ │ ├─┼──────┼──────┼─────┼────┤ │6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78萬 │3萬9,000│ │ │有限公司 │ │ │ │ ├─┼──────┼──────┼─────┼────┤ │7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4萬 │4萬2,000│ │ │有限公司 │ │ │ │ ├─┼──────┼──────┼─────┼────┤ │8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2萬5,000 │4萬1,250│ │ │有限公司 │ │ │ │ ├─┼──────┼──────┼─────┼────┤ │9 │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有限公司 │ │ │ │ ├─┼──────┼──────┼─────┼────┤ │10│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79萬 │3萬9,500│ │ │有限公司 │ │ │ │ ├─┼──────┼──────┼─────┼────┤ │11│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4萬9,000 │4萬2,450│ │ │有限公司 │ │ │ │ ├─┼──────┼──────┼─────┼────┤ │12│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3萬 │4萬1,500│ │ │有限公司 │ │ │ │ ├─┼──────┼──────┼─────┼────┤ │13│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78萬 │3萬9,000│ │ │有限公司 │ │ │ │ ├─┼──────┼──────┼─────┼────┤ │14│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77萬 │3萬8,500│ │ │有限公司 │ │ │ │ ├─┼──────┼──────┼─────┼────┤ │15│虹優科技股份│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有限公司 │ │ │ │ ├─┼──────┼──────┼─────┼────┤ │16│虹優科技股份│WY00000000 │84萬3,700 │4萬2,185│ │ │有限公司 │ │ │ │ ├─┼──────┼──────┼─────┼────┤ │17│虹優科技股份│WY00000000 │81萬2,000 │4萬 600│ │ │有限公司 │ │ │ │ ├─┼──────┼──────┼─────┼────┤ │18│虹優科技股份│WY00000000 │84萬8,000 │4萬2,400│ │ │有限公司 │ │ │ │ ├─┼──────┼──────┼─────┼────┤ │19│虹優科技股份│WY00000000 │84萬4,100 │4萬2,205│ │ │有限公司 │ │ │ │ ├─┼──────┼──────┼─────┼────┤ │20│虹優科技股份│WY00000000 │83萬8,400 │4萬1,920│ │ │有限公司 │ │ │ │ ├─┼──────┼──────┼─────┼────┤ │21│虹優科技股份│WY00000000 │82萬2,000 │4萬1,100│ │ │有限公司 │ │ │ │ ├─┼──────┼──────┼─────┼────┤ │22│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49萬9,200 │2萬4,960│ │ │公司 │ │ │ │ ├─┼──────┼──────┼─────┼────┤ │23│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42萬7,500 │2萬1,375│ │ │公司 │ │ │ │ ├─┼──────┼──────┼─────┼────┤ │24│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18萬 600 │ 9,030│ │ │公司 │ │ │ │ ├─┼──────┼──────┼─────┼────┤ │25│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39萬2,700 │1萬9,635│ │ │公司 │ │ │ │ ├─┼──────┼──────┼─────┼────┤ │26│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34萬 │1萬7,000│ │ │公司 │ │ │ │ ├─┼──────┼──────┼─────┼────┤ │27│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38萬8,500 │1萬9,425│ │ │公司 │ │ │ │ ├─┼──────┼──────┼─────┼────┤ │28│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38萬5,000 │1萬9,250│ │ │公司 │ │ │ │ ├─┼──────┼──────┼─────┼────┤ │29│晁欣實業有限│WY00000000 │38萬6,500 │1萬9,325│ │ │公司 │ │ │ │ ├─┼──────┼──────┼─────┼────┤ │30│瑩聯股份有限│WY00000000 │50萬1,500 │2萬5,075│ │ │公司 │ │ │ │ ├─┼──────┼──────┼─────┼────┤ │31│瑩聯股份有限│WY00000000 │50萬3,500 │2萬5,175│ │ │公司 │ │ │ │ ├─┼──────┼──────┼─────┼────┤ │32│瑩聯股份有限│WY00000000 │50萬7,000 │2萬5,325│ │ │公司 │ │ │ │ ├─┼──────┼──────┼─────┼────┤ │33│瑩聯股份有限│WY00000000 │50萬 │2萬5,000│ │ │公司 │ │ │ │ ├─┼──────┼──────┼─────┼────┤ │34│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39萬6,270 │1萬9,814│ │ │有限公司 │ │ │ │ ├─┼──────┼──────┼─────┼────┤ │35│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42萬4,000 │2萬1,200│ │ │有限公司 │ │ │ │ ├─┼──────┼──────┼─────┼────┤ │36│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45萬2,200 │2萬2,610│ │ │有限公司 │ │ │ │ ├─┼──────┼──────┼─────┼────┤ │37│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45萬2,550 │2萬2,628│ │ │有限公司 │ │ │ │ ├─┼──────┼──────┼─────┼────┤ │38│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42萬3,300 │2萬1,165│ │ │有限公司 │ │ │ │ ├─┼──────┼──────┼─────┼────┤ │39│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41萬9,900 │2萬 995│ │ │有限公司 │ │ │ │ ├─┼──────┼──────┼─────┼────┤ │40│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41萬4,375 │2萬 719│ │ │有限公司 │ │ │ │ ├─┼──────┼──────┼─────┼────┤ │41│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37萬8,950 │1萬8,948│ │ │有限公司 │ │ │ │ ├─┼──────┼──────┼─────┼────┤ │42│柏樺科技股份│WY00000000 │26萬3,000 │1萬3,150│ │ │有限公司 │ │ │ │ ├─┼──────┼──────┼─────┼────┤ │43│世合泰有限公│VY00000000 │31萬8,630 │1萬5,932│ │ │司 │ │ │ │ ├─┼──────┼──────┼─────┼────┤ │44│世合泰有限公│VY00000000 │26萬7,800 │1萬3,390│ │ │司 │ │ │ │ ├─┼──────┼──────┼─────┼────┤ │45│長泰人造樹脂│VY00000000 │67萬 800 │3萬3,540│ │ │化工有限公司│ │ │ │ ├─┼──────┼──────┼─────┼────┤ │46│長泰人造樹脂│VY00000000 │69萬6,800 │3萬4,840│ │ │化工有限公司│ │ │ │ ├─┼──────┼──────┼─────┼────┤ │47│長泰人造樹脂│VY00000000 │58萬 500 │2萬9,025│ │ │化工有限公司│ │ │ │ ├─┼──────┼──────┼─────┼────┤ │48│長泰人造樹脂│VY00000000 │65萬2,600 │3萬2,630│ │ │化工有限公司│ │ │ │ ├─┼──────┼──────┼─────┼────┤ │49│賓鈺汽車有限│WY00000000 │32萬8,200 │1萬5,410│ │ │公司 │ │ │ │ ├─┼──────┼──────┼─────┼────┤ │50│賓鈺汽車有限│WY00000000 │28萬7,500 │1萬4,375│ │ │公司 │ │ │ │ ├─┼──────┼──────┼─────┼────┤ │51│賓鈺汽車有限│WY00000000 │26萬8,500 │1萬3,425│ │ │公司 │ │ │ │ ├─┼──────┼──────┼─────┼────┤ │52│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4萬5,000 │4萬2,250│ │ │公司 │ │ │ │ ├─┼──────┼──────┼─────┼────┤ │53│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79萬 │3萬9,500│ │ │公司 │ │ │ │ ├─┼──────┼──────┼─────┼────┤ │54│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77萬5,000 │3萬8,750│ │ │公司 │ │ │ │ ├─┼──────┼──────┼─────┼────┤ │55│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78萬8,000 │3萬9,400│ │ │公司 │ │ │ │ ├─┼──────┼──────┼─────┼────┤ │56│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3萬 │4萬1,500│ │ │公司 │ │ │ │ ├─┼──────┼──────┼─────┼────┤ │57│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1萬 │4萬 500│ │ │公司 │ │ │ │ ├─┼──────┼──────┼─────┼────┤ │58│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4萬 │4萬2,000│ │ │公司 │ │ │ │ ├─┼──────┼──────┼─────┼────┤ │59│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公司 │ │ │ │ ├─┼──────┼──────┼─────┼────┤ │60│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77萬5,000 │3萬5,750│ │ │公司 │ │ │ │ ├─┼──────┼──────┼─────┼────┤ │61│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5萬 │4萬2,500│ │ │公司 │ │ │ │ ├─┼──────┼──────┼─────┼────┤ │62│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4萬2,000 │4萬2,100│ │ │公司 │ │ │ │ ├─┼──────┼──────┼─────┼────┤ │63│力門實業有限│VY00000000 │82萬 │4萬1,000│ │ │公司 │ │ │ │ ├─┼──────┼──────┼─────┼────┤ │64│海娉企業有限│WY00000000 │95萬8,250 │4萬7,918│ │ │公司 │ │ │ │ ├─┼──────┼──────┼─────┼────┤ │65│海娉企業有限│WY00000000 │148萬1,125│7萬4,056│ │ │公司 │ │ │ │ ├─┼──────┼──────┼─────┼────┤ │66│海娉企業有限│WY00000000 │95萬 350 │4萬7,518│ │ │公司 │ │ │ │ ├─┼──────┼──────┼─────┼────┤ │67│海娉企業有限│WY00000000 │21萬1,515 │1萬 576│ │ │公司 │ │ │ │ ├─┼──────┼──────┼─────┼────┤ │68│海娉企業有限│WY00000000 │88萬7,500 │4萬4,375│ │ │公司 │ │ │ │ ├─┼──────┼──────┼─────┼────┤ │69│海娉企業有限│WY00000000 │112萬 │5萬6,000│ │ │公司 │ │ │ │ ├─┼──────┼──────┼─────┼────┤ │70│安德越科技股│WY00000000 │93萬3,408 │4萬6,670│ │ │份有限公司 │ │ │ │ ├─┼──────┼──────┼─────┼────┤ │71│安德越科技股│WY00000000 │91萬1,840 │4萬5,592│ │ │份有限公司 │ │ │ │ ├─┼──────┼──────┼─────┼────┤ │72│安德越科技股│WY00000000 │90萬 70 │4萬5,004│ │ │份有限公司 │ │ │ │ ├─┼──────┼──────┼─────┼────┤ │73│安德越科技股│WY00000000 │90萬9,510 │4萬5,475│ │ │份有限公司 │ │ │ │ ├─┼──────┼──────┼─────┼────┤ │74│中方國際股份│WY00000000 │64萬3,000 │3萬2,150│ │ │有限公司 │ │ │ │ ├─┼──────┼──────┼─────┼────┤ │75│中方國際股份│WY00000000 │71萬6,100 │3萬5,805│ │ │有限公司 │ │ │ │ ├─┼──────┼──────┼─────┼────┤ │76│中方國際股份│WY00000000 │69萬5,500 │3萬4,775│ │ │有限公司 │ │ │ │ ├─┼──────┼──────┼─────┼────┤ │77│中方國際股份│WY00000000 │67萬5,400 │3萬3,770│ │ │有限公司 │ │ │ │ ├─┼──────┼──────┼─────┼────┤ │78│中方國際股份│WY00000000 │62萬5,000 │3萬1,250│ │ │有限公司 │ │ │ │ ├─┼──────┼──────┼─────┼────┤ │79│家興企業行 │VY00000000 │16萬1,100 │ 8,055│ ├─┴──────┼──────┴─────┼────┤ │合      計│     5,292萬9,743元│263萬 │ │ │   │1,490 元│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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