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吳佳樺
- 被告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9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5年3 月14日起,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友源」之成年男子之邀,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 392 號1 樓「鈺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鈺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王友源」則為鈺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等明知鈺成公司於95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無實際向附表一所示寶騏企業社、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盛大公司)、寰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東公司)進貨,亦未銷貨予附表二所示鼎笈機電工程公司等13家公司之事實,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寶騏企業社等3 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紙,藉以充作鈺成公司之進項憑證,再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鈺成公司95年度營業稅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鈺成公司之銷項稅額,合計幫助鈺成公司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21 萬271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㈡乙○○復與「王友源」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於領得鈺成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王友源」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48紙,再分別將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檢察官誤繕為交予附表二所示之13家公司),該等公司再持各該發票,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之公司逃漏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之營業稅(檢察官誤繕為幫助附表二所示之13家公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亨明、歐春園、蔡汶玲、蔡福來、曾濬家、張祐慈、余世偉、許秀英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鈺成公司、寶騏企業社、盛大公司與寰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委託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鈺成公司95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30名、鈺成公司95年11月至同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鈺成公司95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30名、鈺成公司95年11月至同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各1 份、附表一編號1 所示統一發票4 紙、鈺成公司與寶騏企業社95年11月至同年12月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鈺成公司與盛大公司95年11月5 至同年12月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1 份、附表一編號2 所示統一發票2 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2 紙、附表一編號3 所示統一發票5 紙、鈺成公司與寰東公司95年11月至同年12月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1 紙、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笈公司)、靖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靖崗公司)、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日月昇公司)、臺灣維齊有限公司(下稱維齊公司)、楠峰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楠峰公司)、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豐公司)、彰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彰達公司)、全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擎公司)、恆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恆強公司)、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珀公司)、樺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樺鎂公司)、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名公司)、富甯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甯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附表二編號1 所示統一發票3 紙、附表二編號2 所示統一發票4 紙、附表二編號3 所示統一發票1 紙、附表二編號4 所示統一發票6 紙、附表二編號5 所示統一發票1 紙、維齊公司95年1 月至同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維齊公司與鈺成公司95年1 月至同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各1 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6 份、附表二編號6 所示統一發票4 紙、附表二編號7 所示統一發票1 紙、附表二編號9 所示統一發票1 紙、附表二編號10所示統一發票4 紙、附表二編號11所示統一發票2 紙、附表二編號12所示統一發票1 紙、附表二編號13所示統一發票11紙、富甯公司95年1 月至同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富甯公司與鈺成公司95年1 月至同年12月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各1 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11紙、附表二編號8 所示統一發票9 紙、靖崗公司與鈺成公司95年1 月至同年12月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1 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6 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96年7 月30日96烏日字第0960000254號函、說明書2 份在卷可稽(見資料卷第1 至2 、19、22、24至29、48、50至65、69、77、82、86至90、93 、95 至101 、103 至104 、110 、113 、124 、127 、129 至133 、137 、139 至140 、142 至152 、163 、184 、187 至194 、209 至212 、221 、 229 、244 至245 、247 、253 至265 、269 、271 、274 、277 、280 、283 、285 、288 、291 、312 、322 至 326 、328 頁),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後,稅捐稽徵法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則增定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被告係「鈺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友源」之成年男子則係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公司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應處徒刑時,僅轉嫁處罰身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被告,不轉嫁予實際負責人之「王友源」(參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惟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公司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應處徒刑時,則轉嫁予實際負責人「王友源」,不轉嫁予被告,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 四、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乙○○為「鈺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友源」之成年男子則係「鈺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依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鈺成公司」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應處徒刑時,僅轉嫁予實際負責人「王友源」,是被告所為事實一㈠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事實一㈠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將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發票交付予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鼎笈等10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該10家公司則持上開發票(不含附表二編號2 、5 、12 之 發票)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核其所為事實一㈡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靖崗公司、楠峰公司、大名公司並未申報附表二編號2 、5 、12所示6 張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該部分自不構成逃漏稅捐罪,附此敘明)。又「王友源」以鈺成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被告對此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是被告具有商業會計法第4 條商業負責人身分,就事實一㈡之填製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與「王友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而依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公司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應處徒刑時,固應轉嫁予實際負責人「王友源」,惟因被告乙○○與「王友源」為本案事實一㈡之犯行係在稅捐稽徵法修正前所犯,已如前述,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公司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應處徒刑時,僅轉嫁處罰身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被告,不轉嫁予實際負責人「王友源」(參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應適用對「王友源」較有利之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僅論以「王友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是被告就事實一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與「王友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與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因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各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予如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鼎笈等10家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其交付每一公司張數不等之統一發票幫助各該公司逃漏應每2 個月申報1 次之營業稅捐之行為,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且其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被告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核均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03號判決亦同此見解)。被告所犯事實一㈠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1 罪、事實一㈡之填製不實罪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乙○○擔任「鈺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使「鈺成公司」及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之公司得以逃漏稅捐,竟取得附表一所示3 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1紙,以之充作「鈺成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扣底銷項稅額,並開立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48紙,幫助附表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考量被告參與本案犯罪之情節、「鈺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金額、「鈺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金額及幫助附表二編號1 、3 、4 、6 至11、13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 年12 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同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又本條係指96年7 月16日上開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同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該條例施行後始行通緝者,不論是否自動歸案,均無上開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2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97年6 月2 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於98年8 月29日經警緝獲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1 份在卷可考(見偵二卷第3 、6 頁),足認上開通緝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修正施行後所為,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同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適用。是被告為事實一㈠、㈡之犯行,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均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斟酌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之情狀(見院二卷第59頁),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廖佳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鈺成公司進貨部分 ┌──┬───────┬───┬──────┬─────┬──────┬──────┬───────┐ │編號│銷售人公司名稱│子編號│發票時間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新│稅額(新臺幣│備註 │ │ │及統一編號 │ │ │ │臺幣) │) │ │ ├──┼───────┼───┼──────┼─────┼──────┼──────┼───────┤ │ 1 │寶騏企業社 │1-1 │95年11月10日│QU00000000│116萬4356元 │5萬8218元 │寶騏企業社漏報│ │ │(00000000) ├───┼──────┼─────┼──────┼──────┤4 筆銷項發票 │ │ │ │1-2 │95年11月17日│QU00000000│397萬6588元 │19萬8829元 │ │ │ │ ├───┼──────┼─────┼──────┼──────┤ │ │ │ │1-3 │95年11月22日│QU00000000│121萬5565元 │6萬778元 │ │ │ │ ├───┼──────┼─────┼──────┼──────┤ │ │ │ │1-4 │95年12月5日 │QU00000000│98萬6754元 │4萬9338元 │ │ │ │ ├───┴──────┴─────┼──────┼──────┤ │ │ │ │總計 │734萬3263元 │36萬7163元 │ │ ├──┼───────┼───┬──────┬─────┼──────┼──────┼───────┤ │ 2 │盛大公司 │2-1 │95年11月6日 │QU00000000│195萬元 │9萬7500元 │盛大公司為虛設│ │ │(00000000) ├───┼──────┼─────┼──────┼──────┤行號 │ │ │ │2-2 │95年12月 │QU00000000│265萬元 │13萬2500元 │ │ │ │ ├───┴──────┴─────┼──────┼──────┤ │ │ │ │總計 │460萬元 │23萬 │ │ ├──┼───────┼───┬──────┬─────┼──────┼──────┼───────┤ │ 3 │寰東公司 │3-1 │95年12月12日│QU00000000│577萬1950元 │28萬8598元 │ │ │ │(00000000) ├───┼──────┼─────┼──────┼──────┤ │ │ │ │3-2 │95年12月18日│QU00000000│574萬7998元 │28萬7400元 │ │ │ │ ├───┼──────┼─────┼──────┼──────┤ │ │ │ │3-3 │95年12月19日│QU00000000│450萬元 │22萬5000元 │ │ │ │ ├───┼──────┼─────┼──────┼──────┤ │ │ │ │3-4 │95年12月20日│QU00000000│1556萬1310元│77萬8066元 │ │ │ │ ├───┼──────┼─────┼──────┼──────┤ │ │ │ │3-5 │95年12月22日│QU00000000│72萬9681元 │3萬6484元 │ │ │ │ ├───┴──────┴─────┼──────┼──────┤ │ │ │ │總計 │3231萬939元 │161萬5548元 │ │ ├──┴───────┴────────────────┼──────┼──────┼───────┤ │總計 │4425萬4202元│221萬2711元 │ │ └───────────────────────────┴──────┴──────┴───────┘ 附表二:鈺成公司銷貨部分 ┌──┬───────┬───┬──────┬─────┬──────┬──────┬───────┐ │編號│買受人公司名稱│子編號│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備註 │ │ │及統一編號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鼎笈公司 │1-1 │95年12月1日 │QU00000000│156萬8675元 │7萬8434元 │ │ │ │(00000000) ├───┼──────┼─────┼──────┼──────┼───────┤ │ │ │1-2 │95年12月5日 │QU00000000│178萬8975元 │8萬9449元 │ │ │ │ ├───┼──────┼─────┼──────┼──────┼───────┤ │ │ │1-3 │95年12月13日│QU00000000│164萬2350元 │8萬2118元 │ │ │ │ ├───┴──────┴─────┼──────┼──────┼───────┤ │ │ │總計 │500萬元 │25萬1元 │ │ ├──┼───────┼───┬──────┬─────┼──────┼──────┼───────┤ │ 2 │靖崗公司 │2-1 │95年11月10日│QU00000000│57萬6799元 │2萬8840元 │靖崗公司未申報│ │ │(00000000) ├───┼──────┼─────┼──────┼──────┤該4 筆進項發票│ │ │ │2-2 │95年11月13日│QU00000000│98萬6723元 │4萬9336元 │ │ │ │ ├───┼──────┼─────┼──────┼──────┤ │ │ │ │2-3 │95年11月21日│QU00000000│77萬9943元 │3萬8997元 │ │ │ │ ├───┼──────┼─────┼──────┼──────┤ │ │ │ │2-4 │95年11月27日│QU00000000│65萬6535元 │3萬2827元 │ │ │ │ ├───┴──────┴─────┼──────┼──────┤ │ │ │ │總計 │300萬元 │15萬元 │ │ ├──┼───────┼───┬──────┬─────┼──────┼──────┼───────┤ │ 3 │日月昇公司 │3-1 │95年12月21日│QU00000000│74萬元 │3萬7000元 │ │ │ │(00000000) │ │ │ │ │ │ │ ├──┼───────┼───┼──────┼─────┼──────┼──────┼───────┤ │ 4 │維齊公司 │4-1 │95年11月3日 │QU00000000│53萬5000元 │2萬6750元 │ │ │ │(00000000) ├───┼──────┼─────┼──────┼──────┼───────┤ │ │ │4-2 │95年11月13日│QU00000000│46萬5000元 │2萬3250元 │ │ │ │ ├───┼──────┼─────┼──────┼──────┼───────┤ │ │ │4-3 │95年11月27日│QU00000000│64萬3000元 │3萬2150元 │ │ │ │ ├───┼──────┼─────┼──────┼──────┼───────┤ │ │ │4-4 │95年12月5日 │QU00000000│35萬7000元 │1萬7850元 │ │ │ │ ├───┼──────┼─────┼──────┼──────┼───────┤ │ │ │4-5 │95年12月8日 │QU00000000│54萬元 │2萬7000元 │ │ │ │ ├───┼──────┼─────┼──────┼──────┼───────┤ │ │ │4-6 │95年12月28日│QU00000000│46萬元 │2萬3000元 │ │ │ │ ├───┴──────┴─────┼──────┼──────┼───────┤ │ │ │總計 │300萬元 │15萬元 │ │ ├──┼───────┼───┬──────┬─────┼──────┼──────┼───────┤ │ 5 │楠峰公司 │5-1 │95年12月1日 │QU00000000│50萬元 │2萬5000元 │楠峰公司未申報│ │ │(00000000) │ │ │ │ │ │該筆進項發票 │ ├──┼───────┼───┼──────┼─────┼──────┼──────┼───────┤ │ 6 │同豐公司 │6-1 │95年11月8日 │QU00000000│26萬3300元 │1萬3165元 │ │ │ │(00000000) ├───┼──────┼─────┼──────┼──────┼───────┤ │ │ │6-2 │95年11月15日│QU00000000│35萬3800元 │1萬7690元 │ │ │ │ ├───┼──────┼─────┼──────┼──────┼───────┤ │ │ │6-3 │95年11月22日│QU00000000│32萬3100元 │1萬6155元 │ │ │ │ ├───┼──────┼─────┼──────┼──────┼───────┤ │ │ │6-4 │95年12月1日 │QU00000000│19萬8700元 │9935元 │ │ │ │ ├───┴──────┴─────┼──────┼──────┼───────┤ │ │ │總計 │113萬8900元 │5萬6945元 │ │ ├──┼───────┼───┬──────┬─────┼──────┼──────┼───────┤ │ 7 │彰達公司 │7-1 │95年11月1日 │QU00000000│63萬6825元 │3萬1841元 │ │ │ │(00000000) │ │ │ │ │ │ │ ├──┼───────┼───┼──────┼─────┼──────┼──────┼───────┤ │ 8 │全擎公司 │8-1 │95年11月6日 │QU00000000│29萬6210元 │1萬4811元 │ │ │ │(00000000) ├───┼──────┼─────┼──────┼──────┼───────┤ │ │ │8-2 │95年11月7日 │QU00000000│32萬848元 │1萬6042元 │ │ │ │ ├───┼──────┼─────┼──────┼──────┼───────┤ │ │ │8-3 │95年11月17日│QU00000000│46萬429元 │2萬3021元 │ │ │ │ ├───┼──────┼─────┼──────┼──────┼───────┤ │ │ │8-4 │95年11月27日│QU00000000│14萬4305元 │7215元 │ │ │ │ ├───┼──────┼─────┼──────┼──────┼───────┤ │ │ │8-5 │95年11月27日│QU00000000│7萬9238元 │3962元 │ │ │ │ ├───┼──────┼─────┼──────┼──────┼───────┤ │ │ │8-6 │95年12月6日 │QU00000000│23萬8241元 │1萬1912元 │ │ │ │ ├───┼──────┼─────┼──────┼──────┼───────┤ │ │ │8-7 │95年12月7日 │QU00000000│4萬7619元 │2381元 │ │ │ │ ├───┼──────┼─────┼──────┼──────┼───────┤ │ │ │8-8 │95年12月26日│QU00000000│37萬6624元 │1萬8831元 │ │ │ │ ├───┼──────┼─────┼──────┼──────┼───────┤ │ │ │8-9 │95年12月29日│QU00000000│110萬8335元 │5萬5417元 │ │ │ │ ├───┴──────┴─────┼──────┼──────┼───────┤ │ │ │總計 │307萬1849元 │15萬3592元 │ │ ├──┼───────┼───┬──────┬─────┼──────┼──────┼───────┤ │ 9 │恆強公司 │9-1 │95年11月10日│QU00000000│20萬元 │1萬元 │ │ │ │(00000000) │ │ │ │ │ │ │ ├──┼───────┼───┼──────┼─────┼──────┼──────┼───────┤ │ 10 │巨珀公司 │10-1 │95年12月8日 │QU00000000│108萬1250元 │5萬4063元 │ │ │ │(00000000) ├───┼──────┼─────┼──────┼──────┼───────┤ │ │ │10-2 │95年12月13日│QU00000000│120萬5625元 │6萬281元 │ │ │ │ ├───┼──────┼─────┼──────┼──────┼───────┤ │ │ │10-3 │95年12月18日│QU00000000│122萬元 │6萬1000元 │ │ │ │ ├───┼──────┼─────┼──────┼──────┼───────┤ │ │ │10-4 │95年12月21日│QU00000000│120萬7500元 │6萬375元 │ │ │ │ ├───┴──────┴─────┼──────┼──────┼───────┤ │ │ │總計 │471萬4375元 │23萬5719元 │ │ ├──┼───────┼───┬──────┬─────┼──────┼──────┼───────┤ │ 11 │樺鎂公司 │11-1 │95年11月8日 │QU00000000│76萬7250元 │3萬8363元 │ │ │ │(00000000) ├───┼──────┼─────┼──────┼──────┼───────┤ │ │ │11-2 │95年11月10日│QU00000000│73萬9350元 │3萬6968元 │ │ │ │ ├───┴──────┴─────┼──────┼──────┼───────┤ │ │ │總計 │150萬6600元 │7萬5331元 │ │ ├──┼───────┼───┬──────┬─────┼──────┼──────┼───────┤ │ 12 │大名公司 │12-1 │95年11月1日 │QU00000000│450萬元 │22萬5000元 │大名公司未申報│ │ │(00000000) │ │ │ │ │ │該筆進項發票 │ ├──┼───────┼───┼──────┼─────┼──────┼──────┼───────┤ │ 13 │富甯公司 │13-1 │95年11月3日 │QU00000000│158萬7600元 │7萬9380元 │ │ │ │(00000000) ├───┼──────┼─────┼──────┼──────┼───────┤ │ │ │13-2 │95年11月7日 │QU00000000│159萬1800元 │7萬9590元 │ │ │ │ ├───┼──────┼─────┼──────┼──────┼───────┤ │ │ │13-3 │95年11月13日│QU00000000│156萬300元 │7萬8015元 │ │ │ │ ├───┼──────┼─────┼──────┼──────┼───────┤ │ │ │13-4 │95年11月14日│QU00000000│129萬9600元 │6萬4980元 │ │ │ │ ├───┼──────┼─────┼──────┼──────┼───────┤ │ │ │13-5 │95年12月8日 │QU00000000│142萬3800元 │7萬1190元 │ │ │ │ ├───┼──────┼─────┼──────┼──────┼───────┤ │ │ │13-6 │95年12月13日│QU00000000│140萬2800元 │7萬140元 │ │ │ │ ├───┼──────┼─────┼──────┼──────┼───────┤ │ │ │13-7 │95年12月18日│QU00000000│137萬7500元 │6萬8875元 │ │ │ │ ├───┼──────┼─────┼──────┼──────┼───────┤ │ │ │13-8 │95年12月19日│QU00000000│155萬2300元 │7萬7615元 │ │ │ │ ├───┼──────┼─────┼──────┼──────┼───────┤ │ │ │13-9 │95年12月21日│QU00000000│137萬7500元 │6萬8875元 │ │ │ │ ├───┼──────┼─────┼──────┼──────┼───────┤ │ │ │13-10 │95年12月25日│QU00000000│162萬9600元 │8萬1480元 │ │ │ │ ├───┼──────┼─────┼──────┼──────┼───────┤ │ │ │13-11 │95年12月28日│QU00000000│153萬5100元 │7萬6755元 │ │ │ │ ├───┴──────┴─────┼──────┼──────┼───────┤ │ │ │總計 │1633萬7900元│81萬6895元 │ │ ├──┴───────┴────────────────┼──────┼──────┼───────┤ │總計 │4434萬6449元│181萬7324元 │合計稅額部分係│ │ │ │ │扣除編號2 、5 │ │ │ │ │、12部分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