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88號)暨移送併辦(併案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5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3年9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3年10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其於94年4 月3 日起,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小姐」、「陳小姐」之成年女子提議,以每月新台幣(下同)2 萬8,000 元之代價,擔任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57號3 樓之3 之尚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承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與「王小姐」、「陳小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先經由「王小姐」、「陳小姐」之介紹向不知情之靜鑾會計事務所人員取得統一發票,再於95年11月間起至96年2 月間止共同為下述行為: ㈠明知尚承公司與龍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碁公司)、京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京杭公司)、銘長螺絲有限公司(下稱銘長公司)、兆鴻流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兆鴻公司,上開4 家公司合稱龍碁等4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虛偽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9 張,交予附表一所示之龍碁等4 家公司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分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共計54萬5,493 元(開立發票之號碼、日期、張數、金額及龍碁等4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尚承公司與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下稱鴻海五金公司)、興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世公司)、昌東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昌東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虛偽開立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81張,交予附表二所示之鴻海五金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開立發票之號碼、日期、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明知尚承公司與永銓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銓公司)、俊一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俊一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而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先生」之成年男子借用尚承公司名義,與永銓公司、俊一公司簽訂工程合約,亦即永銓公司、俊一公司之交易對象實為「周先生」,而非尚承公司,仍虛偽開立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 張,交付與其及「王小姐」、「陳小姐」有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集合犯意聯絡之「周先生」,由「周先生」再轉交予附表三所示之永銓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開立發票之號碼、日期、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雖知該等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京杭公司負責人王富民、永銓公司負責人王麗娟、俊一公司負責人吳俊一、昌東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陳冠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稅務員許朝雄、自強工程行負責人周于鈞、兆鴻公司負責人李茂丁之證述相符,並有尚承公司變更登記表、尚承公司股東同意書、尚承公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各1 紙,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辦統一發票委託購買證委託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尚承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0 名資料、95年8 月至96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1 月至95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各1 紙,尚承公司現場訪查照片4 張,尚承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年度資料逐筆發票明細1 份、尚承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項來源明細排行前30名資料表1 份,尚承公司95年12月、96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 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尚承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 紙,尚承公司95年及96年申報書跨中心查詢報表各1 紙,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55號、11763 號、16640 號起訴書影本1 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79號判決書影本1 份、俊一公司承包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明細表、自強工程行估價單各1 紙、施作照片3 張,永銓公司承包營建工程施工中照片5 張、變更設計申請書2 紙、台中縣政府使用執照1 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決書影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7766 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各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國稅審高三字第0970020791號興世公司負責人邱世民涉嫌虛設行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 份,兆鴻公司之訂購單、請款單各1 紙及兆鴻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 份存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條適用: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乃係尚承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龍碁等4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進項成本,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龍碁等4 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金額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王小姐」、「陳小姐」就事實一㈠、㈡部分之行為,被告與「王小姐」、「陳小姐」、「周先生」就事實一㈢部分之行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王小姐」、「陳小姐」、「周先生」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如附表一所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各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龍碁等4 家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龍碁等4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其交付每一公司張數不等之統一發票幫助各該公司逃漏應每2 個月申報1 次之營業稅捐之行為,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且其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被告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核均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03號判決亦同此見解)。併案部分(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689號)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之事實一㈡中附表編號1-1 至1-35部分犯罪事實相同,係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前於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以92年度上訴字第5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3年9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3年10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謀生方式,為圖小利,竟以虛偽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充作進項憑證,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其幫助逃漏之營業稅捐為54萬5,493 元,金額尚非十分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張數│發 票 金 額 │逃漏營業稅│出處 │ │ │ │ │(民國)│ │(新台幣) │之金額 │ │ │ │ │ │ │ │ │(新台幣)│ │ ├──┼────┼─────┼────┼──┼──────┼─────┼───┤ │1-1 │龍碁開發│QU00000000│95.11 │2張 │ 626,519│ 31,326│警一卷│ ├──┤建設股份├─────┼────┤ ├──────┼─────┤第137 │ │1-2 │有限公司│QU00000000│95.11 │ │ 647,619│ 32,381│頁 │ │ │ │ │ │ │ │ │ │ │ │設:台南│ │ │ │ │ │ │ │ │縣永康市│ │ │ │ │ │ │ │ │中華路12│ │ │ │ │ │ │ │ │號6 樓之│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京杭建設│QU00000000│95.11 │4張 │ 800,000│ 40,000│警一卷│ ├──┤有限公司├─────┼────┤ ├──────┼─────┤第156 │ │2-2 │ │QU00000000│95.11 │ │ 800,000│ 40,000│頁 │ ├──┤設:台南├─────┼────┤ ├──────┼─────┤ │ │2-3 │市安平區│QU00000000│95.12 │ │ 800,000│ 40,000│ │ ├──┤永華路2 ├─────┼────┤ ├──────┼─────┤ │ │2-4 │段702 號│QU00000000│95.12 │ │ 685,714│ 34,286│ │ │ │2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銘長螺絲│QU00000000│95.12 │2張 │ 1,020,000│ 51,000│警二卷│ ├──┤有限公司├─────┼────┤ ├──────┼─────┤第251 │ │3-2 │ │QU00000000│95.12 │ │ 930,000│ 46,500│ 頁 │ │ │設:台南│ │ │ │ │ │ │ │ │縣仁德鄉│ │ │ │ │ │ │ │ │一甲村2 │ │ │ │ │ │ │ │ │鄰忠義路│ │ │ │ │ │ │ │ │662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兆鴻流體│RU00000000│96.01 │ 1張│ 4,600,000│ 230,000│警二卷│ │ │工程有限│ │ │ │(起訴書誤載│ │第256 │ │ │公司 │ │ │ │金額為4,000,│ │ 頁 │ │ │ │ │ │ │000 ,應予更│ │ │ │ │設:台北│ │ │ │正) │ │ │ │ │市內湖區│ │ │ │ │ │ │ │ │行善路56│ │ │ │ │ │ │ │ │號5樓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9張│10,909,852元│ 545,493元│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張數│發 票 金 額 │出處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1-1 │鴻海五金│QU00000000│95.11 │35張│ 615,269│警二卷│ ├──┤螺絲有限├─────┼────┤ ├──────┤第167-│ │1-2 │公司 │QU00000000│95.11 │ │ 5,112,000│169頁 │ ├──┤ ├─────┼────┤ ├──────┤ │ │1-3 │設:台南│QU00000000│95.11 │ │ 4,200,000│ │ ├──┤縣仁德鄉├─────┼────┤ ├──────┤ │ │1-4 │成功三街│QU00000000│95.11 │ │ 4,440,000│ │ ├──┤175巷33 ├─────┼────┤ ├──────┤ │ │1-5 │號1樓 │QU00000000│95.12 │ │ 4,780,000│ │ ├──┤ ├─────┼────┤ ├──────┤ │ │1-6 │ │QU00000000│95.12 │ │ 4,116,000│ │ ├──┤ ├─────┼────┤ ├──────┤ │ │1-7 │ │QU00000000│95.12 │ │ 2,889,000│ │ ├──┤ ├─────┼────┤ ├──────┤ │ │1-8 │ │QU00000000│95.12 │ │ 4,980,000│ │ ├──┤ ├─────┼────┤ ├──────┤ │ │1-9 │ │QU00000000│95.12 │ │ 5,076,000│ │ ├──┤ ├─────┼────┤ ├──────┤ │ │1-10│ │QU00000000│95.12 │ │ 5,597,000│ │ ├──┤ ├─────┼────┤ ├──────┤ │ │1-11│ │RU00000000│96.01 │ │ 4,556,000│ │ ├──┤ ├─────┼────┤ ├──────┤ │ │1-12│ │RU00000000│96.01 │ │ 2,887,000│ │ ├──┤ ├─────┼────┤ ├──────┤ │ │1-13│ │RU00000000│96.01 │ │ 2,486,000│ │ ├──┤ ├─────┼────┤ ├──────┤ │ │1-14│ │RU00000000│96.01 │ │ 2,142,000│ │ ├──┤ ├─────┼────┤ ├──────┤ │ │1-15│ │RU00000000│96.01 │ │ 3,628,000│ │ ├──┤ ├─────┼────┤ ├──────┤ │ │1-16│ │RU00000000│96.01 │ │ 3,008,000│ │ ├──┤ ├─────┼────┤ ├──────┤ │ │1-17│ │RU00000000│96.01 │ │ 3,162,400│ │ ├──┤ ├─────┼────┤ ├──────┤ │ │1-18│ │RU00000000│96.01 │ │ 1,968,000│ │ ├──┤ ├─────┼────┤ ├──────┤ │ │1-19│ │RU00000000│96.01 │ │ 2,368,200│ │ ├──┤ ├─────┼────┤ ├──────┤ │ │1-20│ │RU00000000│96.01 │ │ 2,052,000│ │ ├──┤ ├─────┼────┤ ├──────┤ │ │1-21│ │RU00000000│96.01 │ │ 3,026,000│ │ ├──┤ ├─────┼────┤ ├──────┤ │ │1-22│ │RU00000000│96.01 │ │ 4,420,000│ │ ├──┤ ├─────┼────┤ ├──────┤ │ │1-23│ │RU00000000│96.01 │ │ 2,200,000│ │ ├──┤ ├─────┼────┤ ├──────┤ │ │1-24│ │RU00000000│96.01 │ │ 4,320,000│ │ ├──┤ ├─────┼────┤ ├──────┤ │ │1-25│ │RU00000000│96.02 │ │ 655,200│ │ ├──┤ ├─────┼────┤ ├──────┤ │ │1-26│ │RU00000000│96.02 │ │ 585,900│ │ ├──┤ ├─────┼────┤ ├──────┤ │ │1-27│ │RU00000000│96.02 │ │ 759,150│ │ ├──┤ ├─────┼────┤ ├──────┤ │ │1-28│ │RU00000000│96.02 │ │ 8,184,000│ │ ├──┤ ├─────┼────┤ ├──────┤ │ │1-29│ │RU00000000│96.02 │ │ 6,862,800│ │ ├──┤ ├─────┼────┤ ├──────┤ │ │1-30│ │RU00000000│96.02 │ │ 7,632,500│ │ ├──┤ ├─────┼────┤ ├──────┤ │ │1-31│ │RU00000000│96.02 │ │ 7,232,000│ │ ├──┤ ├─────┼────┤ ├──────┤ │ │1-32│ │RU00000000│96.02 │ │ 6,940,300│ │ ├──┤ ├─────┼────┤ ├──────┤ │ │1-33│ │RU00000000│96.02 │ │ 7,650,000│ │ ├──┤ ├─────┼────┤ ├──────┤ │ │1-34│ │RU00000000│96.02 │ │ 9,130,000│ │ ├──┤ ├─────┼────┤ ├──────┤ │ │1-35│ │RU00000000│96.02 │ │ 7,244,700│ │ ├──┼────┼─────┼────┼──┼──────┼───┤ │2-1 │興世工程│QU00000000│95.11 │28張│ 8,226,000│警二卷│ ├──┤公司 ├─────┼────┤ ├──────┤第214-│ │2-2 │ │QU00000000│95.11 │ │ 5,378,000│215頁 │ ├──┤設:高雄├─────┼────┤ ├──────┤ │ │2-3 │市前金區│QU00000000│95.11 │ │ 6,240,000│ │ ├──┤中山二路├─────┼────┤ ├──────┤ │ │2-4 │577 號8 │QU00000000│95.11 │ │ 4,336,000│ │ ├──┤樓之4 ├─────┼────┤ ├──────┤ │ │2-5 │ │QU00000000│95.11 │ │ 5,848,000│ │ ├──┤ ├─────┼────┤ ├──────┤ │ │2-6 │ │QU00000000│95.12 │ │ 5,922,000│ │ ├──┤ ├─────┼────┤ ├──────┤ │ │2-7 │ │QU00000000│95.12 │ │ 6,120,000│ │ ├──┤ ├─────┼────┤ ├──────┤ │ │2-8 │ │QU00000000│95.12 │ │ 5,201,800│ │ ├──┤ ├─────┼────┤ ├──────┤ │ │2-9 │ │QU00000000│95.12 │ │ 5,988,200│ │ ├──┤ ├─────┼────┤ ├──────┤ │ │2-10│ │QU00000000│95.12 │ │ 8,226,000│ │ ├──┤ ├─────┼────┤ ├──────┤ │ │2-11│ │QU00000000│95.12 │ │ 4,342,000│ │ ├──┤ ├─────┼────┤ ├──────┤ │ │2-12│ │QU00000000│95.12 │ │ 21,558,380│ │ ├──┤ ├─────┼────┤ ├──────┤ │ │2-13│ │RU00000000│96.01 │ │ 4,288,000│ │ ├──┤ ├─────┼────┤ ├──────┤ │ │2-14│ │RU00000000│96.01 │ │ 3,772,000│ │ ├──┤ ├─────┼────┤ ├──────┤ │ │2-15│ │RU00000000│96.01 │ │ 2,896,000│ │ ├──┤ ├─────┼────┤ ├──────┤ │ │2-16│ │RU00000000│96.01 │ │ 1,260,000│ │ ├──┤ ├─────┼────┤ ├──────┤ │ │2-17│ │RU00000000│96.01 │ │ 3,868,000│ │ ├──┤ ├─────┼────┤ ├──────┤ │ │2-18│ │RU00000000│96.01 │ │ 4,328,000│ │ ├──┤ ├─────┼────┤ ├──────┤ │ │2-19│ │RU00000000│96.01 │ │ 4,436,000│ │ ├──┤ ├─────┼────┤ ├──────┤ │ │2-20│ │RU00000000│96.01 │ │ 3,986,000│ │ ├──┤ ├─────┼────┤ ├──────┤ │ │2-21│ │RU00000000│96.01 │ │ 4,168,600│ │ ├──┤ ├─────┼────┤ ├──────┤ │ │2-22│ │RU00000000│96.01 │ │ 3,997,600│ │ ├──┤ ├─────┼────┤ ├──────┤ │ │2-23│ │RU00000000│96.01 │ │ 3,796,000│ │ ├──┤ ├─────┼────┤ ├──────┤ │ │2-24│ │RU00000000│96.01 │ │ 4,112,300│ │ ├──┤ ├─────┼────┤ ├──────┤ │ │2-25│ │RU00000000│96.01 │ │ 3,416,000│ │ ├──┤ ├─────┼────┤ ├──────┤ │ │2-26│ │RU00000000│96.01 │ │ 4,821,000│ │ ├──┤ ├─────┼────┤ ├──────┤ │ │2-27│ │RU00000000│96.02 │ │ 1,090,000│ │ ├──┤ ├─────┼────┤ ├──────┤ │ │2-28│ │RU00000000│96.02 │ │ 2,026,600│ │ ├──┼────┼─────┼────┼──┼──────┼───┤ │3-1 │昌東工程│QU00000000│95.11 │18張│ 3,856,000│警二卷│ ├──┤公司 ├─────┼────┤ ├──────┤第222-│ │3-2 │ │QU00000000│95.11 │ │ 4,268,000│223頁 │ ├──┤設:高雄├─────┼────┤ ├──────┤ │ │3-3 │市三民區│QU00000000│95.11 │ │ 4,680,000│ │ ├──┤大順二路├─────┼────┤ ├──────┤ │ │3-4 │199-1 號│QU00000000│95.11 │ │ 3,924,000│ │ ├──┤1 樓 ├─────┼────┤ ├──────┤ │ │3-5 │ │QU00000000│95.11 │ │ 2,286,000│ │ ├──┤ ├─────┼────┤ ├──────┤ │ │3-6 │ │QU00000000│95.11 │ │ 4,725,000│ │ ├──┤ ├─────┼────┤ ├──────┤ │ │3-7 │ │QU00000000│95.11 │ │ 4,337,000│ │ ├──┤ ├─────┼────┤ ├──────┤ │ │3-8 │ │QU00000000│95.12 │ │ 2,349,000│ │ ├──┤ ├─────┼────┤ ├──────┤ │ │3-9 │ │QU00000000│95.12 │ │ 4,865,000│ │ ├──┤ ├─────┼────┤ ├──────┤ │ │3-10│ │QU00000000│95.12 │ │ 4,500,000│ │ ├──┤ ├─────┼────┤ ├──────┤ │ │3-11│ │RU00000000│96.02 │ │ 6,275,350│ │ ├──┤ ├─────┼────┤ ├──────┤ │ │3-12│ │RU00000000│96.02 │ │ 7,801,000│ │ ├──┤ ├─────┼────┤ ├──────┤ │ │3-13│ │RU00000000│96.02 │ │ 3,841,000│ │ ├──┤ ├─────┼────┤ ├──────┤ │ │3-14│ │RU00000000│96.02 │ │ 5,351,000│ │ ├──┤ ├─────┼────┤ ├──────┤ │ │3-15│ │RU00000000│96.02 │ │ 4,285,000│ │ ├──┤ ├─────┼────┤ ├──────┤ │ │3-16│ │RU00000000│96.02 │ │ 4,176,000│ │ ├──┤ ├─────┼────┤ ├──────┤ │ │3-17│ │RU00000000│96.02 │ │ 2,270,100│ │ ├──┤ ├─────┼────┤ ├──────┤ │ │3-18│ │RU00000000│96.02 │ │ 2,485,000│ │ ├──┼────┼─────┼────┼──┼──────┼───┤ │總計│ │ │ │81張│ 366,828,349│ │ │ │ │ │ │ │ 元 │ │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張數│發 票 金 額 │出處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1-1 │永銓機器│QU00000000│95.11 │2張 │ 500,000│警二卷│ ├──┤工業工程├─────┼────┤ ├──────┤第181 │ │1-2 │股份有限│QU00000000│95.12 │ │ 552,952│ 頁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設:台中│ │ │ │ │ │ │ │縣太平市│ │ │ │ │ │ │ │工業二十│ │ │ │ │ │ │ │路75號 │ │ │ │ │ │ │ │ │ │ │ │ │ │ ├──┼────┼─────┼────┼──┼──────┼───┤ │2 │俊一營造│QU00000000│95.11 │1張 │ 842,400│警二卷│ │ │有限公司│ │ │ │ │第227 │ │ │ │ │ │ │ │頁 │ │ │設:台中│ │ │ │ │ │ │ │縣東勢鎮│ │ │ │ │ │ │ │東關路62│ │ │ │ │ │ │ │9-2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1,895,352 │ │3張 │ 1,895,352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