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洪碩垣、張震、施介元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南琥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文件表明收足,且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竟基於概括之故意,於88年1 月18日,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簡稱世華銀行)前金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南琥公司籌備處活期存款帳戶,於88年1 月22日由不知名金主匯入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藉以取得存款餘額證明,充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再由不知情之中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南琥公司股東已實繳股款,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設立登記,並登記甲○○為董事長。於88年2 月3 日獲准登記後,旋將資金匯至東方聯普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璽美公司於陽信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帳戶及甲○○於新竹企業銀行、大安商業銀行、中興銀行之個人帳戶中,以返還金主。嗣為辦理南琥公司增資變更登記,續承上開概括犯意,透過管道尋找資金,於89年4 月19日匯入安泰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共計存入5 千萬元,充作股款收足證明,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再委請不知情之江弘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持向上揭主管機關申辦公司變更登記,並於同年5 月5日 獲准完成登記後,立即將資金匯至甲○○於安泰商業銀行個人帳戶中,以返還金主,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甲○○自88年2 月3 日起至91年底某日止,擔任南琥公司實際負責人(90年9 月10日前登記甲○○為董事長,90年9 月10日起登記吳文毅為公司董事長,但甲○○仍登記為公司之董事)。明知南琥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嘉陞、東方聯普、容福、亮承、金氏、芬達、硅石、訊泰、德臻、同喬、雄普、凱棆保羅、詠紹、巧創、億尚、美慶、億其、有電、一德公司(下簡稱嘉陞等十九家公司;各公司之全稱,詳如附表一所示)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88年4 月起,先後於附表一「開立年月欄」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不詳姓名之人,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共計293 張,交予附表一所示嘉陞等十九家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幫助附表二所示同喬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暨自88年10月起,先後於不詳時間,取得附表三所示虛設之巧創公司所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南琥公司之進項憑證。將附表一、三之發票內容,登載於南琥公司之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內。除此,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以每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營業稅之規定,將附表一、三所示之發票,依發票之開立日期,填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相關申報書之資料,附於訴字一卷165 至187 頁),自88年5 月17日起(發票所屬月份為88年4 月)至92年1 月13日止(發票所屬月份為91年11 月 、12月),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辦理申報南琥公司之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申報書。 三、案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下簡稱南區國稅局)函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下列判決書所引用之各該證人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及書面資料,雖係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本院97年月日審理時,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另本院斟酌各該證人陳述及書面之作成,過程並無受不當外力之影響,且無顯不可信情形,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自承到91年底結束時公司,發票都是其在處理,吳文毅只是人頭,並未參與虛開發票(偵一卷20頁,偵二卷47頁)等語,復經證人吳文毅及南琥公司員工蔡孟芬、郭世豪、高國忠、蔡依玲證述在卷,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資料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條、匯出匯款用紙、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共14張、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 份、安泰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8 張(89年4 月21日於南琥公司帳戶領出計5 千萬元)、安泰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影本(89年4 月21日存入甲○○帳戶計5000萬元)10張(以上為犯罪事實一部分)。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99年6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72409號函及所附資料(院一卷217 至30 0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9年5 月31日南區國稅高雄縣分局99年5 月31日南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90032104號函及所附南琥公司之88年3 月至91年12月間營業人銷售額及稅申報書(院一卷164 至187 頁)、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99年6 月11日北區國稅汐止三字第09910093 20 號函(訴一卷190 至214 頁)、南琥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南琥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南琥公司申報書查詢(88至91年)、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88年4 月至91年12月)、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南琥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00 名、財政部臺灣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嘉陞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0 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0 名;東方聯普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200 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200 名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細表1 份、存款(取款)憑條影本8 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96年3 月23日(96)埕總字第26號函(含匯款申請書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平分行96年4 月14日第096000 1214 號函(含朱昱暉開戶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民分行96年3 月26日上三民字第09600045號函(含匯出匯款申請書、帳戶資料)、亮承公司說明書、出口明細、出口報單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義分行96年6 月20日上信含帳戶明細表、收入傳票、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華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帳戶明細表、華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帳戶明細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偵字第56 95 號起訴書(附件6-7 )、臺灣高等法院95金上重訴字第4 號判決各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6年6 月4 日竹商銀內湖字第096001 18 號函(含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南琥公司員工蔡依玲談話紀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6年1 月5 日南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60013109號函(包含談話筆錄、出貨單、物料請購單、傳票、買賣合約書、付款簽收表、分類帳、統一發票等影本)、南琥公司員工郭世豪、高國忠、蔡依玲談話紀錄、雄普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0 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0 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96)埕總字第018 號、埕總字第034 號函(含雄普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提記錄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平分行96年4 月14日第0960001214號函(含開戶資料)及其附件;詠紹有限公司、億其有限公司(下稱億其公司)、億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支票影本、現金給付申請書(說明書)、南琥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付款憑單等影本;(美慶公司)訂購單、彰化銀行潮州分行支票(號碼:PG00 00000 ) 、彰化銀行潮州分行96年1 月11日彰潮字第096002 5號函1 份有電公司出貨單影本14張、統一發票影本14張;(一德公司)統一發票影本5 張、華僑銀行台南分行支票影本6 張、出貨單影本1 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30號案件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 1 號 裁判書(以上為罪事實二部分)可佐,堪信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比較新舊法: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⑴、法定罰金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 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各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⑵、牽連犯部份: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件所為諸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是仍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 ⑶、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亦已刪除,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⑷、罰金刑加重部分: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 ⑸、定應執行刑部分: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惟依本案被告所犯罪名之最長期法定刑均為五年,縱合併執行,亦不可能逾二十年,故不論修正前後之規定,對被告均無影響。⑹、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2、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 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 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又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 條業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則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按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二類。序時帳簿又分「普通序時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特種序時帳簿」二種。而分類帳簿則分「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二種,商業會計法第20、21、22條,定有明文。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 ,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非會計憑證,亦非帳冊,應屬係從事業務之人附隨於業務作成之文書,公司負責人開立及取得內容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後,將發票所載之不實內容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持以申報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應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與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依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參台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1002號、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669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上更一字第189號、最高 法院97年台上字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各該判決已附卷)。四、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 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0年9 月10日起被告雖未再登記為公司董事長,但仍登記為南琥公司之董事,仍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況被告亦自承發票均係在處理,並由其填寫營業稅申報書(附件一卷63頁,偵一卷20頁)即辦理相關會計事務。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之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開立附表一之不實發票部分係該條款之填製會計憑證;而將附表一、三之不實發票記入帳冊部分,則係屬該條款之記入帳冊),刑法第21 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申報營業稅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二部分)。又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以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係屬法規競合之關係,應從特別規定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斷,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又所犯在業務上所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持以申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就被告將附表一之不實發票內容登載於會計帳冊之事實,及將附表三之發票之記入會計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事實,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此與前揭論罪部分(事實二部分),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應予以審究。 五、被告先後多次填載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持以報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多次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暨連續開立附表二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分別均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暨多次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行為,均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1 款之罪處斷。至於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之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又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新修正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為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3 千元折算1 日,較修正前舊法第41條第1 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之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為重。修正後之法律易科罰金較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從舊從輕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對被告較為有利。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規定(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該規定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佈為:「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同條第8 項,且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第8項 復於98年12月15日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8年12月30日公佈施行。經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以從舊從輕原則比較結果,98年12月15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而應予適用。 七、爰審酌被告擔任負責人,開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行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及犯罪之動機、素行(參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生危害、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標準。另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爰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及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擔任負責人之南琥公司開立不實234 張發票(即扣除附表二之59張發票後,所餘之附表一所示234 張發票),幫助如附表五所示之嘉陞等公司逃漏營業稅,被告甲○○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經查,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同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條第3 項:「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可見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才是營業稅之繳納義務人。至於同法第14條第2 項雖規定「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但縱由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仍屬營業人與買受人間之內部關係,買受人並不因而負有向稅捐機關繳納營業稅之義務,而成為納稅義務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判決,同採此意旨)。從而,附表一所示293 張發票所示總額00000000元之稅既為營業稅而非營利事業所得稅(參本院一卷215 、216 頁南區國稅局之回函),而南琥公司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嘉陞等十九家公司為買受人,則稽諸上開規定,附表一所示293 張發票上總額00000000元營業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為南琥公司,至於嘉陞等十九公司則僅為買受人並非系爭發票上所載營業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再則,系爭293 張發票上之營業稅額雖得認定係嘉陞等十九家公司之進項稅額,但因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亦即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若為正數時,營業人才應繳納營業稅,反之若為負數時當期就無須繳納營業稅(稅務實務上,該溢付之營業稅額可保留供抵扣往後各期應繳之營業稅),故是否應繳納營業稅仍需配合銷項稅額一併計算,從而自難僅認「系爭發票上之營業稅額為嘉陞等十九公司所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更不能遽認嘉陞等十九公司於當期一定有應繳之營業稅額。 三、其次: 1、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2、嘉陞等十九家公司之營業狀況,經南區國稅局以99年6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72409號函覆本院共計可分為虛設行號(訊泰、巧創、嘉陞)、擅歇他遷(東方聯普、容福、雄普、凱棆保羅、亮承)、註銷(億其、詠紹)、撤銷登記(金氏、芬達、硅石)、營業中(德臻、同喬、億尚、美慶、有電、一德)四種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依上開南區國稅局函文所載:所謂「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意指稽徵機關發現營業人有擅自業他遷不明之情形(如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經派員至營業地址調查確無營業跡象,再發文請營業人辦理相關登記事宜而逾期未辦者,或營業人申報停業期滿後未辦理後續登記事宜,而經發文催辦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於稅籍檔所為之註記。至於「廢止或撤銷登記」係指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其授權機關)所為撤銷或廢止登記處分後,通報所屬稽徵機關於稅籍資料檔註記等語(院一卷215 頁)。是以,訊泰、巧創、嘉陞既為虛設行號,原無進銷貨事實;而擅自他遷不明之公司,又經稅捐單位派人前往查看發現實際早已停業,又諸如福容等公司取得系爭發票之時間,與停業或註銷、他遷之時間相隔並非極久遠。是以起訴書及國稅局告發時之資料,既乏其他相關事證,實難遽認是否確有進銷貨之事實。至於上開南區國稅局之回函雖認雄普公司部分應補徵營業稅166667元,並記載雄普公司於92年4 月1 日擅歇他遷經台北市政府於98年2 月18日止登記(院一卷217 之1 頁),然該函所附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資料記載「收文日期0000000 ;稽查人員管制發票涉嫌虛設行號」等語(院一卷265 頁),亦即稅務機關於90年間即認定雄普公司疑似為虛設之公司,而上開南區國稅局之回函就雄普公司部分又無諸如裁處書、雄普之銷項稅額等資料可資佐證(院一卷265 至270 頁),被告更稱雄普為紙上公司(偵卷10頁),蔡孟芬亦證稱雄普公司僅在南琥公司旁掛個牌子寫雄普公司,未有實際營業情形,主管交代若人打電話來需配合說有此公司(附件一卷77頁),為此,依罪疑唯輕原則,依現有證據,難認被告有幫助雄普逃漏營業稅166667元。況如前述,應否繳納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計算之結果而定。而經本院向南區國稅局函詢「嘉陞等十九家公司,因取得南琥公司所開立系爭293 張不實發票,而逃漏之營業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究為多少」,該局99年6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 072409 號函覆時,就附表五所示多家公司並未載明「補徵營業稅稅額」(詳附表五,參院一卷217 、217 之1 頁),依現有證據,自難遽認附表五所示各公司因取得系爭發票而逃漏應徵之營業稅。 四、至於南區國稅局99年6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72409號函,雖就巧創、亮承、硅石、同喬、雄普、億尚、美慶公司,分別列有漏稅罰鍰(營業稅)之金額。然參諸該函所附資料(例如院一卷220 、232 頁),可知上開漏稅罰鍰(營業稅)之金額,係因虛報進項稅額,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裁處之罰鍰,而上開罰鍰之裁罰即只須「虛報進銷稅額」即得裁罰,與同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方式不同。本院自無從僅憑上開漏稅罰鍰,遽認雄普公司亦應補繳營業稅。 五、又經本院函詢結果,南區國稅局99年6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72409號函,就嘉陞等十九公司之「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欄」、「漏稅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欄」,均載明「O 」或「逾核課期間免議」(訴一卷217 、217 之1 頁)。況且,本案之起訴書亦未敘明及舉證證明上開各公司因取得系爭發票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則依現有證據,自難認有幫助附表五之公司逃漏上開稅額之情形。 六、稽諸上開說明,難認被告有幫助附表五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惟公訴人認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雖另以甲○○為南琥公司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未向巧創公司進貨,竟先後於88年5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自巧創公司取得附表三所示總額00000000元之不實發票62張,充當南琥公司之進項憑證,使南琥公司逃漏營業稅0000000 元,而認被告甲○○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96年度偵字第34583 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另案98年審簡字第531 號審理)。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等罪)間,不具牽連犯關係(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91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與上開另案應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又除附表三所示之巧創公司之發票外,檢察官於本案既未認定、敘明及舉證南琥公司另有取得其他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而依被告之前科紀錄表,除本院另案98年審簡字第531 號外,檢察官亦未另案起訴南琥公司曾取得其他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自無從於本案中審酌南琥公司是否另有取得附表三以外之其他不實發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43條第1 項、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之罪、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周祺雯 附錄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附表一;南琥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買受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起訴書所認│ │ │統一編號 │張數│ │ │(新台幣) │定之逃漏營│ │ │ │ │ │ │ │業稅額(新│ │ │ │ │ │ │ │台幣) │ ├──┼──────┼──┼────┼──────┼──────┼─────┤ │ 1 │嘉陞科技股份│ 4 │91年12月│QV00000000 │ 134,040,000│ 6,702,000│ ├──┤有限公司(簡│ │ ├──────┼──────┼─────┤ │ 2 │稱嘉陞公司)│ │ │QV00000000 │ 7,830,000│ 391,500│ ├──┤00000000 │ │ ├──────┼──────┼─────┤ │ 3 │ │ │ │QV00000000 │ 6,500,000│ 325,000│ ├──┤ │ │ ├──────┼──────┼─────┤ │ 4 │ │ │ │QV00000000 │ 3,630,000│ 181,500│ ├──┼──────┼──┼────┼──────┼──────┼─────┤ │ 5 │東方聯普公司│ 68 │88年4月 │UH00000000 │ 630,000│ 31,500│ ├──┤(簡稱東方聯│ │ ├──────┼──────┼─────┤ │ 6 │普公司) │ │ │UH00000000 │ 705,000│ 35,250│ ├──┤ │ │ ├──────┼──────┼─────┤ │ 7 │ │ │ │UH00000000 │ 370,000│ 18,500│ ├──┤ │ │ ├──────┼──────┼─────┤ │ 8 │ │ │ │UH00000000 │ 630,000│ 31,500│ ├──┤ │ │ ├──────┼──────┼─────┤ │ 9 │ │ │ │UH00000000 │ 320,000│ 16,000│ ├──┤ │ │ ├──────┼──────┼─────┤ │10 │ │ │ │UH00000000 │ 972,000│ 48,600│ ├──┤ │ │ ├──────┼──────┼─────┤ │11 │ │ │ │UH00000000 │ 936,000│ 46,800│ ├──┤ │ │ ├──────┼──────┼─────┤ │12 │ │ │ │UH00000000 │ 792,000│ 39,600│ ├──┤ │ │ ├──────┼──────┼─────┤ │13 │ │ │ │UH00000000 │ 756,000│ 37,800│ ├──┤ │ │ ├──────┼──────┼─────┤ │14 │ │ │ │UH00000000 │ 836,000│ 41,800│ ├──┤ │ │ ├──────┼──────┼─────┤ │15 │ │ │ │UH00000000 │ 988,000│ 49,400│ ├──┤ │ │ ├──────┼──────┼─────┤ │16 │ │ │ │UH00000000 │ 950,000│ 47,500│ ├──┤ │ │ ├──────┼──────┼─────┤ │17 │ │ │ │UH00000000 │ 877,500│ 43,875│ ├──┤ │ │ ├──────┼──────┼─────┤ │18 │ │ │ │UH00000000 │ 820,000│ 41,000│ ├──┤ │ │ ├──────┼──────┼─────┤ │19 │ │ │ │UH00000000 │ 820,000│ 41,000│ ├──┤ │ │ ├──────┼──────┼─────┤ │20 │ │ │ │UH00000000 │ 900,000│ 45,000│ ├──┤ │ │ ├──────┼──────┼─────┤ │21 │ │ │ │UH00000000 │ 936,000│ 46,800│ ├──┤ │ │ ├──────┼──────┼─────┤ │22 │ │ │ │UH00000000 │ 900,000│ 45,000│ ├──┤ │ │ ├──────┼──────┼─────┤ │23 │ │ │ │UH00000000 │ 720,000│ 36,000│ ├──┤ │ │ ├──────┼──────┼─────┤ │24 │ │ │ │UH00000000 │ 720,000│ 36,000│ ├──┤ │ │ ├──────┼──────┼─────┤ │25 │ │ │ │UH00000000 │ 720,000│ 36,000│ ├──┤ │ ├────┼──────┼──────┼─────┤ │26 │ │ │88年6月 │VF00000000 │ 350,000│ 17,500│ ├──┤ │ │ ├──────┼──────┼─────┤ │27 │ │ │ │VF00000000 │ 850,000│ 42,500│ ├──┤ │ │ ├──────┼──────┼─────┤ │28 │ │ │ │VF00000000 │ 820,000│ 41,000│ ├──┤ │ │ ├──────┼──────┼─────┤ │29 │ │ │ │VF00000000 │ 869,000│ 43,450│ ├──┤ │ │ ├──────┼──────┼─────┤ │30 │ │ │ │VF00000000 │ 840,000│ 42,000│ ├──┤ │ │ ├──────┼──────┼─────┤ │31 │ │ │ │VF00000000 │ 510,000│ 25,500│ ├──┤ │ │ ├──────┼──────┼─────┤ │32 │ │ │ │VF00000000 │ 680,000│ 34,000│ ├──┤ │ │ ├──────┼──────┼─────┤ │33 │ │ │ │VF00000000 │ 560,000│ 28,000│ ├──┤ │ │ ├──────┼──────┼─────┤ │34 │ │ │ │VF00000000 │ 742,500│ 37,125│ ├──┤ │ │ ├──────┼──────┼─────┤ │35 │ │ │ │VF00000000 │ 560,000│ 28,000│ ├──┤ │ │ ├──────┼──────┼─────┤ │36 │ │ │ │VF00000000 │ 742,500│ 37,125│ ├──┤ │ │ ├──────┼──────┼─────┤ │37 │ │ │ │VF00000000 │ 900,000│ 45,000│ ├──┤ │ │ ├──────┼──────┼─────┤ │38 │ │ │ │VF00000000 │ 210,000│ 10,500│ ├──┤ │ │ ├──────┼──────┼─────┤ │39 │ │ │ │VF00000000 │ 690,000│ 34,500│ ├──┤ │ │ ├──────┼──────┼─────┤ │40 │ │ │ │VF00000000 │ 640,000│ 32,000│ ├──┤ │ │ ├──────┼──────┼─────┤ │41 │ │ │ │VF00000000 │ 960,000│ 48,000│ ├──┤ │ │ ├──────┼──────┼─────┤ │42 │ │ │ │VF00000000 │ 960,000│ 48,000│ ├──┤ │ │ ├──────┼──────┼─────┤ │43 │ │ │ │VF00000000 │ 700,000│ 35,000│ ├──┤ │ │ ├──────┼──────┼─────┤ │44 │ │ │ │VF00000000 │ 2,952,000│ 147,600│ ├──┤ │ │ ├──────┼──────┼─────┤ │45 │ │ │ │VF00000000 │ 2,350,000│ 117,500│ ├──┤ │ │ ├──────┼──────┼─────┤ │46 │ │ │ │VF00000000 │ 2,160,000│ 108,000│ ├──┤ │ ├────┼──────┼──────┼─────┤ │47 │ │ │88年8月 │WD00000000 │ 2,940,000│ 147,000│ ├──┤ │ │ ├──────┼──────┼─────┤ │48 │ │ │ │WD00000000 │ 2,121,000│ 106,050│ ├──┤ │ │ ├──────┼──────┼─────┤ │49 │ │ │ │WD00000000 │ 3,102,300│ 155,115│ ├──┤ │ │ ├──────┼──────┼─────┤ │50 │ │ │ │WD00000000 │ 2,940,000│ 147,000│ ├──┤ │ │ ├──────┼──────┼─────┤ │51 │ │ │ │WD00000000 │ 2,121,000│ 106,050│ ├──┤ │ │ ├──────┼──────┼─────┤ │52 │ │ │ │WD00000000 │ 3,102,300│ 155,115│ ├──┤ │ │ ├──────┼──────┼─────┤ │53 │ │ │ │WD00000000 │ 3,348,000│ 167,400│ ├──┤ │ │ ├──────┼──────┼─────┤ │54 │ │ │ │WD00000000 │ 4,900,000│ 245,000│ ├──┤ │ ├────┼──────┼──────┼─────┤ │55 │ │ │88年10月│XB00000000 │ 3,348,000│ 167,400│ ├──┤ │ │ ├──────┼──────┼─────┤ │56 │ │ │ │XB00000000 │ 4,900,000│ 245,000│ ├──┤ │ │ ├──────┼──────┼─────┤ │57 │ │ │ │XB00000000 │ 3,360,000│ 168,000│ ├──┤ │ │ ├──────┼──────┼─────┤ │58 │ │ │ │XB00000000 │ 2,121,000│ 106,050│ ├──┤ │ │ ├──────┼──────┼─────┤ │59 │ │ │ │XB00000000 │ 3,360,000│ 168,000│ ├──┤ │ │ ├──────┼──────┼─────┤ │60 │ │ │ │XB00000000 │ 3,360,000│ 168,000│ ├──┤ │ │ ├──────┼──────┼─────┤ │61 │ │ │ │XB00000000 │ 1,960,000│ 98,000│ ├──┤ │ │ ├──────┼──────┼─────┤ │62 │ │ │ │XB00000000 │ 1,960,000│ 98,000│ ├──┤ │ │ ├──────┼──────┼─────┤ │63 │ │ │ │XB00000000 │ 4,025,000│ 201,250│ ├──┤ │ │ ├──────┼──────┼─────┤ │64 │ │ │ │XB00000000 │ 3,500,000│ 175,000│ ├──┤ │ │ ├──────┼──────┼─────┤ │65 │ │ │ │XB00000000 │ 3,500,000│ 175,000│ ├──┤ │ ├────┼──────┼──────┼─────┤ │66 │ │ │88年12月│XZ00000000 │ 1,860,000│ 93,000│ ├──┤ │ │ ├──────┼──────┼─────┤ │67 │ │ │ │XZ00000000 │ 3,217,200│ 160,860│ ├──┤ │ │ ├──────┼──────┼─────┤ │68 │ │ │ │XZ00000000 │ 2,700,000│ 135,000│ ├──┤ │ │ ├──────┼──────┼─────┤ │69 │ │ │ │XZ00000000 │ 1,893,750│ 94,688│ ├──┤ │ │ ├──────┼──────┼─────┤ │70 │ │ │ │XZ00000000 │ 900,000│ 45,000│ ├──┤ │ │ ├──────┼──────┼─────┤ │71 │ │ │ │XZ00000000 │ 1,800,000│ 90,000│ ├──┤ │ │ ├──────┼──────┼─────┤ │72 │ │ │ │XZ00000000 │ 3,217,200│ 160,860│ ├──┼──────┼──┼────┼──────┼──────┼─────┤ │73 │容福科技股份│ 35 │88年12月│XZ00000000 │ 3,834,000│ 191,700│ ├──┤有限公司(簡│ │ ├──────┼──────┼─────┤ │74 │稱容福公司)│ │ │XZ00000000 │ 3,372,800│ 168,640│ ├──┤00000000 │ │ ├──────┼──────┼─────┤ │75 │ │ │ │XZ00000000 │ 3,234,000│ 161,700│ ├──┤ │ │ ├──────┼──────┼─────┤ │76 │ │ │ │XZ00000000 │ 2,816,500│ 140,825│ ├──┤ │ │ ├──────┼──────┼─────┤ │77 │ │ │ │XZ00000000 │ 3,010,000│ 150,500│ ├──┤ │ │ ├──────┼──────┼──── │ │78 │ │ │ │XZ00000000 │ 2,074,000│ 103,700│ ├──┤ │ │ ├──────┼──────┼─────┤ │79 │ │ │ │XZ00000000 │ 2,627,300│ 131,365│ ├──┤ │ │ ├──────┼──────┼─────┤ │80 │ │ │ │XZ00000000 │ 3,500,000│ 175,000│ ├──┤ │ │ ├──────┼──────┼─────┤ │81 │ │ │ │XZ00000000 │ 3,400,000│ 170,000│ ├──┤ │ │ ├──────┼──────┼─────┤ │82 │ │ │ │XZ00000000 │ 1,700,000│ 85,000│ ├──┤ │ ├────┼──────┼──────┼─────┤ │83 │ │ │89年2月 │YX00000000 │ 5,040,000│ 252,000│ ├──┤ │ │ ├──────┼──────┼──── │ │84 │ │ │ │YX00000000 │ 3,360,000│ 168,000│ ├──┤ │ │ ├──────┼──────┼─────┤ │85 │ │ │ │YX00000000 │ 4,000,000│ 200,000│ ├──┤ │ │ ├──────┼──────┼──── │ │86 │ │ │ │YX00000000 │ 800,000│ 40,000│ ├──┤ │ │ ├──────┼──────┼─────┤ │87 │ │ │ │YX00000000 │ 1,400,000│ 70,000│ ├──┤ │ │ ├──────┼──────┼──── │ │88 │ │ │ │YX00000000 │ 1,100,000│ 55,000│ ├──┤ │ │ ├──────┼──────┼──── │ │89 │ │ │ │YX00000000 │ 2,000,000│ 100,000│ ├──┤ │ ├────┼──────┼──────┼──── │ │90 │ │ │89年4月 │ZV00000000 │ 4,640,000│ 232,000│ ├──┤ │ │ ├──────┼──────┼─────┤ │91 │ │ │ │ZV00000000 │ 9,220,500│ 461,025│ ├──┤ │ ├────┼──────┼──────┼─────┤ │92 │ │ │89年6月 │AT00000000 │ 7,500,000│ 375,000│ ├──┤ │ │ ├──────┼──────┼─────┤ │93 │ │ │ │AT00000000 │ 8,000,000│ 400,000│ ├──┤ │ │ ├──────┼──────┼─────┤ │94 │ │ │ │AT00000000 │ 7,000,000│ 350,000│ ├──┤ │ │ ├──────┼──────┼─────┤ │95 │ │ │ │AT00000000 │ 2,500,000│ 125,000│ ├──┤ │ ├────┼──────┼──────┼─────┤ │96 │ │ │89年7月 │BR00000000 │ 4,600,000│ 230,000│ ├──┤ │ │ ├──────┼──────┼─────┤ │97 │ │ │ │BR00000000 │ 809,200│ 40,460│ ├──┤ │ │ ├──────┼──────┼─────┤ │98 │ │ │ │BR00000000 │ 7,000,000│ 350,000│ ├──┤ │ ├────┼──────┼──────┼─────┤ │99 │ │ │89年8月 │BR00000000 │ 5,600,000│ 280,000│ ├──┤ │ │ ├──────┼──────┼─────┤ │100 │ │ │ │BR00000000 │ 1,200,000│ 60,000│ ├──┤ │ ├────┼──────┼──────┼─────┤ │101 │ │ │89年10月│CP00000000 │ 3,200,000│ 160,000│ ├──┤ │ │ ├──────┼──────┼─────┤ │102 │ │ │ │CP00000000 │ 3,250,000│ 162,500│ ├──┤ │ │ ├──────┼──────┼─────┤ │103 │ │ │ │CP00000000 │ 5,400,000│ 270,000│ ├──┤ │ │ ├──────┼──────┼─────┤ │104 │ │ │ │CP00000000 │ 1,600,000│ 80,000│ ├──┤ │ │ ├──────┼──────┼─────┤ │105 │ │ │ │CP00000000 │ 5,050,000│ 252,500│ ├──┤ │ │ ├──────┼──────┼─────┤ │106 │ │ │ │CP00000000 │ 4,750,000│ 237,500│ ├──┤ │ │ ├──────┼──────┼─────┤ │107 │ │ │ │CP00000000 │ 8,500,000│ 425,000│ ├──┼──────┼──┼────┼──────┼──────┼─────┤ │108 │亮承實業有限│20 │90年12月│KB00000000 │ 1,500,000│ 75,000│ ├──┤公司(簡稱亮│ │ ├──────┼──────┼─────┤ │109 │承公司) │ │ │KB00000000 │ 297,000│ 14,850│ ├──┤00000000 │ │ ├──────┼──────┼─────┤ │110 │ │ │ │KB00000000 │ 210,000│ 10,500│ ├──┤ │ ├────┼──────┼──────┼─────┤ │111 │ │ │91年4月 │LZ00000000 │ 12,758,920│ 637,946│ ├──┤ │ │ ├──────┼──────┼─────┤ │112 │ │ │ │LZ00000000 │ 3,975,000│ 198,750│ ├──┤ │ │ ├──────┼──────┼─────┤ │113 │ │ │ │LZ00000000 │ 3,750,000│ 187,500│ ├──┤ │ ├────┼──────┼──────┼─────┤ │114 │ │ │91年6月 │MY00000000 │ 8,424,600│ 421,230│ ├──┤ │ │ ├──────┼──────┼─────┤ │115 │ │ │ │MY00000000 │ 4,680,000│ 234,000│ ├──┤ │ │ ├──────┼──────┼─────┤ │116 │ │ │ │MY00000000 │ 7,986,000│ 399,300│ ├──┤ │ │ ├──────┼──────┼─────┤ │117 │ │ │ │MY00000000 │ 13,920,000│ 696,000│ ├──┤ │ │ ├──────┼──────┼─────┤ │118 │ │ │ │MY00000000 │ 2,660,000│ 133,000│ ├──┤ │ │ ├──────┼──────┼─────┤ │119 │ │ │ │MY00000000 │ 2,380,000│ 119,000│ ├──┤ │ │ ├──────┼──────┼─────┤ │120 │ │ │ │MY00000000 │ 7,755,000│ 387,750│ ├──┤ │ │ ├──────┼──────┼─────┤ │121 │ │ │ │MY00000000 │ 873,600│ 43,680│ ├──┤ │ ├────┼──────┼──────┼─────┤ │122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1,333,333│ 66,667│ ├──┤ │ │ ├──────┼──────┼─────┤ │123 │ │ │ │PW00000000 │ 10,713,600│ 535,680│ ├──┤ │ │ ├──────┼──────┼─────┤ │124 │ │ │ │PW00000000 │ 7,920,000│ 396,000│ ├──┤ │ │ ├──────┼──────┼─────┤ │125 │ │ │ │PW00000000 │ 190,476│ 9,524│ ├──┤ │ │ ├──────┼──────┼─────┤ │126 │ │ │ │PW00000000 │ 1,309,524│ 65,476│ ├──┤ │ │ ├──────┼──────┼─────┤ │127 │ │ │ │PW00000000 │ 12,666,667│ 633,333│ ├──┼──────┼──┼────┼──────┼──────┼─────┤ │128 │金氏電腦股份│ 11 │90年8月 │HF00000000 │ 9,838,500│ 491,925│ ├──┤有限公司(簡│ │ ├──────┼──────┼─────┤ │129 │稱金氏公司)│ │ │HF00000000 │ 9,500,000│ 475,000│ ├──┤00000000 │ │ ├──────┼──────┼─────┤ │130 │ │ │ │HF00000000 │ 9,580,000│ 479,000│ ├──┤ │ │ ├──────┼──────┼─────┤ │131 │ │ │ │HF00000000 │ 9,496,000│ 474,800│ ├──┤ │ ├────┼──────┼──────┼─────┤ │132 │ │ │90年10月│JD00000000 │ 9,653,700│ 482,685│ ├──┤ │ │ ├──────┼──────┼─────┤ │133 │ │ │ │JD00000000 │ 9,500,000│ 475,000│ ├──┤ │ │ ├──────┼──────┼─────┤ │134 │ │ │ │JD00000000 │ 8,044,400│ 402,220│ ├──┤ │ │ ├──────┼──────┼─────┤ │135 │ │ │ │JD00000000 │ 8,650,000│ 432,500│ ├──┤ │ ├────┼──────┼──────┼─────┤ │136 │ │ │90年12月│KB00000000 │ 945,000│ 47,250│ ├──┤ │ │ ├──────┼──────┼─────┤ │137 │ │ │ │KB00000000 │ 4,620,000│ 231,000│ ├──┤ │ │ ├──────┼──────┼─────┤ │138 │ │ │ │KB00000000 │ 9,360,000│ 468,000│ ├──┼──────┼──┼────┼──────┼──────┼─────┤ │139 │芬達國際有限│ 22 │89年10月│CP00000000 │ 1,200,000│ 60,000│ ├──┤公司(簡稱芬│ ├────┼──────┼──────┼─────┤ │140 │達公司) │ │89年12月│DM00000000 │ 10,410,000│ 520,500│ ├──┤00000000 │ │ ├──────┼──────┼─────┤ │141 │ │ │ │DM00000000 │ 7,038,360│ 351,918│ ├──┤ │ │ ├──────┼──────┼─────┤ │142 │ │ │ │DM00000000 │ 740,000│ 37,000│ ├──┤ │ │ ├──────┼──────┼─────┤ │143 │ │ │ │DM00000000 │ 6,300,000│ 315,000│ ├──┤ │ │ ├──────┼──────┼─────┤ │144 │ │ │ │DM00000000 │ 235,000│ 11,750│ ├──┤ │ │ ├──────┼──────┼─────┤ │145 │ │ │ │DM00000000 │ 4,707,600│ 235,380│ ├──┤ │ │ ├──────┼──────┼─────┤ │146 │ │ │ │DM00000000 │ 103,360│ 5,168│ ├──┤ │ │ ├──────┼──────┼─────┤ │147 │ │ │ │DM00000000 │ 137,050│ 6,853│ ├──┤ │ ├────┼──────┼──────┼─────┤ │148 │ │ │90年4月 │FJ00000000 │ 6,540,000│ 327,000│ ├──┤ │ │ ├──────┼──────┼─────┤ │149 │ │ │ │FJ00000000 │ 17,500│ 875│ ├──┤ │ │ ├──────┼──────┼─────┤ │150 │ │ │ │FJ00000000 │ 10,000│ 500│ ├──┤ │ │ ├──────┼──────┼─────┤ │151 │ │ │ │FJ00000000 │ 1,586,000│ 79,300│ ├──┤ │ │ ├──────┼──────┼─────┤ │152 │ │ │ │FJ00000000 │ 3,591,000│ 179,550│ ├──┤ │ │ ├──────┼──────┼─────┤ │153 │ │ │ │FJ00000000 │ 3,447,360│ 172,368│ ├──┤ │ │ ├──────┼──────┼─────┤ │154 │ │ │ │FJ00000000 │ 6,240,000│ 312,000│ ├──┤ │ ├────┼──────┼──────┼─────┤ │155 │ │ │90年6月 │GG00000000 │ 1,992,415│ 99,621│ ├──┤ │ │ ├──────┼──────┼─────┤ │156 │ │ │ │GG00000000 │ 13,754,175│ 687,709│ ├──┤ │ │ ├──────┼──────┼─────┤ │157 │ │ │ │GG00000000 │ 2,118,340│ 105,917│ ├──┤ │ │ ├──────┼──────┼─────┤ │158 │ │ │ │GG00000000 │ 10,361,400│ 518,070│ ├──┤ │ │ ├──────┼──────┼─────┤ │159 │ │ │ │GG00000000 │ 7,920,000│ 396,000│ ├──┤ │ ├────┼──────┼──────┼─────┤ │160 │ │ │90年10月│JD00000000 │ 720,000│ 36,000│ ├──┼──────┼──┼────┼──────┼──────┼─────┤ │161 │硅石生物科技│ 4 │90年12月│KB00000000 │ 1,600,000│ 80,000│ ├──┤股份有限公司│ │ ├──────┼──────┼─────┤ │162 │(簡稱硅石公│ │ │KB00000000 │ 11,000,000│ 550,000│ ├──┤司) │ │ ├──────┼──────┼─────┤ │163 │00000000 │ │ │KB00000000 │ 24,000,000│ 1,200,000│ ├──┤ │ │ ├──────┼──────┼─────┤ │164 │ │ │ │KB00000000 │ 3,300,000│ 165,000│ ├──┼──────┼──┼────┼──────┼──────┼─────┤ │165 │訊泰電子有限│ 2 │90年2月 │EK00000000 │ 12,352,400│ 617,620│ ├──┤公司(簡稱訊│ │ ├──────┼──────┼─────┤ │166 │泰公司) │ │ │EK00000000 │ 24,023,200│ 1,201,160│ │ │00000000 │ │ │ │ │ │ ├──┼──────┼──┼────┼──────┼──────┼─────┤ │167 │德臻科技股份│ 14 │89年2月 │YX00000000 │ 7,000,000│ 350,000│ ├──┤有限公司(簡│ │ ├──────┼──────┼─────┤ │168 │簡德臻公司)│ │ │YX00000000 │ 11,666,667│ 583,333│ ├──┤00000000 │ ├────┼──────┼──────┼─────┤ │169 │ │ │89年4月 │ZV00000000 │ 159,105│ 7,955│ ├──┤ │ │ ├──────┼──────┼─────┤ │170 │ │ │ │ZV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 │ ├──────┼──────┼─────┤ │171 │ │ │ │ZV00000000 │ 4,666,667│ 233,333│ ├──┤ │ │ ├──────┼──────┼─────┤ │172 │ │ │ │ZV00000000 │ 2,285,714│ 114,286│ ├──┤ │ │ ├──────┼──────┼─────┤ │173 │ │ │ │ZV00000000 │ 318,210│ 15,910│ ├──┤ │ ├────┼──────┼──────┼─────┤ │174 │ │ │89年6月 │AT00000000 │ 499,200│ 24,960│ ├──┤ │ │ ├──────┼──────┼─────┤ │175 │ │ │ │AT00000000 │ 318,210│ 15,910│ ├──┤ │ │ ├──────┼──────┼─────┤ │176 │ │ │ │AT00000000 │ 1,887,619│ 94,381│ ├──┤ │ │ ├──────┼──────┼─────┤ │177 │ │ │ │AT00000000 │ 748,800│ 37,440│ ├──┤ │ │ ├──────┼──────┼─────┤ │178 │ │ │ │AT00000000 │ 3,809,524│ 190,476│ ├──┤ │ ├────┼──────┼──────┼─────┤ │179 │ │ │89年7月 │BR00000000 │ 61,600│ 3,080│ ├──┤ │ ├────┼──────┼──────┼─────┤ │180 │ │ │89年10月│CP00000000 │ 35,000│ 1,750│ ├──┼──────┼──┼────┼──────┼──────┼─────┤ │181 │同喬實業股份│47 │91年2月 │LA00000000 │ 469,500│ 23,475│ ├──┤有限公司(簡│ │ ├──────┼──────┼─────┤ │182 │稱同喬公司)│ │ │LA00000000 │ 559,000│ 27,950│ ├──┤00000000 │ │ ├──────┼──────┼─────┤ │183 │ │ │ │LA00000000 │ 390,000│ 19,500│ ├──┤ │ │ ├──────┼──────┼─────┤ │184 │ │ │ │LA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185 │ │ │ │LA00000000 │ 121,800│ 6,090│ ├──┤ │ │ ├──────┼──────┼─────┤ │186 │ │ │ │LA00000000 │ 514,000│ 25,700│ ├──┤ │ │ ├──────┼──────┼─────┤ │187 │ │ │ │LA00000000 │ 62,500│ 3,125│ ├──┤ │ │ ├──────┼──────┼─────┤ │188 │ │ │ │LA00000000 │ 316,750│ 15,838│ ├──┤ │ │ ├──────┼──────┼─────┤ │189 │ │ │ │LA00000000 │ 600,000│ 30,000│ ├──┤ │ │ ├──────┼──────┼─────┤ │190 │ │ │ │LA00000000 │ 402,500│ 20,125│ ├──┤ │ │ ├──────┼──────┼─────┤ │191 │ │ │ │LA00000000 │ 388,800│ 19,440│ ├──┤ │ │ ├──────┼──────┼─────┤ │192 │ │ │ │LA00000000 │ 395,500│ 19,775│ ├──┤ │ │ ├──────┼──────┼─────┤ │193 │ │ │ │LA00000000 │ 419,000│ 20,950│ ├──┤ │ │ ├──────┼──────┼─────┤ │194 │ │ │ │LA00000000 │ 605,730│ 30,287│ ├──┤ │ │ ├──────┼──────┼─────┤ │195 │ │ │ │LA00000000 │ 387,000│ 19,350│ ├──┤ │ │ ├──────┼──────┼─────┤ │196 │ │ │ │LA00000000 │ 94,500│ 4,725│ ├──┤ │ ├────┼──────┼──────┼─────┤ │197 │ │ │91年4月 │LZ00000000 │ 545,000│ 27,250│ ├──┤ │ │ ├──────┼──────┼─────┤ │198 │ │ │ │LZ00000000 │ 410,500│ 20,525│ ├──┤ │ │ ├──────┼──────┼─────┤ │199 │ │ │ │LZ00000000 │ 315,650│ 15,783│ ├──┤ │ │ ├──────┼──────┼─────┤ │200 │ │ │ │LZ00000000 │ 697,500│ 34,875│ ├──┤ │ │ ├──────┼──────┼─────┤ │201 │ │ │ │LZ00000000 │ 62,000│ 3,100│ ├──┤ │ │ ├──────┼──────┼─────┤ │202 │ │ │ │LZ00000000 │ 405,600│ 20,280│ ├──┤ │ │ ├──────┼──────┼─────┤ │203 │ │ │ │LZ00000000 │ 253,500│ 12,675│ ├──┤ │ │ ├──────┼──────┼─────┤ │204 │ │ │ │LZ00000000 │ 257,910│ 12,896│ ├──┤ │ │ ├──────┼──────┼─────┤ │205 │ │ │ │LZ00000000 │ 405,900│ 20,295│ ├──┤ │ │ ├──────┼──────┼─────┤ │206 │ │ │ │LZ00000000 │ 331,150│ 16,558│ ├──┤ │ │ ├──────┼──────┼─────┤ │207 │ │ │ │LZ00000000 │ 664,000│ 33,200│ ├──┤ │ │ ├──────┼──────┼─────┤ │208 │ │ │ │LZ00000000 │ 432,200│ 21,610│ ├──┤ │ │ ├──────┼──────┼─────┤ │209 │ │ │ │LZ00000000 │ 131,750│ 6,588│ ├──┤ │ │ ├──────┼──────┼─────┤ │210 │ │ │ │LZ00000000 │ 93,250│ 4,663│ ├──┤ │ ├────┼──────┼──────┼─────┤ │211 │ │ │91年6月 │MY00000000 │ 65,000│ 3,250│ ├──┤ │ │ ├──────┼──────┼─────┤ │212 │ │ │ │MY00000000 │ 926,500│ 46,325│ ├──┤ │ │ ├──────┼──────┼─────┤ │213 │ │ │ │MY00000000 │ 841,500│ 42,075│ ├──┤ │ │ ├──────┼──────┼─────┤ │214 │ │ │ │MY00000000 │ 2,475,000│ 123,750│ ├──┤ │ ├────┼──────┼──────┼─────┤ │215 │ │ │91年10月│PW00000000 │ 1,080,000│ 54,000│ ├──┤ │ │ ├──────┼──────┼─────┤ │216 │ │ │ │PW00000000 │ 384,000│ 19,200│ ├──┤ │ │ ├──────┼──────┼─────┤ │217 │ │ │ │PW00000000 │ 648,000│ 32,400│ ├──┤ │ │ ├──────┼──────┼─────┤ │218 │ │ │ │PW00000000 │ 792,000│ 39,600│ ├──┤ │ │ ├──────┼──────┼─────┤ │219 │ │ │ │PW00000000 │ 1,296,000│ 64,800│ ├──┤ │ │ ├──────┼──────┼─────┤ │220 │ │ │ │PW00000000 │ 441,720│ 22,086│ ├──┤ │ │ ├──────┼──────┼─────┤ │221 │ │ │ │PW00000000 │ 1,056,000│ 52,800│ ├──┤ │ │ ├──────┼──────┼─────┤ │222 │ │ │ │PW00000000 │ 810,000│ 40,500│ ├──┤ │ │ ├──────┼──────┼─────┤ │223 │ │ │ │PW00000000 │ 672,000│ 33,600│ ├──┤ │ │ ├──────┼──────┼─────┤ │224 │ │ │ │PW00000000 │ 480,000│ 24,000│ ├──┤ │ │ ├──────┼──────┼─────┤ │225 │ │ │ │PW00000000 │ 756,000│ 37,800│ ├──┤ │ │ ├──────┼──────┼─────┤ │226 │ │ │ │PW00000000 │ 384,000│ 19,200│ ├──┤ │ │ ├──────┼──────┼─────┤ │227 │ │ │ │PW00000000 │ 312,000│ 15,600│ ├──┼──────┼──┼────┼──────┼──────┼─────┤ │228 │雄普科技有限│ 7 │89年2月 │YX00000000 │ 30,000│ 1,500│ ├──┤公司(簡稱雄│ │ ├──────┼──────┼─────┤ │229 │普公司) │ │ │YX00000000 │ 30,000│ 1,500│ ├──┤00000000 │ ├────┼──────┼──────┼─────┤ │230 │ │ │89年4月 │ZV00000000 │ 30,000│ 1,500│ ├──┤ │ │ ├──────┼──────┼─────┤ │231 │ │ │ │ZV00000000 │ 30,000│ 1,500│ ├──┤ │ ├────┼──────┼──────┼─────┤ │232 │ │ │90年2月 │EK00000000 │ 4,000,000│ 0│ ├──┤ │ ├────┼──────┼──────┼─────┤ │233 │ │ │90年10月│JD00000000 │ 14,500,000│ 0│ ├──┤ │ │ ├──────┼──────┼─────┤ │234 │ │ │ │JD00000000 │ 3,333,333│ 166,667│ ├──┼──────┼──┼────┼──────┼──────┼─────┤ │235 │凱棆保羅網路│ 13 │89年7月 │BR00000000 │ 2,420,000│ 121,000│ ├──┤科技股份有限│ │ ├──────┼──────┼─────┤ │236 │公司(簡稱凱│ │ │BR00000000 │ 1,624,000│ 81,200│ ├──┤棆保羅公司)│ │ ├──────┼──────┼─────┤ │237 │00000000 │ │ │BR00000000 │ 1,845,000│ 92,250│ ├──┤ │ │ ├──────┼──────┼─────┤ │238 │ │ │ │BR00000000 │ 4,870,320│ 243,516│ ├──┤ │ │ ├──────┼──────┼─────┤ │239 │ │ │ │BR00000000 │ 422,240│ 21,112│ ├──┤ │ ├────┼──────┼──────┼─────┤ │240 │ │ │89年10月│CP00000000 │ 281,500│ 14,075│ ├──┤ │ │ ├──────┼──────┼─────┤ │241 │ │ │ │CP00000000 │ 146,650│ 7,333│ ├──┤ │ │ ├──────┼──────┼─────┤ │242 │ │ │ │CP00000000 │ 635,200│ 31,760│ ├──┤ │ │ ├──────┼──────┼─────┤ │243 │ │ │ │CP00000000 │ 168,150│ 8,408│ ├──┤ │ │ ├──────┼──────┼─────┤ │244 │ │ │ │CP00000000 │ 72,100│ 3,605│ ├──┤ │ │ ├──────┼──────┼─────┤ │245 │ │ │ │CP00000000 │ 56,300│ 2,815│ ├──┤ │ │ ├──────┼──────┼─────┤ │246 │ │ │ │CP00000000 │ 3,200,000│ 160,000│ ├──┤ │ │ ├──────┼──────┼─────┤ │247 │ │ │ │CP00000000 │ 6,000,000│ 300,000│ ├──┼──────┼──┼────┼──────┼──────┼─────┤ │248 │詠紹有限公司│5 │91年10月│PW00000000 │ 1,440,000│ 72,000│ ├──┤(簡稱詠紹公│ │ ├──────┼──────┼─────┤ │249 │司) │ │ │PW00000000 │ 1,080,000│ 54,000│ ├──┤00000000 │ │ ├──────┼──────┼─────┤ │250 │ │ │ │PW00000000 │ 1,080,000│ 54,000│ │ │ │ │ │ │ │ │ ├──┤ │ │ ├──────┼──────┼─────┤ │251 │ │ │ │PW00000000 │ 720,000│ 36,000│ │ │ │ │ │ │ │ │ ├──┤ │ │ ├──────┼──────┼─────┤ │252 │ │ │ │PW00000000 │ 720,000│ 36,000│ ├──┼──────┼──┼────┼──────┼──────┼─────┤ │253 │巧創機械有限│1 │88年10月│XB00000000 │ 4,761,905│ 238,095│ │ │公司(簡稱巧│ │ │ │ │ │ │ │創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254 │億尚精密工業│4 │91年10月│PW00000000 │ 1,089,000│ 54,450│ ├──┤股份有限公司│ │ ├──────┼──────┼─────┤ │255 │(簡稱億尚公│ │ │PW00000000 │ 726,000│ 36,300│ ├──┤司) │ │ ├──────┼──────┼─────┤ │256 │00000000 │ │ │PW00000000 │ 726,000│ 36,300│ ├──┤ │ │ ├──────┼──────┼─────┤ │257 │ │ │ │PW00000000 │ 1,089,000│ 54,450│ ├──┼──────┼──┼────┼──────┼──────┼─────┤ │258 │美慶企業有限│13 │90年12月│KB00000000 │ 404,000│ 20,200│ ├──┤公司(簡稱美│ │ ├──────┼──────┼─────┤ │259 │慶公司) │ │ │KB00000000 │ 288,000│ 14,400│ ├──┤00000000 │ │ ├──────┼──────┼─────┤ │260 │ │ │ │KB00000000 │ 212,500│ 10,625│ ├──┤ │ │ ├──────┼──────┼─────┤ │261 │ │ │ │KB00000000 │ 295,000│ 14,750│ ├──┤ │ │ ├──────┼──────┼─────┤ │262 │ │ │ │KB00000000 │ 377,000│ 18,850│ ├──┤ │ │ ├──────┼──────┼─────┤ │263 │ │ │ │KB00000000 │ 404,000│ 20,200│ ├──┤ │ │ ├──────┼──────┼─────┤ │264 │ │ │ │KB00000000 │ 100,000│ 5,000│ ├──┤ │ │ ├──────┼──────┼─────┤ │265 │ │ │ │KB00000000 │ 412,000│ 20,600│ ├──┤ │ │ ├──────┼──────┼─────┤ │266 │ │ │ │KB00000000 │ 100,000│ 5,000│ ├──┤ │ │ ├──────┼──────┼─────┤ │267 │ │ │ │KB00000000 │ 212,500│ 10,625│ ├──┤ │ │ ├──────┼──────┼─────┤ │268 │ │ │ │KB00000000 │ 288,000│ 14,400│ ├──┤ │ │ ├──────┼──────┼─────┤ │269 │ │ │ │KB00000000 │ 164,000│ 8,200│ ├──┤ │ │ ├──────┼──────┼─────┤ │270 │ │ │ │KB00000000 │ 100,000│ 5,000│ ├──┼──────┼──┼────┼──────┼──────┼─────┤ │271 │億其有限公司│4 │91年10月│PW00000000 │ 845,000│ 42,250│ ├──┤(簡稱億其公│ │ ├──────┼──────┼─────┤ │272 │司) │ │ │PW00000000 │ 845,000│ 42,250│ ├──┤00000000 │ │ ├──────┼──────┼─────┤ │273 │ │ │ │PW00000000 │ 858,000│ 42,900│ ├──┤ │ │ ├──────┼──────┼─────┤ │274 │ │ │ │PW00000000 │ 845,000│ 42,250│ ├──┼──────┼──┼────┼──────┼──────┼─────┤ │275 │有電電機股份│ 14 │90年12月│KB00000000 │ 150,000│ 7,500│ ├──┤有限公司(簡│ │ ├──────┼──────┼─────┤ │276 │稱有電公司)│ │ │KB00000000 │ 360,000│ 18,000│ ├──┤00000000 │ │ ├──────┼──────┼─────┤ │277 │ │ │ │KB00000000 │ 150,000│ 7,500│ ├──┤ │ │ ├──────┼──────┼─────┤ │278 │ │ │ │KB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279 │ │ │ │KB00000000 │ 208,000│ 10,400│ ├──┤ │ │ ├──────┼──────┼─────┤ │280 │ │ │ │KB00000000 │ 200,000│ 10,000│ ├──┤ │ │ ├──────┼──────┼─────┤ │281 │ │ │ │KB00000000 │ 115,000│ 5,750│ ├──┤ │ │ ├──────┼──────┼─────┤ │282 │ │ │ │KB00000000 │ 250,000│ 12,500│ ├──┤ │ │ ├──────┼──────┼─────┤ │283 │ │ │ │KB00000000 │ 72,000│ 3,600│ ├──┤ │ │ ├──────┼──────┼─────┤ │284 │ │ │ │KB00000000 │ 360,000│ 18,000│ ├──┤ │ │ ├──────┼──────┼─────┤ │285 │ │ │ │KB00000000 │ 65,000│ 3,250│ ├──┤ │ │ ├──────┼──────┼─────┤ │286 │ │ │ │KB00000000 │ 200,000│ 10,000│ ├──┤ │ │ ├──────┼──────┼─────┤ │287 │ │ │ │KB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288 │ │ │ │KB00000000 │ 120,000│ 6,000│ ├──┼──────┼──┼────┼──────┼──────┼─────┤ │289 │一德金屬工業│5 │90年10月│JD00000000 │ 487,680│ 24,384│ ├──┤股份有限公司│ ├────┼──────┼──────┼─────┤ │290 │(簡稱一德公│ │91年4月 │LZ00000000 │ 487,025│ 24,351│ ├──┤司) │ ├────┼──────┼──────┼─────┤ │291 │00000000 │ │91年6月 │MY00000000 │ 163,215│ 8,161│ ├──┤ │ │ ├──────┼──────┼─────┤ │292 │ │ │ │MY00000000 │ 487,680│ 24,384│ ├──┤ │ │ ├──────┼──────┼─────┤ │293 │ │ │ │MY00000000 │ 6,720│ 336│ ├──┼──────┼──┼────┼──────┼──────┼─────┤ │總計│ │293 │ │ │ 888,336,431│43,491,826│ └──┴──────┴──┴────┴──────┴──────┴─────┘ ┌────────────────────────┐ │附表二 │ ├─┬──┬───────────────────┤ │ │公司│發票編號/營業稅額 │ ├─┼──┼───────────────────┤ │1│美慶│⑴、附表一編號258至270之13張發票 │ │ │ │⑵、167850元 │ ├─┼──┼───────────────────┤ │2│億尚│⑴、附表一編號254至257之4張發票 │ │ │ │⑵、181500元 │ ├─┼──┼───────────────────┤ │3│同喬│⑴、附表一編號 197 至 214 之18張發票 │ │ │ │⑵、349888元 │ ├─┼──┼───────────────────┤ │4│硅石│⑴、附表一編號161至164之4張發票 │ │ │ │⑵、0000000元 │ ├─┼──┼───────────────────┤ │5│亮承│⑴、附表一編號108至127之20張發票 │ │ │ │⑵、0000000元 │ └─┴──┴───────────────────┘ ┌─────────────────────────────────────────────┐ │附表三:南琥公司取得巧創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 │ ├──┬─────┬──────┬──────┬──┬─────┬──────┬──────┤ │編號│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編號│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 │ 1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33萬7500元 │32│88年8月間 │WF00000000 │72萬5912元 │ ├──┼─────┼──────┼──────┼──┼─────┼──────┼──────┤ │ 2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83萬7500元 │33│88年9月間 │XB00000000 │118萬9000元 │ ├──┼─────┼──────┼──────┼──┼─────┼──────┼──────┤ │ 3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80萬7000元 │34│88年9月間 │XB00000000 │98萬元 │ ├──┼─────┼──────┼──────┼──┼─────┼──────┼──────┤ │ 4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85萬8000元 │35│88年9月間 │XB00000000 │65萬8000元 │ ├──┼─────┼──────┼──────┼──┼─────┼──────┼──────┤ │ 5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82萬5000元 │36│88年9月間 │XB00000000 │97萬5000元 │ ├──┼─────┼──────┼──────┼──┼─────┼──────┼──────┤ │ 6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67萬元 │37│88年9月間 │XB00000000 │95萬5000元 │ ├──┼─────┼──────┼──────┼──┼─────┼──────┼──────┤ │ 7 │88年5月間 │VH00000000 │50萬2500元 │38│88年9月間 │XB00000000 │102萬5000元 │ ├──┼─────┼──────┼──────┼──┼─────┼──────┼──────┤ │ 8 │88年6月間 │VH00000000 │55萬元 │39│88年9月間 │XB00000000 │102萬5000元 │ ├──┼─────┼──────┼──────┼──┼─────┼──────┼──────┤ │ 9 │88年6月間 │VH00000000 │72萬8750元 │40│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8000元 │ ├──┼─────┼──────┼──────┼──┼─────┼──────┼──────┤ │10│88年6月間 │VH00000000 │55萬元 │41│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8000元 │ ├──┼─────┼──────┼──────┼──┼─────┼──────┼──────┤ │11│88年6月間 │VH00000000 │93萬5250元 │42│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9萬4500元 │ ├──┼─────┼──────┼──────┼──┼─────┼──────┼──────┤ │12│88年6月間 │VH00000000 │88萬5000元 │43│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9萬4500元 │ ├──┼─────┼──────┼──────┼──┼─────┼──────┼──────┤ │13│88年6月間 │VH00000000 │67萬7500元 │44│88年10月間│XB00000000 │97萬5000元 │ ├──┼─────┼──────┼──────┼──┼─────┼──────┼──────┤ │14│88年6月間 │VH00000000 │63萬元 │45│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5萬3500元 │ ├──┼─────┼──────┼──────┼──┼─────┼──────┼──────┤ │15│88年6月間 │VH00000000 │94萬5000元 │46│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5萬3500元 │ ├──┼─────┼──────┼──────┼──┼─────┼──────┼──────┤ │16│88年6月間 │VH00000000 │94萬5000元 │47│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元 │ ├──┼─────┼──────┼──────┼──┼─────┼──────┼──────┤ │17│88年6月間 │VH00000000 │88萬7500元 │48│88年10月間│XB00000000 │35萬7500元 │ ├──┼─────┼──────┼──────┼──┼─────┼──────┼──────┤ │18│88年6月間 │VH00000000 │81萬6500元 │49│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9萬7000元 │ ├──┼─────┼──────┼──────┼──┼─────┼──────┼──────┤ │19│88年6月間 │VH00000000 │120萬6000元 │50│88年10月間│XB00000000 │41萬元 │ ├──┼─────┼──────┼──────┼──┼─────┼──────┼──────┤ │20│88年6月間 │VH00000000 │134萬元 │51│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8000元 │ ├──┼─────┼──────┼──────┼──┼─────┼──────┼──────┤ │21│88年6月間 │VH00000000 │213萬元 │52│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8000元 │ ├──┼─────┼──────┼──────┼──┼─────┼──────┼──────┤ │22│88年6月間 │VH00000000 │97萬6250元 │53│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6000元 │ ├──┼─────┼──────┼──────┼──┼─────┼──────┼──────┤ │23│88年6月間 │VH00000000 │66萬元 │54│88年10月間│XB00000000 │97萬5000元 │ ├──┼─────┼──────┼──────┼──┼─────┼──────┼──────┤ │24│88年7月間 │WF00000000 │73萬3580元 │55│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0萬9600元 │ ├──┼─────┼──────┼──────┼──┼─────┼──────┼──────┤ │25│88年7月間 │WF00000000 │72萬5912元 │56│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0萬9600元 │ ├──┼─────┼──────┼──────┼──┼─────┼──────┼──────┤ │26│88年8月間 │WF00000000 │78萬4760元 │57│88年10月間│XB00000000 │94萬2500元 │ ├──┼─────┼──────┼──────┼──┼─────┼──────┼──────┤ │27│88年8月間 │WF00000000 │93萬1480元 │58│88年10月間│XB00000000 │76萬2600元 │ ├──┼─────┼──────┼──────┼──┼─────┼──────┼──────┤ │28│88年8月間 │WF00000000 │75萬640元 │59│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0萬9600元 │ ├──┼─────┼──────┼──────┼──┼─────┼──────┼──────┤ │29│88年8月間 │WF00000000 │80萬3000元 │60│88年10月間│XB00000000 │50萬9600元 │ ├──┼─────┼──────┼──────┼──┼─────┼──────┼──────┤ │30│88年8月間 │WF00000000 │76萬7000元 │61│88年10月間│XB00000000 │35萬7500元 │ ├──┼─────┼──────┼──────┼──┼─────┼──────┼──────┤ │31│88年8月間 │WF00000000 │59萬7100元 │62│88年10月間│XB00000000 │65萬元 │ └──┴─────┴──────┴──────┴──┴─────┴──────┴──────┘ ┌─────────────────────────────────┐ │附表四:南區國稅局99年6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72409號函覆之 │ │ 營運狀況 │ ├─┬────┬──────────────────────────┤ │1│虛設行號│⑴、訊泰。 │ │ │ ├──────────────────────────┤ │ │ │⑵、巧創。 │ │ │ ├──────────────────────────┤ │ │ │⑶、嘉陞。 │ ├─┼────┼──────────────────────────┤ │2│擅歇他遷│⑴、東方聯普:90年11月1 日申請停業,91年11月1 日擅歇│ │ │ │ 他遷。 │ │ │ ├──────────────────────────┤ │ │ │⑵、容福:90年1月2日擅歇他遷。 │ │ │ ├──────────────────────────┤ │ │ │⑶、雄普:92年4 月1 日擅歇他遷,經台北市政府於98 年2│ │ │ │ 月18日廢止登記。 │ │ │ ├──────────────────────────┤ │ │ │⑷、凱棆保羅:91年3 月1 日擅歇他遷,經經濟部商業司於│ │ │ │ 92年2 月7 日廢止登記。 │ │ │ ├──────────────────────────┤ │ │ │⑸、亮承:94年7月1日擅歇他遷。 │ ├─┼────┼──────────────────────────┤ │3│註 銷│⑴、億其:解散已清算完結(93年6 月30日經授中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 │ │ │ ├──────────────────────────┤ │ │ │⑵、詠紹:清算完畢於993年6月30日註銷。 │ ├─┼────┼──────────────────────────┤ │4│撤銷登記│⑴、金氏:96年4月19日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 │ │ │ ├──────────────────────────┤ │ │ │⑵、芬達:96年3月9日廢止登記。 │ │ │ ├──────────────────────────┤ │ │ │⑶、硅石:95年11月13日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 │ ├─┼────┼──────────────────────────┤ │5│營業中 │⑴、德臻 │ │ │ ├──────────────────────────┤ │ │ │⑵、同喬 │ │ │ ├──────────────────────────┤ │ │ │⑶、億尚 │ │ │ ├──────────────────────────┤ │ │ │⑷、美慶 │ │ │ ├──────────────────────────┤ │ │ │⑸、有電 │ │ │ ├──────────────────────────┤ │ │ │⑹、一德 │ ├─┴────┴──────────────────────────┤ │備註: │ │一、嘉陞:南區國稅局之案情分析表雖認定係「註銷」(附件一卷 8 頁) │ │ ,然該局於 99 年 6 月 22 日函文中已更正認「虛設行號」(參本院 │ │ 卷 217 頁)。 │ │二、亮承:南區國稅局之案情分析表雖認定係「撤銷登記」(附件一卷 8 │ │ 頁),然該局於 99 年 6 月 22 日函文中已更正認「擅歇他遷」(參 │ │ 本院卷 217 頁)。 │ └─────────────────────────────────┘ ┌─────────────────────────────────┐ │附表五:依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因取得系爭發票而逃漏營業稅 │ ├─┬──┬────────────────────────────┤ │1│訊泰│⑴、虛設行號 │ │ │ │⑵、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2│巧創│⑴、虛設行號 │ │ │ │⑵、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3│嘉陞│⑴、虛設行號 │ ├─┼──┼────────────────────────────┤ │4│東方│⑴、已逾核課期間免議致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聯普│⑵、高國忠之證詞(參院一卷37頁之筆錄) │ ├─┼──┼────────────────────────────┤ │5│容福│⑴、已逾核課期間未派查致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6│雄普│⑴、92年4 月1 日擅歇他遷經台北市政府於98年2 月18日廢止 │ │ │ │ 登記(院一卷217 之1 頁),然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 │ │ │ 查詢作業資料記載「收文日期0000000 ;稽查人員管制發票│ │ │ │ 涉嫌虛設行號」等語(院一卷265 頁) │ │ │ │⑵、被告及蔡孟芬之上開陳述。 │ ├─┼──┼────────────────────────────┤ │7│凱棆│⑴、已逾核課期間免議,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保羅│ │ ├─┼──┼────────────────────────────┤ │8│億其│⑴、免議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9│詠紹│⑴、免議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金氏│⑴、已逾核課期間免議致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芬達│⑴、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德臻│⑴、已逾核課期間未派查,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同喬│⑴、編號197 至214 以外,其他附表一所示之同喬公司所取得之│ │ │ │ 發票,已逾核課期間,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訴一卷255 │ │ │ │ 至259 頁)。 │ ├─┼──┼────────────────────────────┤ ││有電│⑴、已逾核課期間免議致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一德│⑴、已逾核課期間免議致未函覆應補徵營業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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