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一名被告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他字第855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1006 號),本院於98年2 月25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裁定後,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9年3 月7 日起,擔任元基有限公司(下稱元基公司)之負責人,而獨自經營元基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元基公司於91年1 月至92年12月間止,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廣揚企業有限公司等4 家列管有案之虛設公司進貨,竟先取得上開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張數188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 億4,939 萬9,762 元,以充作元基公司進項憑證後,再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元基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於同期間以元基公司名義,虛開金額總計1 億162 萬2,93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35 紙予附表二所示之金龍砂石行等18家公司,供各該公司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上開18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達508 萬1,150 元。甲○○復明知附表三所示之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實際係向乙○○進貨,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以元基公司名義,將乙○○所指定如附表三所示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填載於附表三所示之58張,金額合計共4,146 萬2,082 元之統一發票上,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乙○○,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207 萬3,108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甲○○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 329號杉林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稱杉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高景琦乃登記負責人,二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納稅義務人杉林公司於民國92年3 月起至93年12月止,並未向如附表四(併辦意旨書附表一)所示廣揚企業有限公司、翰東工程有限公司、長鎰工程有限公司、進錩企業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阿平興業有限公司、律紋企業有限公司、淯平企業有限公司、昭湧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桃芝工程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進貨,竟為逃漏杉林公司之營業稅,多次向如附表四所示公司,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430 張,連續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於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先後於92年、93年間,分別持上開統一發票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作為進項憑證,各申報抵扣營業稅額共計1,762 萬2,55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三、又甲○○、高景琦二人復共同基於虛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杉林公司並未銷貨給如附表五(併辦意旨書附表二)所示環保尖兵公司等公司,仍連續於於民國92年3 月起至93年12月止之期間,由高景琦領取發票後交給甲○○,由甲○○或將不實營業事項,填製於發票上,製成如附表五所示金額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予乙○○、吳振發、王隆昌、何財寶、林德財、陳阿發、張宏駿等人或如附表五所示環保尖兵公司等公司,使乙○○、吳振發、王隆昌、何財寶、林德財、陳阿發、張宏駿等人藉此取得虛偽營業稅進項憑證統一發票後交付給其下游廠商免除自身之營業稅,幫助乙○○、吳振發、王隆昌、何財寶、林德財、陳阿發、張宏駿等人逃漏稅;或使如附表五所示環保尖兵公司藉此取得虛偽營業稅進項憑證統一發票後,連續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於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先後於92年、93年間,分別持取得如附表五所示虛開之統一發票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作為進項憑證,各申報抵扣營業稅額( 金額各如附表五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二所示) ,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前開營業稅,二人用以幫助附如附表五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四、乙○○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而於87 年4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1年1 月至92年4 月間止,銷貨予附表三所示之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卻由元基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張數58張,金額共計 4,146萬2,082 元,供上開11家公司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乙○○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207 萬3,108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五、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甲○○、乙○○(下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各項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既行簡式審判程序,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卷附元基公司登記案卷1 宗、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91年1 月至92年12月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告發書第88頁~第92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91年1 月至92年12月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告發書第122 頁~第137 頁)、廣揚企業有限公司、翰東工程有限公司、頌叟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93年12月23日南區國稅安南三字第09300135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4年2 月2 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4023320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告發書第156 頁~第171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78號起訴書、連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7 月2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23662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告發書第 172頁~第175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51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書、金龍砂石行負責人李錦郎開立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元基公司92年度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及現金支出傳票影本24份(見告發書第288 頁~第326 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處分書(羽順企業行)、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簽(見告發書第 357頁~第358 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函(見告發書第372 頁)、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談話筆錄暨相關資料(奕森企業行)、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96年12月31日南區國稅屏縣三字第0960043941號函暨相關資料(元祖砂石有限公司、連鴻營造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營業稅違章案件報告(移送)單及承諾書(展成建材商行)、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處分書及承諾書(順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辦事處(見告發書第431 頁~第432 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處分書(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澄輝混泥土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處分書(世茂工程行)、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處分書(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長榮砂石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案件報告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處分書(一功營造有限公司)暨相關查核資料、一功營造有限公司取得元基公司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發票統計表及支付價款查核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簽(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暨相關資料、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暨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函(久正工程有限公司)暨相關資料、勵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展龍瀝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暨電匯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函(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瑞潔企業有限公司、瑞寅企業有限公司)暨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97年2 月14日南區國稅東縣三字第0970030365號函(慶輝企業行、銘銓土木包工業)暨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處分書、說明書(東慶砂石場)、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營業稅違章案件報告(移送)單、承諾書、談話紀錄(大武企業社)等資料附卷足佐。另就檢察官以97年偵字第11006 號併案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甲○○供承不諱,並有共犯高景琦之供述可參,另有證人乙○○、邱明華、李成城、邱進展、程俊琅、許秀真、陳國隆、王水南、傅博文、張宏駿、鄭麗玉、林盧秀枝、阮劍峰、阮瑞讓、吳正華、柯任安、蔡佳玲、何財寶、陳秀美、陳介便、李貞誼、李忠明、林青輝、鄭麗玉等人之證述可參,此外亦有元基公司登記資料、玉山銀行函附之存提領資料、土地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彰化銀行屏東分行03849-7 帳戶基本資料、奕森企業行稅籍資料、杉林公司開給光怡的發票及金錢流向、「甲○○」簽名之領款資料、「甲○○」簽名之請款回條單、亦慶公司查核報告、甲○○請款資料、「甲○○」簽名之支出傳票、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建承公司之公司營業項目、證人鄭麗玉具結之現金支出傳票、發票、存款條、切結書、證人蔡佳玲、林明宏簽收單、轉帳傳票、電匯通知單、證人陳秀美之付款支票、往來明細表、證人陳介便之簽名之請款單、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查詢資料、如附表一進項發票查核名冊、如附表一進項發票,相關公司之移送書、判決書、如附表二取得「杉林公司」銷項發票查核名冊、如附表二所示取得「杉林公司」銷項發票公司之處分書、承諾書、國稅局查核報告、政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處分書及承諾書與申請書、尚暉營造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瑋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鳳山聯絡處(謝正榮)之處分書、合約書、報價單、杉林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析資料、匯款單、存提證明、彰化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分析資料、匯款單、存提證明、中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分析資料、匯款單、存提證明、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分析資料、匯款單、存提證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分析資料、匯款單、存提證明、籌備處帳戶分析資料、匯款單、存提證明、勞保、健保資料、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稽查違規案件現場紀錄表與照片等資料附卷足佐。準此,被告甲○○、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罪證明確,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 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刑法亦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 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6日生效,有關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於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㈡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被告甲○○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為有利。 ㈢按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提高倍數10倍與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 元觀之,罰金刑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修正前刑法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為有利。 ㈣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甲○○所犯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上開二罪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從一重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甲○○較為有利。 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刑法修正施行後,被告2 人前後多次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較為有利。 ㈥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㈦修正前刑法第47條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新法累犯之要件已有限縮,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㈧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予以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 ㈡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㈢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 ㈣查元基公司、杉林公司為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被告甲○○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甲○○就檢察官起訴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另被告甲○○就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所為,分別觸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甲○○與高景琦,就前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以不當當之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以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以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甲○○所犯如事實欄二至三部分之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移送併辦),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多次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乙○○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而於87年4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 ㈥爰審酌被告甲○○擔任元基公司、杉林公司負責人,恣意購買發票以逃漏稅捐,開立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另以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均足生損害於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被告乙○○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以不正當之法法逃漏稅捐,亦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二人所為均屬非是,姑念被告二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渠犯罪之動機、方法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乙○○前開犯罪行為之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 2條第1 項第3 款,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1006 號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三部分(即被告甲○○設立杉林公司之資本額為1000萬元,詎甲○○、高景琦2 人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每位股東均應實際繳納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共同犯意之連絡,由高景琦前往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開「杉林公司籌備處高景琦」帳戶,並於92年3 月5 日自00000000000000帳戶由高景琦先入資金,藉以取得存款證明,並由正中聯合會計師梅柏龍92年3 月6 日據以製作上開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持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旋即於92年3 月7 日轉回上開帳戶),移送併案意旨認被告甲○○此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惟此部分與被告甲○○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法併予審理,爰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卓處,附此敘明。 五、被告甲○○經起訴涉犯偽造文書部分(即犯罪事實一部分),已經本院於98年5 月14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在案,不另論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 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茂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志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碧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元基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廣揚企業有│91.03~│131 │100,621,647 │5,031,088 │ │ │限公司 │92.10 │ │ │ │ ├──┼─────┼───┼──┼──────┼─────┤ │ 2 │翰東工程有│91.11~│ 37 │ 33,449,125 │1,672,458 │ │ │限公司 │92.02 │ │ │ │ ├──┼─────┼───┼──┼──────┼─────┤ │ 3 │頌叟企業有│91.01~│ 11 │ 8,186,030 │ 409,303 │ │ │限公司 │91.02 │ │ │ │ ├──┼─────┼───┼──┼──────┼─────┤ │ 4 │連鴻工程企│91.11~│ 9 │ 7,142,960 │ 357,148 │ │ │業有限公司│91.12 │ │ │ │ ├──┼─────┼───┼──┼──────┼─────┤ │總計│ │ │188 │149,399,762 │7,469,997 │ └──┴─────┴───┴──┴──────┴─────┘ 附表二:元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金龍砂石行│91.01~│ 9 │ 30,961,560 │1,548,078 │ │ │ │91.12 │ │ │ │ ├──┼─────┼───┼──┼──────┼─────┤ │ 2 │羽順企業行│91.01~│ 5 │ 2,610,755 │ 130,538 │ │ │ │91.12 │ │ │ │ ├──┼─────┼───┼──┼──────┼─────┤ │ 3 │奕森企業行│91.01~│ 4 │ 4,399,500 │ 219,975 │ │ │ │92.04 │ │ │ │ ├──┼─────┼───┼──┼──────┼─────┤ │ 4 │泰峯有限公│91.02~│ 6 │ 3,966,369 │ 198,318 │ │ │司 │92.04 │ │ │ │ ├──┼─────┼───┼──┼──────┼─────┤ │ 5 │大棟營造股│91.01~│ 7 │ 4,141,198 │ 207,060 │ │ │份有限公司│91.12 │ │ │ │ │ │高雄辦事處│ │ │ │ │ ├──┼─────┼───┼──┼──────┼─────┤ │ 6 │亦慶營造有│91.01~│ 4 │ 4,118,179 │ 205,909 │ │ │限公司高雄│91.12 │ │ │ │ │ │營業所 │ │ │ │ │ ├──┼─────┼───┼──┼──────┼─────┤ │ 7 │澄輝混凝土│91.01~│ 2 │ 1,257,654 │ 62,883 │ │ │有限公司 │91.12 │ │ │ │ ├──┼─────┼───┼──┼──────┼─────┤ │ 8 │泰洲營造有│91.01~│ 5 │ 574,550 │ 28,728 │ │ │限公司 │91.12 │ │ │ │ ├──┼─────┼───┼──┼──────┼─────┤ │ 9 │世茂工程行│92.01~│ 2 │ 738,910 │ 36,946 │ │ │ │92.04 │ │ │ │ ├──┼─────┼───┼──┼──────┼─────┤ │ 10 │福來企業行│92.01~│ 6 │ 907,540 │ 45,378 │ │ │ │92.04 │ │ │ │ ├──┼─────┼───┼──┼──────┼─────┤ │ 11 │元祖砂石有│91.01~│ 10 │ 6,852,000 │ 342,600 │ │ │限公司 │91.12 │ │ │ │ ├──┼─────┼───┼──┼──────┼─────┤ │ 12 │連鴻營造有│91.01~│ 3 │ 1,813,193 │ 90,660 │ │ │限公司 │91.12 │ │ │ │ ├──┼─────┼───┼──┼──────┼─────┤ │ 13 │展成建材商│91.01~│ 5 │ 1,077,930 │ 53,897 │ │ │行 │91.12 │ │ │ │ ├──┼─────┼───┼──┼──────┼─────┤ │ 14 │順時營造股│91.01~│ 4 │ 821,618 │ 41,081 │ │ │份有限公司│91.12 │ │ │ │ ├──┼─────┼───┼──┼──────┼─────┤ │ 15 │隆振建材企│92.01~│ 1 │ 500,175 │ 25,009 │ │ │業行 │92.04 │ │ │ │ ├──┼─────┼───┼──┼──────┼─────┤ │ 16 │升鴻水電工│91.01~│ 31 │ 16,989,360 │ 849,468 │ │ │程股份有限│91.12 │ │ │ │ │ │公司 │ │ │ │ │ ├──┼─────┼───┼──┼──────┼─────┤ │ 17 │一功營造有│91.01~│ 28 │ 17,851,479 │ 892,574 │ │ │限公司 │92.04 │ │ │ │ ├──┼─────┼───┼──┼──────┼─────┤ │ 18 │長榮砂石有│91.01~│ 3 │ 2,040,960 │ 102,048 │ │ │限公司 │91.12 │ │ │ │ ├──┼─────┼───┼──┼──────┼─────┤ │總計│ │ │135 │101,622,930 │5,081,150 │ └──┴─────┴───┴──┴──────┴─────┘ 附表三:元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宏裕混凝土│92.01~│ 7 │ 3,322,704 │ 166,135 │ │ │工業股份有│92.04 │ │ │ │ │ │限公司 │ │ │ │ │ ├──┼─────┼───┼──┼──────┼─────┤ │ 2 │弘一瀝青股│91.01~│ 6 │ 1,744,461 │ 87,224 │ │ │份有限公司│91.12 │ │ │ │ ├──┼─────┼───┼──┼──────┼─────┤ │ 3 │久正工程有│91.01~│ 14 │ 20,173,040 │1,008,653 │ │ │限公司 │92.04 │ │ │ │ ├──┼─────┼───┼──┼──────┼─────┤ │ 4 │勵龍股份有│91.09~│ 5 │ 517,535 │ 25,878 │ │ │限公司(原│92.02 │ │ │ │ │ │名:展龍瀝│ │ │ │ │ │ │青企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5 │瑞榮瀝青股│91.01~│ 2 │ 780,757 │ 39,038 │ │ │份有限公司│91.12 │ │ │ │ ├──┼─────┼───┼──┼──────┼─────┤ │ 6 │瑞潔企業有│91.01~│ 2 │ 731,062 │ 36,553 │ │ │限公司 │91.12 │ │ │ │ ├──┼─────┼───┼──┼──────┼─────┤ │ 7 │瑞寅企業有│92.01~│ 2 │ 731,133 │ 36,557 │ │ │限公司 │92.04 │ │ │ │ ├──┼─────┼───┼──┼──────┼─────┤ │ 8 │大武企業社│91.01~│ 3 │ 3,050,950 │ 152,548 │ │ │ │91.12 │ │ │ │ ├──┼─────┼───┼──┼──────┼─────┤ │ 9 │東慶砂石場│92.01~│ 2 │ 1,000,000 │ 50,000 │ │ │ │92.04 │ │ │ │ ├──┼─────┼───┼──┼──────┼─────┤ │ 10 │銘銓土木包│91.01~│ 3 │ 600,300 │ 30,015 │ │ │工業 │91.12 │ │ │ │ ├──┼─────┼───┼──┼──────┼─────┤ │ 11 │慶輝企業行│91.01~│ 12 │ 8,810,140 │ 440,507 │ │ │ │92.04 │ │ │ │ ├──┼─────┼───┼──┼──────┼─────┤ │總計│ │ │ 58 │ 41,462,082 │ 2,073,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