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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蔡廣昇王琁周佳佩

原告
何鎰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被告
愛鎖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邵錦榮

          2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自字第16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與戊○○分別為「愛鎖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鎖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被告邵錦榮則為該公司員工。渠等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毀謗、妨害信用及不公平競爭之犯意聯絡,由邵錦榮架設「太平洋飲食男女論壇」網站(起訴狀誤載為八大訊息平台網站),並以「FREEMAN 」之代號,於民國94年4 月7 日(起訴狀贅載94年3 月27日)在該論壇以「真是諷刺... 居然還... 唉」為標題,張貼「脫產落跑就算了啦... 還大言不慚... 真是... 寡廉鮮恥... 鮮仁矣... 哇... 離開學校後... 第一次用這句」及「看這裡-支票開假的-從這裡瞧瞧」等文章,又於94年4 月18日,張貼「鋼甲武士-漫天謊言欺騙消費者」之文章,而散布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甲○○之名譽及何鎰公司之商譽、妨害原告之信用,並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現象,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500 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或自由時報全國版,擇一以四分之一版面(約29CM×17.5CM),以36號標楷體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愛鎖公司、戊○○及丙○○則以:被告邵錦榮非愛鎖公司員工,且被告戊○○、丙○○亦不知上開文章係何人刊登,縱均為被告邵錦榮刊登亦與其等無涉;再者,上開文章內容均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刊登者自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被告邵錦榮則以:原告所述均非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丙○○及邵錦榮等人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被告愛鎖公司部分,原告係主張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道歉啟事:道歉書人愛鎖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戊○○、丙○○、
乙○○(即邵錦榮)。茲因本人一時失慮,於民國94年3 月27日
、4 月7 日及4 月18日,在八大訊息平台網站上,以不實言語公
然侮辱、毀謗何鎰鎖業有限公司、甲○○,本人對此深感內疚,
特立此道歉書,就本人日前對於何鎰鎖業有限公司、甲○○先生
之不當行為表示致歉。立道歉書人:愛鎖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戊
○○、丙○○、乙○○(即邵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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