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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

原告
劉永順
被告
陳瑞賢
被告
蔡震宇
被告
陳生元
被告
馬玉憲
被告
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被告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
法定代理人
洪信泰
被告
宏安禮儀社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被告
全安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成
被告
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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