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
- 法定代理人李子勇、李宗德、徐子囍、蔡佩煌、譚傳安、徐黎帆、邱樹欉、謝德福、潘仲永、林森城、王玉宇、廖偉助、汪信芳、陳泉和、謝志賢
- 原告張呂瓊枝
- 被告洪信泰、蔡東成、蔡宏炎、楊文獻、林振義、杜瑞明、馬玉憲、鄭光輝、曾銘華、陳斌、呂沂珉、姜治平、程家欣、梁淑玲、唐定國、許崇明、林彥志、林怡妏、蔡承佑、賴翠華、謝志賢、陳傑敏、陳生元、李鴻鸞、王美玲、李子勇、陳瑞賢、張正雄、盧明華、邱薦儒、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陽殯儀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宏達生命科技事業有公司法人、宸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宏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鴻海禮儀社即洪環宇、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安泰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全安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馳維行有限公司法人、天安禮儀社即黃裕盛、天恩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安物業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冠銓生命禮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 告 張呂瓊枝 被 告 洪信泰 被 告 蔡東成 被 告 蔡宏炎 被 告 楊文獻 被 告 林振義 被 告 杜瑞明 3樓 被 告 馬玉憲 被 告 鄭光輝 被 告 曾銘華 被 告 陳斌 被 告 呂沂珉 被 告 姜治平 被 告 程家欣 被 告 梁淑玲 被 告 唐定國 被 告 許崇明 被 告 林彥志 被 告 林怡妏 被 告 蔡承佑 被 告 賴翠華 7 被 告 謝志賢 被 告 陳傑敏 被 告 陳生元 被 告 李鴻鸞 被 告 王美玲 被 告 李子勇 被 告 陳瑞賢 被 告 張正雄 被 告 盧明華 被 告 邱薦儒 被 告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 被 告 富陽殯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被 告 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囍 被 告 宏達生命科技事業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煌 被 告 宸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傳安 被 告 宏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黎帆 被 告 鴻海禮儀社即洪環宇 被 告 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樹欉 被 告 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福 被 告 全安泰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永 被 告 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城 被 告 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宇 被 告 全安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助 被 告 馳維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黎帆 被 告 天安禮儀社即黃裕盛 被 告 天恩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信芳 被 告 長安物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和 被 告 冠銓生命禮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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