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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
  •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李宗德、徐子囍、蔡佩煌、譚傳安、徐黎帆、邱樹欉、謝德福、潘仲永、林森城、王玉宇、廖偉助、汪信芳、陳泉和、謝志賢

  • 原告
    張呂瓊枝
  • 被告
    洪信泰蔡東成蔡宏炎楊文獻林振義杜瑞明馬玉憲鄭光輝曾銘華陳斌呂沂珉姜治平程家欣梁淑玲唐定國許崇明林彥志林怡妏蔡承佑賴翠華謝志賢陳傑敏陳生元李鴻鸞王美玲李子勇陳瑞賢張正雄盧明華邱薦儒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陽殯儀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宏達生命科技事業有公司法人宸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宏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鴻海禮儀社即洪環宇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安泰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全安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馳維行有限公司法人天安禮儀社即黃裕盛天恩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安物業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冠銓生命禮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 告 張呂瓊枝 被 告 洪信泰 被 告 蔡東成 被 告 蔡宏炎 被 告 楊文獻 被 告 林振義 被 告 杜瑞明 3樓 被 告 馬玉憲 被 告 鄭光輝 被 告 曾銘華 被 告 陳斌 被 告 呂沂珉 被 告 姜治平 被 告 程家欣 被 告 梁淑玲 被 告 唐定國 被 告 許崇明 被 告 林彥志 被 告 林怡妏 被 告 蔡承佑 被 告 賴翠華 7 被 告 謝志賢 被 告 陳傑敏 被 告 陳生元 被 告 李鴻鸞 被 告 王美玲 被 告 李子勇 被 告 陳瑞賢 被 告 張正雄 被 告 盧明華 被 告 邱薦儒 被 告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 被 告 富陽殯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被 告 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囍 被 告 宏達生命科技事業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煌 被 告 宸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傳安 被 告 宏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黎帆 被 告 鴻海禮儀社即洪環宇 被 告 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樹欉 被 告 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福 被 告 全安泰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永 被 告 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城 被 告 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宇 被 告 全安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助 被 告 馳維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黎帆 被 告 天安禮儀社即黃裕盛 被 告 天恩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信芳 被 告 長安物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和 被 告 冠銓生命禮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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