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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代昌林正忠林韋岑

原告
林書印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被告
陳嘉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妙鮮
被告
佳祥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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