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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60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建瑜周佳珮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60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2月4 日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6882-WZ 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陽明國中前之路段右側欲迴轉,而告訴人乙○○騎乘腳踏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而在被告甲○○上開車輛之後方,被告甲○○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迴轉,適告訴人乙○○騎乘腳踏車變換方向至上開路段左側,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乙○○受有雙腕部挫傷、右腕骨骨裂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周佳珮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60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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