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6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60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2月4 日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6882-WZ 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陽明國中前之路段右側欲迴轉,而告訴人乙○○騎乘腳踏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而在被告甲○○上開車輛之後方,被告甲○○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迴轉,適告訴人乙○○騎乘腳踏車變換方向至上開路段左側,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乙○○受有雙腕部挫傷、右腕骨骨裂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