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5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358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7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