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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8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8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陸肆伍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紙」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7年3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且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3 月、4 月之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竟仍為本件犯行,顯未能知所警惕、悔悟,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 包(驗後淨重為0.645 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陽性反應,此有上開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參,至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 只,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2748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長治鄉○○路448巷30之1號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
    1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7年3月26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
    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明
    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
    得非法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4月12日12時許,在屏東縣長治
    鄉○○路448巷30之1號住處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點火使之霧化,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4月12日16時1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WRJ-672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
    與中華路交岔路口,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而未警盤查,
    當場在該機車前置物格內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毛重0.9公克),並經其同意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
    特勤中隊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甲○○警詢時及本署│⑴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
│    │偵查中之自白。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及因持有第二│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而為警│
│    │                      │  查獲之事實。        │
│    │                      │⑵尿液係其親自排放、封│
│    │                      │  緘之事實。          │
├──┼───────────┼───────────┤
│ 2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被告之尿液經送驗後,確│
│    │  警察大隊特勤中隊偵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確│
│    │  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代碼:L專-99343)│非他命之事實。        │
│    │  1份。               │                      │
│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
│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 │                      │
│    │  。                  │                      │
├──┼───────────┼───────────┤
│ 3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
│    │  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扣押│他命之事實。          │
│    │  筆錄1份。           │                      │
│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
│    │  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 │                      │
│    │  份。                │                      │
│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                      │
│    │  物品清單1份。       │                      │
│    │⑷照片4張。           │                      │
│    │⑸初步檢驗照片2張。   │                      │
├──┼───────────┼───────────┤
│ 4  │⑴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    │  份。                │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 │
│    │⑵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施用毒品犯行之事實。  │
│    │  表1份。             │                      │
│    │⑶矯正簡表1份。       │                      │
│    │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檢察官97年度戒毒偵│                      │
│    │  字第32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1份。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毛重共0.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郭 武 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80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