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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4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4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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