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0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764號、98年度審訴字第993 號、99年度訴緝字第5、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