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274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8年2 月9 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8年3 月1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6 月13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路401 巷3 弄7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經武路口,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所採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現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7 月1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代號:152 號)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8 年2月9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仍不知悛悔,再次施用毒品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