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85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2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39 號),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綽號「信仔」)出面協助解決友人林元鴻(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39 號為不起訴處分)與余志堅之債務糾紛,惟因遲未能聯繫上余志堅,乙○○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98年7 月9 日下午5 時25分許前往余志堅胞姐甲○○設於高雄市○○區○○路3 號之茶行,向甲○○恫稱:「妳要瞭解,妳弟阿堅就馬上會被我們抓出去打」等語,以加害余志堅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警、偵訊之證述相符,又告訴人甲○○提出現場錄音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被告確曾向甲○○稱「妳如果要了解,妳弟阿堅就馬上會被我們抓出去打」等語,此外,並有甲○○經營茶行98年7 月9 日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卷可憑(分別見警卷第8 頁~第9 頁、第14頁背面~第16頁;偵卷第17 頁 ~第18頁;本院審易卷第32頁),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又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凡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使人心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1310號判例、73年度臺上字第1933號判決、84年度臺上字第813 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向告訴人甲○○恫稱:妳要了解,妳弟阿堅就馬上會被我們抓出去打等語,顯足使甲○○認知其意係指胞弟余志堅之生命、身體將可能遭受惡害。甲○○亦於警詢中證稱:當「信仔」直接到我家找我弟,告知將對我弟不利時,我感到心生畏懼等語(見警卷第8 頁背面),顯見被告上開言詞已對告訴人甲○○造成強大威脅與壓力,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為替友人林元鴻解決與余志堅之債務紛爭,竟前往甲○○經營之茶行,以言詞恐嚇等方式使甲○○心生畏懼,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其後犯坦承犯行,暨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8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