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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要與聲請意旨相符。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扣押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1公克、驗前淨重0.079 公克、驗後淨重0.069 公克)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9年4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71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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