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143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