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49號、99年度訴字第149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0 號、99年度上訴字第817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4617號刑事判決書6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