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年2 月5 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7 月19日,以99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並於99年8 月9 日確定;而受刑人另於99年3 月30日,亦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8 月9 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29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並於99年9 月6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  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本院99年度簡字│99年7 月│99年8 月│
│    │級毒品罪│刑4 月│第60號        │19日    │9 日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本院99年度審簡│99年8 月│99年9 月│
│    │級毒品罪│刑4 月│字第2918號    │9 日    │6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