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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3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5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5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3 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